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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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5/2024 [2026] HKDC 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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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案情 1.被告人承認控罪1的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詳情指他於2024年1月8日,在粉嶺坪輋路孔嶺北村21號屋(「21號屋」) 1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62克可卡因的10.14克固體。 2.雙方同意控罪2存檔法庭,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3.案情指被告人、其叔父羅啟俊 (證人1)及證人1的妻子住在21號屋。證人1及妻子居於地下,而被告人佔用1樓。 4.2024年1月8日0215時,證人1聽到被告人的睡房傳來聲響,遂前去查看。證人1進入睡房後看見被告人坐在枱旁,枱上有一個電子磅及一些白色粉末。證人1問被告人粉末是甚麼,但被告人將證人1推出房間,說會丟掉粉末,及要求給予機會。證人1懷疑粉末是毒品,於是報警。 5.警方在睡房發現:
6.證物1至3載有內含7.62克可卡因的10.14克固體,市值約為港幣13,567元。 7.被告人被捕,並在警誡下表示證物1至3供他自用。他身上有21號屋的鐵閘及睡房的鎖匙。 8.他在警誡錄影會面指:
9.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證物1至3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紀錄 10.被告人曾干犯兩宗案件,包括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感化令18個月。 輕判請求 11.被告人現年20歲,中三程度,未婚,無業,依賴證人1每月給予約港幣2,000元作生活費。 12.被告人習慣每星期吸食約2克可卡因,其尿液樣本測試報告顯示尿液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1] 13.案發前約2星期,被告人的朋友「明仔」建議被告人可透過協助包裝毒品來免費獲取每星期約2克的可卡因作報酬。明仔亦承諾若被告人保管案中的其餘毒品及等候指示派送,可獲約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人接受,於是把毒品放在家中包裝,並等候指示帶到指定地方。但因被告人被捕,所以明仔的承諾沒有兌現。 14.被告人已被還押約24個月。期間 ,他完成籃球球證課程及食品安全衛生經理課程。 15.辯方呈上被告人、其父、姑媽及表姐的求情信。 16.辯方指被告人只是保管及跑腿角色。根據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及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2 HKLRD 138,控罪1的量刑起點應為51個月監禁。控方同意。 17.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後,基於部分毒品作被告人自用而減刑10% 至25%。控方不反對10% 的幅度。 判刑 18.本席就控罪1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人認罪而扣減1/3至34個月,及再因部分毒品作被告人自用而扣減10%至30個月。 19.因此,被告人被判監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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