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李蕙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7/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March 2026.
1. 本席於2025年12月16日頒下判案書 [2025] HKDC 2116 (「 該判案書 」),裁定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申請的簡易判決得直,判原告人在本案勝訴,並命令被告人李女士需要交回民安樓334室的空置管有權及支付訟費(「 該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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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7/2024 [2026] HKDC 4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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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席於2025年12月16日頒下判案書 [2025] HKDC 2116(「該判案書」),裁定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申請的簡易判決得直,判原告人在本案勝訴,並命令被告人李女士需要交回民安樓334室的空置管有權及支付訟費(「該判案」)。 2.本席在此沿用在該判案書裏的定義詞彙。 3.李女士繼續親自行事,在2025年12月29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該命令。雙方同意本席以書面方式處理李女士該申請。另外,據雙方告知本法庭,李女士已經在2025年12月30日將334室的空置管有權交回平民屋宇。 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訂明,除非有關擬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而所指的合理機會得直,不須要是相對於敗訴更加大的機會得直,但該上訴得直的機會須要是合理的,而不是空想的(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 §59/2A/4)。 上訴許可 5.在日期為2025年12月29日的宗教式誓詞裏,李女士指稱該判案「極其荒謬 違反常理的法律程序」,投訴:
6.平民屋宇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申請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提供一個簡易程序,好等認為對方根本無抗辯理據的原告,不需要進行法律程序至審訊,而以簡易方式獲得勝訴和濟助。 7.有關簡易判決申請的法律原則清楚而確立,在該判案書的第15段,本席已經清楚闡述:
8.根據上述法律原則,平民屋宇已經提出了一個有效的申索,亦滿足申請簡易判決的程序條件,所以,責任會轉到李女士,去提出真實或真誠的抗辯理由使法庭信納,就平民屋宇的申索有應該予以審訊的爭論點或爭議的問題,或有其他理由應該予以審訊。如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分析和判定,李女士提出的質疑、投訴和所關切的“有關”事情,都不是在法律上支持不交還空置管有權的抗辯理據。故此,本席以簡易方式判決平民屋宇勝訴。 9.現在,李女士並沒有指出上述法律原則有任何錯誤,亦沒有就上述法律原則提出上訴,只是在沒有法律理據支持下,基本上聲稱應該完全忽略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訂下的程序,及無論如何,她都應該享有「庭審」的機會,及在「不提點控方」的前提下,在「庭審」時提出質詢,「審核控方證供」。李女士提出的,似乎是適用於刑事檢控審訊的程序和思維,而不是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訂下的民事訴訟簡易判決程序。李女士繼而基於這些聲稱,投訴該判案法律程序「違反常理」。 10.本席認為,基於李女士上述投訴的擬上訴,明顯地毫無合理得直機會。 11.而李女士在她的誓詞裏提出的其他所謂「辯證」,都是關於他兒子翁嘉寶在租約上被「除名」的事宜。本席在該判案書第23段,已經清楚說明,本席沒有根據平民屋宇指稱李女士違反租約的收樓理據,作出簡易勝訴判決。因此,該事宜的爭議並不影響該判案的正確性。 12.李女士在她的書面論點綱要,提出3點,簡而言之:
13.這些事宜和投訴,與該判案有否犯錯,沒有任何關係。 14.基於以上所說,李女士的擬上訴毫無合理得直機會。所以,本席拒絕李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 暫緩執行法庭命令 15.上訴法庭在 劉華 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 [2024] HKCA 157第7段闡明有關原則:
16.基於上述原則,由於李女士的擬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法庭不會考慮發出暫緩執行令。何況,她已經將334室的空置管有權交回平民屋宇。所以本席亦拒絕李女士暫緩執行法庭命令的申請。 處置 17.本席撤銷李女士在2025年12月29日發出傳票的申請,並以暫准方式,命令李女士需要支付平民屋宇的律師費,以簡易方式評定,雖然本席感謝陳大律師的協助,但不會發出大律師證書。除非在14日內任何一方申請更改,否則該暫准命令會自動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陳嘉敏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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