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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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4年8月28日在旺角彌敦道782號外猥褻侵犯女子X(下稱「PW1」 ) [1] 。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1日。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195/2025[2026] HKCFI 393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95/2025

[2026] HKCFI 39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19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3812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錦華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聆訊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判案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6年7月17日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4年8月28日在旺角彌敦道782號外猥褻侵犯女子X(下稱「PW1」[1]。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1日。

2.上訴人不服,提出針對定罪的上訴,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3.上訴方提出四個上訴理由,同時亦申請新增證據。

4.答辯人不反對上訴方提交的新增證據,亦指出基於部分上訴理由二的論點,同意上訴人的定罪應被撤銷,並沒有重審申請。

5.本席在審閱上訴宗卷和相關書面陳詞,以及在聆訊時考慮了雙方的口述陳詞之後,認為因上訴理由二的論據,上訴人的定罪不穩妥。是故,本席在聆訊時已撤銷上訴人的定罪,現交代原因。

本案案情

6.案件開審時,辯方作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2](下稱「相關申請」)。經考慮後,裁判官駁回相關申請[3]。隨即控方傳召4名證人出庭作證分別是X小姐 (PW1) 、拘捕和警誡上訴人的警員 (PW2) 、負責監督現場的警方案件主管 (PW3) 和另一名在場警員 (PW4)。值得一提的是,PW1的男友下稱「男友」)原先被列為控方證人,其後他從證人列表中被剔除。

7.案情指2024年8月28日傍晚,PW1與男友於一個行人紅綠燈等候過馬路時,PW1稱她被上訴人觸摸。PW1望向右後方,看見上訴人站在她左後方並正在縮回左手。PW1告知男友,與此同時再望向上訴人的方向。上訴人隨即逃跑,男友後來截停上訴人。PW1聽到上訴人向男友說:「只係摸咗一下啫,可唔可以唔好報警。警誡下,上訴人對PW2說:我一時衝動先摸左嗰個女仔屁股,俾次機會啦。

8.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自己沒有接觸PW1,也沒有作出招認;即使上訴人有招認,因爲上訴人對警方的指控,如沒有警誡過上訴人等,法庭不應接納該等證據。

9.經審訊後,上訴人於2025年5月7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囚。

上訴理由

10.上訴方提出四個上訴理由,但於是次上訴,本席只須考慮上訴理由二的論據。

上訴理由二

11.上訴理由二指,控方原審時錯誤拒絕披露兩宗案件的資料[4],裁判官錯誤拒絕辯方的相關申請,再加上PW1與男友於本案審訊後的所作所為,令定罪有揮之不去的疑點。

12.上訴方指,本案開審前,男友本來列為控方證人,原審辯方法律團隊於審訊前向控方索取一些有關他的背景資料以供盤問之用,特別是因為辯方在審訊案件表中無意看到他的名字涉及一宗東區裁判法院的案件(下稱「ESCC案」)。於是辯方分别在2024年12月和2025年4月邀請控方披露有關男友於ESCC案的文件,但遭控方拒絕。因此,上訴人於開審前作出了相關申請。

13.經考慮後,裁判官駁回相關申請,理由是(i)辯方可以透過直接挑戰PW1的供詞,而男友只是一名旁觀者;(ii)辯方可以自己傳召男友為辯方證人,控方有權决定如何及以甚麽案情來支持自己的說法;(iii)至於控方拒絕披露男友的案件背景,裁判官支持控方認為該些文件與案件無關的决定。

14.在審訊結束後約一個多月,上訴方法律團隊發現PW1及男友接受了網上媒體的訪問,該訪問包括一些上訴方認為與本案極為相關或相似的情節或指稱。於是上訴方傳函告知答辯人,要求索閱有關ESCC 案其後轉介為區域法院案件(下稱「DC案」)以及一宗觀塘裁判法院(下稱「KT案」)的法律文件。

15.上訴方現動議新增的證據包括DC案和 KT案的文件,以及一份涉及PW1和男友似乎是棄保潛逃的訪問片段。

16.上訴方指新增證據與本案上訴案的關係為:PW1是本案的核心證人,然而她過往不止一次且同樣是在男友的在場下,作出與性相關的指控;現從答辯人獲得的披露文件,上訴人在原審時缺乏了盤問PW1的機會,影響了上訴人公平審訊的權利;男友是本案報案的人卻其後被剔除列為控方證人;倘若法庭得悉他和PW1的關係,這些亦對裁判官估量PW1的投訴是否可信可靠有莫大的關係。

17.如前述,答辯人不反對以上新增證據。答辯人提供了DC案和KT案的資料,簡述如下。

DC

18.DC案指男友和一名女士(下稱「Y」女士)在2024年5月意圖向警方作出虛假舉報: Y被一名男子A強姦,以及A勒索Y和男友。

KT

19.KT案關乎男友於2024年向一名女子(下稱「B女士」)勒索,當中可能涉及作出虛假性罪行的舉報。

網上報道

20.網上報道的內容似乎涉及男友與PW1離開香港後作出一些指控,包括遭受警方暴力對待和被性侵。

答辯人陳詞 - 新增證據

21.答辯人指就DC案與KT案的事宜,PW1和男友屬兩案的嫌疑人,兩案與本案的案發時間相若,原審時辯方和裁判官都沒有相關證據。

22.就網上報道,雖然在沒有記者或相關人士作供的情況下,這樣的報道一般屬傳聞證供,但該報道包括PW1和男友表面真確的受訪片段,而且可從片段内容推斷訪問發生於本案審訊完結後,兩人似乎已離港。

23.因此,答辯人同意新證據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V條的規定,可納入本上訴的證據,以支持上訴理由二。

本席的考慮

24.上訴方在上訴理由二主張新證據可細分為「剛發現的新增證據」(New Evidence)及「未曾出現的新證據」(Fresh Evidence),並援引R v Lundy[5]一案支持此分類。答辯人認為R v Lundy沒有詮釋「New」和「Fresh」,所以不同意上訴方所述的法律觀點。

25.本席不認為在是次聆訊中需要處理他們在這方面的論據。本席己考慮了《裁判官條例》第118(1)條、《刑事訴訟條例》第83V條和Mohammad Mahabobur Rahman v HKSAR[6]一案關乎收取新增證據的法理。上訴法庭在該案指,收取新增證據前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a)  新證據相當可能可信;

(b)  該證據在下級法庭本將已獲接納;

(c)  該證據與上訴所涉的爭議點有關;

(d)  有合理理由解釋為何未有向下級法庭提交該證據;及

(e)  法庭信納該證據將構成上訴理據。

26.經考慮相關法律原則,該證據符合Mohammad Mahabobur Rahman一案所指的條件。為了司法公正,又在答辯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席批准該些證據可於上訴聆訊提交。

27.答辯人同意控方有責任披露,並且表示上訴人的案情是被人誣告,應在當時披露DC案和KT案。

28.本席已經細閱新增證據的內容。PW1的誠信是本案核心議題。該些新增證據看來似乎直指PW1的誠信。原審時,在缺乏相關兩案證據披露的情況下,對於辯方而言,難免對盤問PW1的誠信有相當的影響。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該些新增證據足以令本席在重審[7]的角度下認為定罪並不穩妥。

29.基於上述原因,上訴應予批准,而對上訴人的定罪應予撤銷。因此,本席無須處理上訴理由二餘下的論點,以及其餘的上訴理由。

  ( 王詩麗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皓先生代表

上訴人:由江林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的蘇信恩大律師、許志浩大律師及區紀倫大律師代表



[1]  PW即prosecution witness控方證人

[2]  下文加以闡述

[3]  上訴宗卷第14至20頁,《裁斷陳述書》第1至20段

[4]  DC案和KT案,下文加以闡述

[5]  [2013] UKPC 28

[6]  (2010) 13 HKCFAR 20

[7]  HKSAR v Hui Lai Ki (2024) 27 HKCFAR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