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信

Case No.DCCC1370B/2024[2026] HKDC 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ug 2026
JudgeDeputy District Judge 周燕珠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370/2024

[2026] HKDC 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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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信(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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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6年8月26日
出席人士: 黃立煒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敏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景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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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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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早已承認控罪及已被判刑,是次審訊涉及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7,980克的草本形態大麻。

控方案情

2.警方在2024年3月2日,大約下午1:15,到達第一被告人的住所,執行法庭搜令,在第一被告人的住所內,發現一個未有上鎖的行李箱,內藏26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含7,980克草本形態大麻。

3.該行李箱上的行李標籤,印有第二被告人的姓名,及航班編號及目的地為香港。

拘捕第二被告人

4.同日下午4:08,警方抵達第二被告人在馬鞍山的住所,警方以「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第二被告人說:

“只係收人錢,拎個篋大麻喺泰國返嚟香港,啲大麻唔屬於我嘅,我都唔知道有幾多份量。”

5.警方在第二被告人的房間,檢取了第二被告人的護照、1部iPhone、現金$15,000及2張登機證,顯示第二被告人往來泰國及香港的資料:—

(a)  2月29日,0750時乘搭UO704航班,由香港前往曼谷;

(b)  3月1日,1920時起飛,由曼谷乘搭UO703航班返港。

6.在3月2日進行錄影會面中,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曾說: —

(a)  Teleteddies在Facebook上發佈招攬“搵快錢”人士的貼文;

(b)  第二被告人接納Teleteddies提供的$40,000元報酬,前往泰國走私玉石返回香港;

(c)  第二被告人獲通知在曼谷酒店房間外有一個行李箱,第二被告將行李箱搬入房間,可是不知道密碼,打不開行李箱;

(d)  在曼谷機場辦理託運時,第二被告人知道行李箱重約13公斤;

(e)  抵港後,第二被告人收到指示,攜同該行李箱到香港1號停車場,登上UH449的客貨車,將行李箱放在後車廂內;

(f)  第二被告人在東涌港鐵站下車時,司機着第二被告人載有大麻的行李箱,留在車內,第二被告人才知道販運大麻;

(g)  第二被告人在東涌站下車,從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收到現金4萬元的報酬。

第二被告人的背景

7.第二被告人在案發時21歲,現時23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8.第二被告人的父母是退休人士,母親現任兼職工作。第二被告人及父母親均為虔誠基督徒。

9.第二被告人的父母,為了他的學業,曾送他往美國讀書,由於第二被告人思念家庭,1年之後返回香港。可是修讀了2年香港職業訓練局的商業文憑後,便退學。

10.2022年開始工作,曾經任職戲院帶位員、銷售助理及在不同航空公司當地勤,在2024年2月初受訓後便會正式上班。

11.在第一份工作的時候,第二被告人被同事慫恿參與賭博,輸掉不少金錢,第二被告人接納同事的提議,到財務公司借貸,可是由原本只欠數萬元的債項漲至20多萬元。

12.第二被告人最後向父母表白,並且參加戒賭輔導,社工建議第二被告人須承擔責任,家人不應代第二被告人償還債務,最終第二被告人選擇申請破產。

13.由於第二被告人未能完全戒除賭博,故此以為搵快錢可以解決債務問題。

14.第二被告人現時知道知識的重要,計劃修讀DSE課程,服刑完畢後,第二被告人會邊工作邊讀書以提高學歷和工作能力。

15.第二被告人的家人今天亦在庭上支持第二被告人,他們的求情信,展顯對第二被告人的包容、支持及愛護。

量刑

1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

17.在判刑時,本席亦考慮到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1] 的判刑6個步驟。

18.本案涉及販運7,980克草本形態大麻,HKSAR v Nguyen Thang Loi[2]的量刑指引,適用於本案,販運6,000克至9,000克的草本形態的大麻,量刑為36至48個月監禁。

19.故此販運7,980克草本大麻的起點為43.9個月。

20.第二被告人犯案原因,純粹基於經濟因素,在犯案時,雖然只有20歲,卻因為賭博而欠下20多萬元賭債。第二被告人成功將大麻帶入香港,可獲4萬元酬勞。對低收入的第二被告人來說,是一筆可觀的數目。

21.第二被告人來回香港及曼谷的旅程,所有食宿及機票由Teleteddies一方支付。當到達香港時,亦有車輛預備接載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在東涌下車時,有另外一名人士支付第二被告人40,000元的酬勞,顯示犯案有組織及計劃行事。

22.根據Herry Jane Yusuph一案,本席仍需考慮被告的角色,第二被告人的角色,就是攜帶該批大麻進入香港,雖然是一名運貨者(courier),不過當中涉及國際元素,是加刑的因素。加刑的意思,就是加重刑罰,加刑太輕,基本上起不了任何作用,故此本席認為合適的幅度為6個月。

23.總刑期為49.9個月(43.9 + 6),本席調整至49個月。

24.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減刑空間。

25.在量刑的最後階段,法庭需宏觀地審視整體判刑,確保公平公正。以本案案情而言,及辯方大律師為第二被告人所作的陳詞,本席認為判刑恰當,亦與第二被告人的整體罪責相稱。

刑期

26.本席下令第二被告人入獄49個月。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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