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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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70/2024 [2026] HKDC 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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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中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早已承認控罪及已被判刑,是次審訊涉及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7,980克的草本形態大麻。 控方案情 2.警方在2024年3月2日,大約下午1:15,到達第一被告人的住所,執行法庭搜令,在第一被告人的住所內,發現一個未有上鎖的行李箱,內藏26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含7,980克草本形態大麻。 3.該行李箱上的行李標籤,印有第二被告人的姓名,及航班編號及目的地為香港。 拘捕第二被告人 4.同日下午4:08,警方抵達第二被告人在馬鞍山的住所,警方以「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第二被告人說:
5.警方在第二被告人的房間,檢取了第二被告人的護照、1部iPhone、現金$15,000及2張登機證,顯示第二被告人往來泰國及香港的資料:—
6.在3月2日進行錄影會面中,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曾說: —
第二被告人的背景 7.第二被告人在案發時21歲,現時23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8.第二被告人的父母是退休人士,母親現任兼職工作。第二被告人及父母親均為虔誠基督徒。 9.第二被告人的父母,為了他的學業,曾送他往美國讀書,由於第二被告人思念家庭,1年之後返回香港。可是修讀了2年香港職業訓練局的商業文憑後,便退學。 10.2022年開始工作,曾經任職戲院帶位員、銷售助理及在不同航空公司當地勤,在2024年2月初受訓後便會正式上班。 11.在第一份工作的時候,第二被告人被同事慫恿參與賭博,輸掉不少金錢,第二被告人接納同事的提議,到財務公司借貸,可是由原本只欠數萬元的債項漲至20多萬元。 12.第二被告人最後向父母表白,並且參加戒賭輔導,社工建議第二被告人須承擔責任,家人不應代第二被告人償還債務,最終第二被告人選擇申請破產。 13.由於第二被告人未能完全戒除賭博,故此以為搵快錢可以解決債務問題。 14.第二被告人現時知道知識的重要,計劃修讀DSE課程,服刑完畢後,第二被告人會邊工作邊讀書以提高學歷和工作能力。 15.第二被告人的家人今天亦在庭上支持第二被告人,他們的求情信,展顯對第二被告人的包容、支持及愛護。 量刑 1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 17.在判刑時,本席亦考慮到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1] 的判刑6個步驟。 18.本案涉及販運7,980克草本形態大麻,HKSAR v Nguyen Thang Loi[2]的量刑指引,適用於本案,販運6,000克至9,000克的草本形態的大麻,量刑為36至48個月監禁。 19.故此販運7,980克草本大麻的起點為43.9個月。 20.第二被告人犯案原因,純粹基於經濟因素,在犯案時,雖然只有20歲,卻因為賭博而欠下20多萬元賭債。第二被告人成功將大麻帶入香港,可獲4萬元酬勞。對低收入的第二被告人來說,是一筆可觀的數目。 21.第二被告人來回香港及曼谷的旅程,所有食宿及機票由Teleteddies一方支付。當到達香港時,亦有車輛預備接載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在東涌下車時,有另外一名人士支付第二被告人40,000元的酬勞,顯示犯案有組織及計劃行事。 22.根據Herry Jane Yusuph一案,本席仍需考慮被告的角色,第二被告人的角色,就是攜帶該批大麻進入香港,雖然是一名運貨者(courier),不過當中涉及國際元素,是加刑的因素。加刑的意思,就是加重刑罰,加刑太輕,基本上起不了任何作用,故此本席認為合適的幅度為6個月。 23.總刑期為49.9個月(43.9 + 6),本席調整至49個月。 24.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減刑空間。 25.在量刑的最後階段,法庭需宏觀地審視整體判刑,確保公平公正。以本案案情而言,及辯方大律師為第二被告人所作的陳詞,本席認為判刑恰當,亦與第二被告人的整體罪責相稱。 刑期 26.本席下令第二被告人入獄4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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