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紹權及其他人 訴 加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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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04年7月10日頒下此兩宗上訴測試案件的判案書。法庭在30天內並沒有收到任何關於非測試案件就個別案件特別處理的申請。

Cited by 7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71/2001
Court
HCLA
Date21 Aug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071B/2001

HCLA 7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1年第71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01年第106, 2427 及 3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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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索人 潘紹權
第四申索人 林吉財
第六申索人 鄧美興
第七申索人 陳維傑
第八申索人 梁華強
第九申索人 賴志輝
第十申索人 何達文
被告人 Pine Corporation Limited
加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HCLA 7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1年第72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01年第938, 747, 5132 及 6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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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索人 LAU CHAK YAN 劉澤恩
第二申索人 NG YEE KWAN 吳以軍
第四申索人 YEUNG KONG YUEN 楊光遠
第五申索人 FONG WING LAM 方榮林
第七申索人 HO LAM YAU 何林有
第十申索人 LEE FAT 李發
第十三申索人 LEUNG CHI SUI 梁志遂
第十四申索人 LEUNG KAM WA 梁錦華
第十五申索人 LIU HIP HOI 廖協開
第十六申索人 LAM CHUNG KWONG 林重光
第十七申索人 LAM SHUN LEE 林順利
第十八申索人 SO YING KEUNG 蘇應強
第二十申索人 YIU CHE KEUNG 姚志強
第二十三申索人 TANG WING LEUNG 鄧榮亮
第二十四申索人 CHENG YAU KIN 鄭有健
第二十五申索人 KWONG KAM HUNG 鄺錦雄
第二十六申索人 CHAN WAI MAN 陳惠民
第二十七申索人 CHAN SUI SHAN 陳瑞珊
第二十八申索人 CHAN CHIK LEUNG 陳植良
第二十九申索人 WONG KAI KEUNG, KENNETH 黃啟強
被告人 China Moore Development Co. Ltd.
(中曆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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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4年5月25日,27及2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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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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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04年7月10日頒下此兩宗上訴測試案件的判案書。法庭在30天內並沒有收到任何關於非測試案件就個別案件特別處理的申請。

2.因此按本席於2004年5月14日的指示,測試案件的判決及判案書內列出的理據均適用於非測試案件。

3.因此本席現時就非測試案件作以下之頒令,本席將非測試案件所有申索人之案件發還審裁處依照本席在2004年7月10日的判案書所列明的法律原則繼續由胡周婉文審裁官審理各申索人除待通知金以外之申索。

4.本席並且頒發暫准令,被告公司須支付非測試案件的申索人在這兩宗上訴中之訟費,並且本席引用第62號命令第9條第4款(b)頒發暫准令,每位非測試案件的申索人就每一天親身出席聆訊可得訟費500元。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HCLA 71/2001:第一,四,六,七,八,九及十申索人,自辯

HCLA 72/2001:第一,二,四,五,七,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及二十九申索人,自辯

被告人在HCLA 71 and HCLA 72,由范黃曹律師行委派陳聰枋大律師代表

工會代表(HCLA 71/2001):黃宇來

工會代表(HCLA 72/2001):司徒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