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374/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March 2005.
1. 申請人是一名前任警員。他被警隊控告 42 項罪行。第一項是違反《警察通令》第 6-01(8) 條,其他 41 項罪行是在沒有提交通知下前往澳門。他於 2002 年 6 月 27 日接受警隊內部紀律聆訊,他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其餘 41 項控罪。申請人被判各項控罪罪名成立,及判罰被迫令辭職而不須付通知薪金及 41 項嚴厲譴責。申請人就第一項控罪向警務處處長(‘處長’)提出上訴,並獲得重審。經重審後,聆訊委員會再次判申請人罪名成立,他被判罰嚴厲譴責及加判在無代通知薪金下立即辭職。申請人就該判決向處長提出上訴,該上訴被駁回。申請人就處長確認定罪及判罰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