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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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616/2024[2025] HKDC 11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16/2024

[2025] HKDC 1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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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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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日期: 2025年7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清桂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祖胤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林梁余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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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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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4項包括:—

控罪一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 (1) (b) 及 (4) 條[1]

控罪二

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2] 。

控罪三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 (1) (b) 及 (4) 條[3]

控罪四

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4] 。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3.法庭應控方要求把控罪三及控罪四存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法庭許可控方不可就相關控罪作進一步檢控。

案情

4.根據被告人承認的修訂案情,案發時東涌東涌道北402號是建築地盤(下稱「地盤」)。利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利基」)是該地盤的主承建商。

5.於2022年8月19日約1800時,利基工程師林先生(下稱「控方第一證人」)檢查確認 (a) 地盤的臨時員工休息室(下稱「休息室」)內放有6部總值港幣6,000元的冷氣機;以及 (b) 休息室外面的地盤內露天範圍放有4部總值港幣4,000元 的冷氣機。休息室沒有設置任何上鎖的裝置。上述10部冷氣機均是屬於利基的財產,利基亦為該10部冷氣機購買了保險。

6.於2022年8月20 約0800時,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上述10部冷氣機不見了。地盤大門價值港幣100元的門鎖亦遭損毁。

7.彭先生(下稱「控方第三證人」)是東涌黃泥屋村DD31819地段的洗車公司(下稱「洗車公司」)負責人。同日約1005時,控方第三證人在鄰近洗車公司的位置發現5部冷氣機,冷氣機附近還有兩部唧車。控方第一證人證實該5部冷氣機均屬於利基所有。

8.涉案地盤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於2022年8月20日約0259時至0339時,兩名男子在地盤附近徘徊。其中一名男子推着一部唧車。洗車公司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約0350時,兩名男子在鄰近洗車公司的位置搬運冷氣機。

9.經翻看閉路電視片段,警方於2022年8月20日1210時在回收公司外面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回應表示「我收單有人叫我搬冷氣,我無偷過廢鐵同閉路電視」。

10.利基沒有僱用被告人在涉案地盤工作。

11.控方確認就控罪一「處所」的檢控基礎是涉案地盤內的員工休息室,而該休息室在案發時是沒有上鎖。控方亦確認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地盤的鎖是由誰破毀。

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人過往有7次出庭紀錄,就18項控罪被定罪,當中包括一項串謀搶劫罪及4項盜竊等涉及不誠實罪行。控辯雙方同意本案件的犯案日期相比刑事紀錄中最新近的4項控罪犯案日期較早。

證據之認證(口供)經歷及個人背景

13.根據被告人的證據之認證(口供)經歷及辯方的書面求情陳詞撮要,他現年33歲,在中國內地出生,未婚。他育有一名4歲女兒。被告人跟其母親及女兒同住。

14.被告人接受至中學三年級程度教育。輟學後曾當運輸工人,案發時任職散工。

求情

15.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人曾干犯「串謀搶劫罪」及4項「盜竊罪」,但從沒干犯「入屋犯法罪」而被定罪。被告人最新近的一項定罪紀錄是於2024年4月16日在區域法院就兩項盜竊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被判處共22個月監禁刑期,但該案件的案發日期在本案案發日期之後,被告人亦已就該案服刑完畢。

16.辯方陳詞就控罪一,被告人入屋犯法屬單一事件,雖涉及夥同犯案,但不屬周詳慎密計劃。案件沒有證據顯示罪行是經過小心部署及有技巧地執行。案中使用的唧車只為普通工業設備,沒有涉及使用重型工具或裝備。案中亦沒有證據反映涉案地盤大門的門鎖是被告人所破壞。

17.控罪一所指的處所亦非指整個地盤,只是當中的休息室。涉案目標處所即休息室以臨時貨櫃搭建,沒有任何鎖,「可以自由出入」,亦不是大型處所。休息室被爆竊時沒有人在內,沒有人因本案受傷或受驚。被告人爆竊時沒有破壞休息室內外的設備。控罪一中被盜取的6部冷氣機價值不高,總值港幣6,000元及已購買保險。部分被盜贓物已被尋回,因此物主並沒有任何損失。

18.辯方呈遞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內表示深感內疚,他已作出深切反省。他希望出獄後陪伴女兒成長及照顧母親並承諾不再犯案。他已考取了私家車及貨車駕駛牌照,在獲悉後希望從事運輸業養活家人。他立定決心改過,請求法庭重輕發落。

19.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啟賢 CACC 151/2015、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豪 [2023] HKDC 16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美月 HCMA 1151/2004等案例。

量刑考慮

20.本席已小心考慮兩項控罪的整體案情,辯方的書面求情陳詞及援引的案例。

控罪一

21.入屋犯法屬嚴重罪行。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在涉及進入住宅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時,即使犯案人沒有犯罪紀錄,及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刑罰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而在非住宅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若控罪是在不同的處所、犯案日期干犯及涉及不同的受害人,刑期應分期執行 [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

2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偉佳 CACC 338/2007案例列舉判刑考慮因素。加重刑罰的因素包括:(一)罪行是小心計劃及利用重型工具,有技巧地執行;(二)罪行由兩名或以上匪徒干犯;(三)罪行針對有份量的店舖和涉及大額財物;(四)被告人是職業爆竊者,而並非即興犯案的匪徒;(五)被告人有刑事定罪紀錄,尤其同類罪行的案底;(六)被告人干犯多項控罪。

23.辯方援引梁啟賢 案內指雖法庭定下量刑指引,但指引並非鐵板一片,不容任何調整。在一些非處心積慮,而是即興干犯的住宅爆竊案件,法庭可採納較仁慈的判刑。辯方再指出於Sim Ka Wing案例,上訴法庭認為屬鄰近小偷或是機會主義爆竊者,法庭可下調量刑基準。

24.控罪一涉及被告人夥同一名身分不詳的犯案者進入涉案地盤的員工休息室盜取6部冷氣機。控方同意相關控罪的處所是員工休息室。從相片反映,該休息室是使用鐵板貨櫃箱臨時搭建而成,屬非住宅處所。雙方沒有爭議案發時休息室沒有上鎖,「可以自由出入」。控方同意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地盤的鎖是何時、如何或是由被告人及其黨羽破壞。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與另一名犯案者進入地盤員工休息室時是發現沒有鎖上、容易到達的處所而趁機進入進行盜竊。

25.辯方陳詞被告人入屋犯法屬單一事件。本席同意雖然案件涉及夥同他人犯案,但不屬周詳慎密計劃。案件沒有證據顯示罪行是經過小心部署及有技巧地執行。休息室被爆竊時沒有人在內,因此沒有人因被告人衝入而受傷或受驚。被告人爆竊時沒有破壞休息室內外的設備。控罪一中被盜取的6部冷氣機總值港幣6,000元,價值不屬高。受害公司已為被盜物品購買保險,部分被盜贓物亦已被尋回,因此受害公司並沒有任何損失。

26.Sim Ka Wing案例指若犯案者是一名機會主義者,則30個月的刑期起點可以降低。本席考慮了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及夥同犯案者進入地盤及處所的經過後,認為可視他們的行為是「機會主義」。因此法庭採納一個較低即24個月的量刑起點。

27.辯方陳詞時同意案情涉及加刑因素包括,案發時被告人夥同另一人犯案。辯方指案中使用的唧車只為普通工業設備,但從相片反映,被告人所使用的唧車用途一般是搬運重型貨物,屬重型工具。被告人過往有涉及不誠實,包括盜竊罪的刑事定罪紀錄。

28.考慮上述3項加刑因素後,就夥同犯案及犯案時使用重型工具兩項加刑因素各加刑3個月刑期。就被告人有刑事定罪紀錄,尤其同類罪行的案底加刑1個月。因此就控罪一採納31個月的監禁刑期。被告人承認控罪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就控罪一判處20個月監禁刑期。

控罪二

29.控罪二涉及一項盜竊罪,被告人夥同另一人於地盤員工休息室外盜竊4部冷氣機。

30.本席亦同意相關被盜物品總值港幣4,000元,在同類型案件中並不屬大額財物。4部冷氣機及後被檢取,受害公司沒有蒙受實際損失。

31.本席考慮到被告人有相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曾於2021年已被判處監禁式刑罰,但對他並沒有阻嚇作用。因此認為有必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席採納12個月的監禁刑期,被告人承認控罪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控罪二判處8個月監禁刑期。

32.本席已考慮了辯方的求情陳詞及被告人的背景,除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外,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33.本席亦已考慮總體量刑原則。控罪一及控罪二的案發日期、時間及受害公司均相同,因此命令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同其執行。被告人被判處20個月的總監禁刑期。

(崔美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0日在香港,連同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大嶼山東涌東涌道北402號建築地盤臨時休息室)後,在該處偷竊6部冷氣機。

[2]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0日,連同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在香港大嶼山東涌東涌道北402號建築地盤臨時休息室外,偷竊4部冷氣機,而該等物品為屬於利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

[3]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0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大嶼山東涌東涌道北402號建築地盤更亭)後,在該處偷竊一部閉路電視主機、一部閉路電視鏡頭及一個閉路電視螢幕。

[4]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0日,在香港大嶼山東涌東涌道北402號建築地盤,偷竊3束廢鐵,而該等物品為屬於鴻基創業有限公司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