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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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被控若干罪行,最後他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其他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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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1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41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7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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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及判案日期:2010年7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8月3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本案上訴人被控若干罪行,最後他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其他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2.兩項入屋犯法罪,在同一日,及在兩個隔鄰的住宅單位進行,上訴人曾用16吋長的鐵筆弄開單位的門及櫃,偷去一共66件物品,包括相機,手提電話,手錶,等等。 3.上訴人29歲,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盜竊罪,假文件,但未犯過入屋犯法罪。 4.2009 年11月17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審理案件。林法官就每項控罪,原本以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但因上訴人具備鐵筆有計劃犯案,上調為3年3個月 (即39 個月)。至於連環爆竊一點,林法官不視為加刑理由,但認為分期執行刑期更為恰當。因上訴人認罪,扣減三份一,兩項控罪各判監兩年兩個月 (即26個月) 。最後考慮到整體刑罰,林法官頒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的8 個月分期執行,亦即是說,上訴人的總刑期為34個月。 5.上訴人提出上訴,他援引一些案例 (如鄭偉佳 CACC338/2007) ,認為同時間犯案,刑期應會被判同期執行,而非分期執行。但答辯人亦有援引案例 (如馮日西CACC 496/2002) ,法庭表示犯人在同一日干犯兩項性質相同的罪,刑期分别執行,原則上無錯,否則會鼓勵賊人同日內干犯多過一項的刑事罪行。 6.其實,上訴人所依賴的鄭偉佳案並沒有確立同一日干犯的案件,必需判處同期執行。在該案中,原審法官頒令第一組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上訴時,答辯一方並沒有提出覆核。 7.本庭經考慮後, 駁回了上訴, 理由如下。 8.法律早已確立,刑期應該是同期或分期執行, 關鍵在於干犯的案件是否出自同一組事實 (same set of facts), 同一項交易 (same transaction) 。例如持械打劫,持械罪與及打劫罪都是出自同一組事實,及同一項交易,所以應判同期執行。 9.本案並非如是,上訴人是分別爆竊不同的地方,兩項控罪他有不同的收穫,案件各有不同的受害人。原判法官頒令兩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原則上沒有錯誤。 10.本庭認為,當犯人干犯多過一項的刑事罪行時,其實刑期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並不太重要,而法庭需注重的,是總刑期。與本案類似的案例,有以下幾宗:
(T) -表示譯音 * 在該案中, 被告人不認罪, 上訴法庭判他52個月刑期, 但若認罪, 會扣減到34個月 11.當然,每件案件法庭都應該個别處理,判刑時不應以數學計算般來量刑。例如,在余偉洪案,案發處所並沒有鎖上,被告人只是承虛而入,而被告人更剛從精神病醫院出院。在馮日西案,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本案上訴人有刑事紀錄,更使用工具,破壞了案發的住宅,取去多項私人物品。 12.考慮過上述案例後,本庭認為原判法官判上訴人總刑期 34個月,並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庭駁回了上訴。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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