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俊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15/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10.

1. 本案上訴人被控若干罪行,最後他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其他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Cited by 18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415/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1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41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7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朱俊文
(CHU CHUN M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2010年7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0年8月3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本案上訴人被控若干罪行,最後他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其他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2.兩項入屋犯法罪,在同一日,及在兩個隔鄰的住宅單位進行,上訴人曾用16吋長的鐵筆弄開單位的門及櫃,偷去一共66件物品,包括相機,手提電話,手錶,等等。

3.上訴人29歲,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盜竊罪,假文件,但未犯過入屋犯法罪。

4.2009 年11月17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審理案件。法官就每項控罪,原本以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但因上訴人具備鐵筆有計劃犯案,上調為3年3個月 (即39 個月)。至於連環爆竊一點,法官不視為加刑理由,但認為分期執行刑期更為恰當。因上訴人認罪,扣減三份一,兩項控罪各判監兩年兩個月 (即26個月) 。最後考慮到整體刑罰,法官頒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的8 個月分期執行,亦即是說,上訴人的總刑期為34個月。

5.上訴人提出上訴,他援引一些案例 (如鄭偉佳 CACC338/2007) ,認為同時間犯案,刑期應會被判同期執行,而非分期執行。但答辯人亦有援引案例 (如馮日西CACC 496/2002) ,法庭表示犯人在同一日干犯兩項性質相同的罪,刑期分别執行,原則上無錯,否則會鼓勵賊人同日內干犯多過一項的刑事罪行。

6.其實,上訴人所依賴的鄭偉佳案並沒有確立同一日干犯的案件,必需判處同期執行。在該案中,原審法官頒令第一組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上訴時,答辯一方並沒有提出覆核。

7.本庭經考慮後, 駁回了上訴, 理由如下。

8.法律早已確立,刑期應該是同期或分期執行, 關鍵在於干犯的案件是否出自同一組事實 (same set of facts), 同一項交易 (same transaction) 。例如持械打劫,持械罪與及打劫罪都是出自同一組事實,及同一項交易,所以應判同期執行。

9.本案並非如是,上訴人是分別爆竊不同的地方,兩項控罪他有不同的收穫,案件各有不同的受害人。原判法官頒令兩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原則上沒有錯誤。

10.本庭認為,當犯人干犯多過一項的刑事罪行時,其實刑期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並不太重要,而法庭需注重的,是總刑期。與本案類似的案例,有以下幾宗:

日期 案例 案情 住宅與否 認罪/[若認罪]
總刑期
2001/5/17 吳諾雲
CACC483/2000
2 項
2 日內同一單位
住宅 36個月
2004/3/25 馮日西
CACC 496/2002
2 項
同一日內
1住宅
1非住宅
28個月
2004/8/24 呂祖耀
CACC81/2004
2 項
同一日內
非住宅 52個月
[34個月]*
2008/5/29 鄭偉佳
CACC338/2007
3項同一日內
另 2項
非住宅 40個月
2009/10/21 黃偉梁
DCCC913/2009
6 項
6 星期內
非住宅 37個月
2009/12/18 余偉洪 (T)
DCCC1262/2009
3項
2 星期內
住宅 24個月
2010/1/14 田至寶 (T)
DCCC1345/2009
1項  3年前
2項  同一日內
住宅 39個月

(T) -表示譯音

* 在該案中, 被告人認罪, 上訴法庭判他52個月刑期, 但若認罪, 會扣減到34個月

11.當然,每件案件法庭都應該個别處理,判刑時不應以數學計算般來量刑。例如,在余偉洪案,案發處所並沒有鎖上,被告人只是承虛而入,而被告人更剛從精神病醫院出院。在馮日西案,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本案上訴人有刑事紀錄,更使用工具,破壞了案發的住宅,取去多項私人物品。

12.考慮過上述案例後,本庭認為原判法官判上訴人總刑期 34個月,並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庭駁回了上訴。

(袁家寧) (關淑馨) (張慧玲)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