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玉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17/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控罪 (1) 「管有虛假的旅行證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2)(c)(i) 及42(4) 條,處入獄15 個月;及控罪 (2) 「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38(1)(b) 條,也處入獄15 個月,其中7 個月與控罪 (1) 分期執行,即合共2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HCMA101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1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17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2月8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控罪 (1) 「管有虛假的旅行證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2)(c)(i) 及42(4) 條,處入獄15 個月;及控罪 (2) 「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38(1)(b) 條,也處入獄15 個月,其中7 個月與控罪 (1) 分期執行,即合共2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以下是上訴人所承認的事實,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
3.再下面是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背景、求情因素及是案判刑理由的說明 :
4.對於今次的判刑,上訴方有以下的投訴。他們指出,無論上訴人承認的事實,抑或庭上的錄音,均無顯示上訴人曾經或將會利用涉案的偽證在香港工作。裁判官以此為理由,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部份分期,實在沒有基礎。相反,根據HKSAR v. Vu Thi Phuong, HCMA390/2000及HKSAR v. Wong Ping, CACC86/2005 的判決,非法入境者如沒有利用偽證以尋找工作等令案件嚴重性加重的情節,法庭應採取較寬大的做法,即下令兩個刑期同期執行。 5.對於上訴人的投訴,答辯方完全接受,本席亦然。 6.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控罪 (1) 和 (2) 的刑期維持不變,但改為同期執行,即共15 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託尹楊律師行轉聘彭耀鴻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