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Tuan A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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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7年5月23日,警察在一間餐廳的儲物室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上前查問,上訴人即時出示了一張表格8 [3] 供警員檢查。調查期間,警員發現上訴人於2016年12月15日向該餐廳東主出示一張偽造身份證求職,並獲受僱為兼職清潔,時薪45元。上訴人也承認,他於2015年8月偷渡來港,然後提出免遣返申請。後來,以港幣1500元購入了涉案的身份證,在受僱後已將它丟掉。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1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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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30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3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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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以下兩項控罪:
裁判官判處他每項控罪監禁15個月,並命令控罪(二)的刑期其中3個月和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共監禁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日,聽畢陳詞後,本席駁回了上訴,現交待理由。 案情 3.2017年5月23日,警察在一間餐廳的儲物室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上前查問,上訴人即時出示了一張表格8 [3] 供警員檢查。調查期間,警員發現上訴人於2016年12月15日向該餐廳東主出示一張偽造身份證求職,並獲受僱為兼職清潔,時薪45元。上訴人也承認,他於2015年8月偷渡來港,然後提出免遣返申請。後來,以港幣1500元購入了涉案的身份證,在受僱後已將它丟掉。 判處理由 4.裁判官於考慮判處時,顧及了原審辯護大律師[4] 求情時所述:
上訴理由 5.於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沒有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只强調自己承認了控罪,望法庭可予輕判。 討論和考慮 6.就上訴人干犯的兩項罪行的判處,上訴法庭都有明確的量刑指引:
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BUT THI HIEN案[7],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於察閱多宗關乎本案所涉的罪行的判處案例後,作出以下觀察。
8.裁判官就兩項罪行的判處,都沒有超越量刑指引,難稱有誤。 9.裁判官命令了控罪(二)的刑期其中三個月和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是否恰當,視乎案中是否有案例所述的特殊情況[13]。 10.在代表答辯方的檢控官卓龍笙援引的HKSAR v Tran Viet Thanh案[14],上訴法庭指出: 若被控人於非法留港期間曾使用偽造或他人的身份證而獲益,例如獲取工作,這是加重罪責的因素。據此,她陳詞說,上訴人之使用了偽造身份證,既加重了刑責,便構成命令兩項罪行的刑期分期執行的特殊理由。 11.卓檢控官指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當時的官階)彭偉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Nguyen Thi Hoa案[15]也認同這做法,只提醒了分期幅度不能過大,以免有違案例背後的精神。 12.在另一宗卓檢控官援引的案例HKSAR v Nguyen Thi Lien[16],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包鍾倩薇認為,在這類情況,提高使用虛假身份證罪的判處來反映加重了的刑責,比命令刑期分期執行較為可取,但因為整體判處並非過長,因此駁回上訴,沒有更改兩項罪行刑期部份分期執行的命令。 13.在處理判處上訴時,關鍵議題是最終的整體判處是否過長,而不用過份執著總刑期的計算方法。 14.以本案的性質和情節而言,裁判官完全有權判處上訴人:
並命令兩項罪行的刑期同期執行。如果這樣做,總刑期和現時的判處同樣是18個月。縱使這是較為合乎案例背後理念的做法,但因現時的總刑期畢竟是恰當的,所以毋須干預裁判官的處理。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了上訴,維持原本的判處。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卓龍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AA(1)(a)及(2)條。 [3] 當局根據《入境條例》第36條向上訴人發出的表格,批准他擔保代替據《入境條例》作出的羈留。 [4] Ms Michelle C M Cheng。 [5] [2005] 1 HKLRD 864。 [6] [2010] 5 HKLRD 452。 [7] HCMA 124/2014。 [8] 參閱Usman Butt。 [9] 參閱Usman Butt及李長利案。 [10] 參閱Hua Thi Huong HCMA 774/2013。 [11] 參閱So ManKing HCMA 408/1988、HKSAR v Wong Ping(王平) CACC 86/2005及Tran Viet Thanh CACC 54/2011等案。 [12] 參閱Usman Butt、李長利及NANI Ihtianti HCMA 640/2012等案。 [13] 見本文第7段。 [14] [2012] 1 HKLRD 903。 [15] [2016] 2 HKLRD 949。 [16] HCMA 319/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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