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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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3項控罪: (1) 超速駕駛 ;(2) 拒絕服從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的指示;及 (3) 體內懷疑有酒精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
Cites 8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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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36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21日 判案日期 :2006年2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3項控罪: (1) 超速駕駛 ;(2) 拒絕服從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的指示;及 (3) 體內懷疑有酒精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 2.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如下:一隊警員在時速限制每小時70公里的公路當值,進行反超速雷射槍行動。在凌晨2時19分,上訴人駕駛的輕型貨車被偵測到以時速107公里駛過,警員在路障企圖將他的車輛截停,但上訴人沒有理會,反而加速逃走。警員駕駛電單車跟踪,最後把車輛截停。警員發覺上訴人身上有强烈酒精氣味,便以呼氣測試儀器,要求上訴人提供呼氣樣本,進行測試,但上訴人拒絕要求。警員於是將上訴人拘捕。上訴人在警戒下,承認他曾喝酒。 3.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他向裁判官求情時稱,他任職司機十多年,從沒有任何超速紀錄,亦沒有試過酒後駕駛。當晚,他與妻子爭吵後離家,其後,飲了含有酒精的飲料,在回家途中犯上被控的罪行。他稱他有3名正在求學的子女要供養。 4.裁判官在判刑陳述書稱,上訴人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裁判官遵從HKSAR v Yeung Wing Ting Dick(楊永定)HCMA 979/2003及HKSAR v Lau Shu Wing HCMA 1124/1998兩案,認為以本案的情况,適當的刑罰是判處上訴人停牌12個月,另罰款一共6,450元。 5.上訴人現針對判罰,提出上訴,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6.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陳辭時舉出上訴人的求情因素,包括本案發生在凌晨,沒有人命或財物損傷,上訴人認罪,上訴人為職業司機17年,自駕駛貨車接生意,只犯過一項輕微交通違例,停牌會影響他的生計。 7.林大律師稱裁判官不應受 楊永定 一案的限制。該案的案情比本案嚴重得多,該案上訴人在撞車導致有人嚴重受傷及財物損毀,並即時拒絕警方要求提供呼氣樣本。但本案上訴人沒有即時拒絕,並先後嘗試提供樣本4次,不能成功,才被檢控。 8.在 楊永定 一案,翟克信法官稱,若跟隨 Lau Shu Wing 一案,如果測試顯示體內含有酒精分量超標兩倍,停牌18個月是適當的刑罰。他認為即使輕微超標,法庭多數會判停牌12個月。 9.在 HKSAR v Ng Kam Chau HCMA 1103/1999一案,上訴人證實被警員截停並發現身上有酒精氣味。警員要求他提供呼氣樣本以供測試,但他回答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拒絕提供樣本。但他承認他喝醉。 10.他在審訊時承認控罪,高嘉樂法官認為上訴人在該案情况下,停牌12個月是完全適合的刑罰。 1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錫耀 HCMA 218/2002一案,上訴人駕車撞上前面的車輛,他經過9次的測試,未能成功提供呼氣樣本,以供測試。他自願提供血液給警方測試,但被警方拒絕。杜麗冰法官同意12個月停牌不是明顯過重。 12.以上案例情况,均涉及交通意外事件。本案與Ng Kam Chau 一案的情况相似,上訴人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構成停牌的特殊理由,雖然停牌會影響上訴人的生計。 13.根據 Ng Kam Chau 一案的判詞,上訴人當時是十分酒醉,與本案的情况有差別,特別是本案的上訴人有十多年駕駛經驗,紀錄良好,只錄得一項定額罰款,當時沒有完全拒絕提供呼氣,只是在4次未能成功下被檢控,而且本案發生時沒有構成交通意外,這顯示上訴人不是一個慣性危險駕駛人,亦不是一個嗜酒的駕駛人。 14.本席考慮貝姍法官在答辯人提出的兩個案例的情况,在 HKSAR v Lee Chak Kuen (李澤權) HCMA 1034/2004案上訴人被控危險駕駛,貝姍法官將停牌的期限,由18個月減為9個月。在 HKSAR v Wong Sau Kwan HCMA 53/2001案,當時被告人的酒精含量超標接近5倍,貝姍法官認為9個月停牌,是一個適當的刑罰。 15.本席認為以職業司機而言,停牌一段時間,已足以引起阻嚇作用。而停牌時間的長短,要視乎案件的情况而定。 16.本席考慮過答辯人和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提出的各個案例,包括陳錦棠HCMA 922/2004、R v Chan Kwai Lai CACC 703/1967 (unreported) 兩案,認為在本案的特別情况下,停牌12個月,是明顯過重。 17.本席接納上訴,將停牌的期限由12個月減為9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浩頤張偉強廖廣志律師事務所轉聘林紹欣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