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w 訴 Lm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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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7月17日本庭駁回LMYM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該上訴許可申請源自一宗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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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P 1085/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08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108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04年第11418號)

呈請人 LSW  
   
答辯人 LMYM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6年10月13日

判決書日期 : 2006年10月18日

判決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

1.2006年7月17日本庭駁回LMYM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該上訴許可申請源自一宗離婚案件。

2.該案件是L女士的前夫基於雙方已在呈請前分居兩年,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A(2)(d)條提出的離婚呈請。

3.經審訊後2006年3月15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振國頒發了離婚暫准判令。

4.其後,L女士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擬上訴該離婚暫准判令。

5.經單一位法官書面上拒絕了其申請後,L女士向本庭重新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6.本庭經考慮L女士陳詞後,看不到有甚麼理由要推翻原審法官的裁定,因此駁回了L女士的申請。在2006年7月17日頒發的判案書中,本庭已述明法律上這類的判決是最終的。

7.然而L女士不服,現要求本庭批准她將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8.上訴法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後,訴訟人是不容再上訴的。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MTC案[2004] 3 HKLRD 241,已作出裁決:- 除了對有關條例的合憲性提出爭議外,

“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令案件不能上訴至上訴法庭的決定不容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9.上述裁決對L女士的申請適用。雖然L女士企圖對《婚姻訴訟條例》的合憲性提出爭議,但本庭看不到有任何可供爭辯的議題。基於以上理由,案件不適宜上訴至終審法院。本庭撤銷L女士的申請。

10.本庭順帶一提,L女士在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中,未獲得法庭批准却加了其他兩名被告人。這是與民事訴訟程序不符,但由於本申請是單方面申請,看來該兩名「被告人」都沒有訟費的支出,所以本庭對該兩名被告人未經批准的加入不須作其他命令。

(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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