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284/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2007 年2 月1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二)),違反上述《盜竊罪條例》第 17(1) 條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 條。上訴人承認控罪,被主任裁判官分別判處10 個月和12 個月監禁,其中控罪(二)的6 個月監禁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現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