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宏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62/200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September 2007.
1. 2007年9月25日,本庭駁回本案的減刑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書。
Cited by 5 cases
|
CACC 26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6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3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25日 判案日期 : 2007年9月25日 頒發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0月5日 判決理由書 1.2007年9月25日,本庭駁回本案的減刑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書。 2.申請人盧宏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席前承認13項控罪,包括六項漏報收入,蓄意逃稅;六項簽署不確報稅表,蓄意逃稅和一項向稅務局提供虛假書面答覆,蓄意逃稅。結果申請人共被判入獄12個月。 3.申請人不服原判,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4.申請人是下列物業(統稱“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
5.在1997-2003年的六個財政年度,申請人漏報了有關物業的租金收入共210多萬元,逃稅約25萬元。當稅務局向申請人查詢時,申請人沒有說出全部事實,以圖掩飾真相。 6.申請人有兩次犯罪記錄,但有關罪行不涉及逃稅。 7.申請人75歲,患有多種疾病。原審時,除了年紀老邁及健康不良外,申請人亦強調自己對罪行深感後悔,不但在2003年首次被稅局接見後,便在2004年6月清付全部拖欠稅款,亦坦白承認控罪。 8.申請人指他在2004年6月已清付全部欠下的稅款,卻在近3年後才被檢控,期間他一直努力過著正常生活及醫治疾病。申請人力稱上述檢控延誤構成特殊減刑理由。 9.原審法官判刑前曾下令感化官就申請人的背景作出報告。 10.原審法官指出逃稅罪行性質嚴重,原因是該些罪行偵破不易,而稅局必需依靠納稅人誠實報稅來作出評稅決定,否則會導致政府浪費大量財力作出核查。 11.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家境富裕卻選擇故意逃稅,罪行嚴重需受阻嚇。 12.原審法官審議過控方呈交的調查過程流程表,指稅局2003年9月便一直努力調查案件,從未間斷,但申請人卻採納不合作態度,更多次致函稅局,誤導稅局兩個車位的租用情況。 13.原審法官認定稅務局的調查過程沒有延誤,更沒有對申請人做成不公,而申請人的健康狀況亦不足以構成例外情況或人道理由,令監禁刑罰能以緩刑替代。 14.原審法官判以12個月為個別控罪的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年紀老邁和健康不佳等因素,而將刑期扣減一半至6個月。結果申請人被判每罪入獄6個月,其中12項控罪每罪另加罸款4萬元。原審法官下令1至1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但由於第13項控罪性質不同,故該項控罪的六個月刑期要分期執行。 15.結果申請人被判刑共12個月及罸款48萬元。 上訴理由 16.代表申請人的陸偉雄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陸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考慮申請人已清付所欠稅款。陸大律師亦指原審法官錯誤指申請人的不合作態度是導至檢控延誤的主因。 17.陸大律師力稱檢控延誤和申請人提出的特殊求情因素都足以令法庭以緩刑代替即時監禁的判刑。 18.陸大律師同時要求本庭採納三封信作為新證據。陸大律師指第二、三封信的內容顯示申請人就稅務局的查詢,作出的虛假陳述或提出的不實資料較第一封為少,顯示他改變了立場,採納比第一封信時較為合作的態度。 19.陸大律師強調申請人有多種疾病纏身,需不時覆診,故望法庭能寬大對待。 20.故意逃稅影響政府稅收,對社會遺害甚大,屬嚴重罪行。早在20年前,上訴法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Ma Lai-Wu and others [1987] HKLR一案已作出聲明,逃稅人士不能冀望法庭會以非監禁刑罸輕判。本庭需強調,故意逃稅罪行,一般而言,需處以即時監禁刑罸,以收阻嚇作用。當然逃稅的款額越大,判刑亦應越重。 21.本案更是逃稅罪行較嚴重的一宗。申請人擁有多項物業,卻在長達6年的課稅年度故意漏報超過200萬的租金收入,而逃稅款額亦有約25萬元。 22.申請人確有清繳全部欠稅,這點原審法官亦必然知悉,但本庭不同意申請人清繳欠稅,以本案的背景而言,構成強烈的減刑理由。 23.申請人家境富裕,亦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假若申請人不清繳稅款,政府必會採取法律行動,扣押其資產,用作支付欠稅。到時只會導致申請人更大的經濟損失。 24.案件發生在1997至2003年的六個財政年度,但由於申請人不但沒有將真相向稅務局和盤托出,更作出虛假陳述及提交不確資料以誤導稅務局。這點必定和稅務局要在2007年才檢控申請人有關。 25.原審時,控方就為何要在2007年才檢控申請人作出詳細交待,原審法官亦接納控方解釋指這類案件要花長時間調查及搜集證據,故控方在檢控申請人一事,並沒有過份的延誤。 26.控方或原審法官並沒有將延誤責任歸咎申請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只是指出調查及檢控過程並沒有不當延誤,更沒有對申請人做成不公,故不能以檢控延誤作為輕判理由。 27.申請人年紀老邁,身體狀況不佳是不爭的事實,對此本庭亦表示同情。原審時,申請人亦有向法官呈遞家人及朋友的求情信,內容顯示申請人對社會曾作出貢獻。上述各點,原審法官在其判刑理由書已有論及,更因此而將有關量刑基準扣減了一半。 28.但在逃稅案件的被告人,大部份都是出身良好,亦很多時因為年事已高而健康不良。但這些並非逃稅罪行的強烈減刑因素。無論如何,原審法官判刑時,已將該些因素考慮在內。本庭沒有理據更改原審法官的決定。 29.本庭已經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陸大律師的論據。本庭否定陸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更不同意緩刑是適當的判刑。 30.12個月的總刑期,絕非明顯過重,亦沒有再扣減餘地。因此,本庭拒絕申請人的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雅雯代表。 申請人 : 由夏峻,何偉文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陸偉雄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