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Gongsaen Jeera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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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Gongsaen Jeerawun)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指她在2010年由非洲內羅比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她攜帶的灰黑色背囊內有1995.64克晶體,內含1984.21克“冰毒”。申請人否認控罪,並首次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結果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26年。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定罪及/或判刑。

Cites 6 cases

Case No.CACC 127/2015[2018] HKCA 5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27/2015

[2018] HKCA 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判刑申請當作無效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12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3年第4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GONGSAEN JEERAWUN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30日
判案日期: 2018年1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8年2月8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申請人(Gongsaen Jeerawun)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指她在2010年由非洲內羅比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她攜帶的灰黑色背囊內有1995.64克晶體,內含1984.21克“冰毒”。申請人否認控罪,並首次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結果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26年。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定罪及/或判刑。

2.2013年10月23日,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提出針對定罪的申請,並裁定她上訴得直。上訴法庭撤銷有關定罪及判刑,但下令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重審。

3.重審安排在2015年4月15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席前進行。申請人改為承認控罪,並被判處入獄18年4個月。潘法官以22年6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因案件涉及跨國因素而將刑期提升兩年至24年6個月。潘法官指出申請人是在重審階段才改為承認控罪,故只給予申請人因認罪而取得的25%刑期扣減,而得出18年4個月的刑期。

4.申請人不服上述判刑,並在2015年4月16日發出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通知書,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但在2015年7月13日,申請人發出放棄申請通知書,表明會放棄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她同時表示放棄申請法律援助。

5.其後,申請人改變主意,並在2015年12月1日申請要求法庭視其放棄申請通知書無效,令她可以再就判刑提出上訴。申請人指她放棄上訴是因為沒有律師代表,而她事後聘用私人律師代表她提出上訴。

6.法庭處理視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無效的申請的原則已在HKSAR v Lai Siu Cheung [2005] 1 HKLRD 1 案確立,而該原則亦多次獲上訴法庭在其他多宗案件確認(見HKSARvLawKamFaiand Another [2006] 2 HKLRD 879、HKSAR v Ip Wai Ho, Micky [2015] 5 HKLRD 56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水基[2007] 3 HKLRD 114等案)。

7.根據上述確立原則,一名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刑但有就定罪及/或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一旦放棄上訴,以致其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除非該放棄行為被視作無效,上訴法庭沒有固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其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要說服上訴法庭其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無效,申請人要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及非刻意的情況下作出放棄申請的行為,即申請人的意願跟他的放棄行為互不相稱。

8.申請人在其放棄申請通知書內表明收回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亦列出其決定的原因。因此,申請人放棄上訴的決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亦是建基在一些客觀事實因素的。在其向本庭作出的書面和口頭陳述,申請人亦只是強調她之前沒有律師代表,而她的家人正安排律師向她提供協助。申請人的說法不顯示她的放棄申請行為是在不知情及非刻意的情況下作出的。

9.在本案,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客觀事實基礎顯示她在簽署放棄上訴申請書時不理解文件的後果和效用,或她是在不知情下簽署該文件。

10.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她發出的放棄申請書無效,是完全沒有可爭拗的論據支持。本庭沒有基礎批准她的申請。

11.再者,以案件涉及1984.21克“冰毒”而言,潘法官採納22年6個月的量刑基準是合適的,亦是符合上訴法庭訂下的判刑指引(見HKSARvTamYiChun [2014] 3 HKLRD 691及HKSARv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等案)。

12.潘法官以案件涉及跨國因素而將基本量刑基準提升兩年及因為申請人是在重審時才認罪而只給予她25%的刑期扣減亦是正確的做法。

13.本庭沒有任何理據改判申請人被判的刑期。

14.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維持原判。

(楊振權)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代表。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