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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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為一名非法入境者,他於2008年12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第三項控罪),合共被判4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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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C 2/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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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健波
(WONG Ki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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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9年8月26日
宣判日期:  2009年8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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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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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為一名非法入境者,他於2008年12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第三項控罪),合共被判45個月監禁。

2.2009年7月10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楊振權批予上訴許可,現本庭處理上訴人的上訴。

第一項控罪

3.第一項控罪的地點是大埔一個民居住宅單位。當屋主謝先生在2008年8月10日凌晨返回該單位時,他發現屋前門的鎖被破壞,亦發現客廳的兩扇窗被打碎,經檢查後,他發現他遺失了一個價值約$2,000元Gucci牌子的手袋,並在其睡房內發現一罐被飲用過的罐裝汽水。

第二項控罪

4.陳先生是第二項控罪案發地點,一個貨倉的租客。2008年8月7日的晚上,陳先生的兩位用戶,即余先生及黎先生,發現上訴人在該地方的辦公室內看電視。當警務人員到場後,從上訴人身上發現一個Gucci的手袋,內有一對白色勞工手套及一支玩具槍。

5.警員從上訴人的前褲袋內搜出一隻手錶、一條鎖匙及他所攜帶的帽子。該三項物品均屬於該地點的經理黃先生。

6.經點算後,黃先生確認原本在該辦公室內的望遠鏡、打印機及鐳射光碟機亦由辦公室內被移到辦公室外。

刑期

7.原審法官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就初次干犯非法闖入民居的入屋犯法罪採用3年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認罪,故陳法官把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減為2年即時監禁。

8.至於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上訴人非法闖入的是一個非民居的商業建築物。根據上訴庭的指引,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即時監禁。由於上訴人承認控罪,故陳法官將刑期下調至20個月。

9.雖然兩宗案件涉及完全不同的建築物:地點不同、時間不同、被偷竊的物主不同,是屬於兩宗完全獨立的案件,量刑時理應分開作獨立處理;但考慮過總體量刑原則後,陳法官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6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2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兩項入屋犯法罪,上訴人合共被判處30個月即時監禁。

10.至於第三項控罪,即非法入境罪,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15個月刑期,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三項控罪的總刑期合共45個月。

11.在2009年7月10日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的聆訊中,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就以下兩項提出質疑:

(i)  由於上訴人承認控罪,45個月的監禁等於67.5個月的量刑基準。該量刑基準是否明顯過重;

(ii)  上訴人作為非法入境者,如只是進入居所作棲息及溫飽,刑期是否可再作下調。

12.首先,本庭認為非法入屋罪與非法入境罪,兩者的刑期必須分開執行,否則會失去阻嚇作用。因此,第一項控罪的2年刑期與第三項控罪的15個月刑期必須分期執行,此兩項控罪的總刑期合共39個月。至於第二項控罪的刑期,陳法官下令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24個月分期執行,所以總刑期為45個月。本庭認為陳法官的做法恰當,45個月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13.至於上訴人作為非法入境者,如只是進入民居作棲息及溫飽,刑期是否可稍作下調。非法入民屋的量刑起點較高是因為居民可能受到驚嚇,至於一個非法入境者是否只求溫飽,居民不得而知。況且上訴人亦偷了一個價值約$2,000的手袋,所以本庭認為不應為此調低刑期。

14.答辯人的代表律師高級檢控官梁卓然指出,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與本案不同,該案上訴人非法進入米埔沼澤野生生物教育中心及自然保護區的廚房,當時保護區大門已被破壞,所以上訴人可進入廚房,並在廚房內吃了兩盒即食麵。在這種情況下,上訴庭認為可視上訴人為小偷,所以決定採納18個月的量刑起點。上述一案與此案有明顯不同。

15.根據本案案情,本庭看不到任何理由要縮短刑期,因此駁回上訴人判刑上訴

(鄧國楨)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卓然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