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1/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席前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違犯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b) 及 (4) 條。 控罪一判處監禁27 個月,控罪二和三各監禁29 個月,法官下令控罪一及二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三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上訴人被判的總刑期為58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0 年11 月6 日,單一法官給予上訴許可,批准上訴人就刑期上訴。本庭處理上訴人的上訴後,判處上訴人的刑期上訴得直,改判51 個月的總刑期,以下是理由。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17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