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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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1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6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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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所涉及毒品為12.57克粉末,內含10.23克氯胺酮。 案情撮要 2.2010年4月6日凌晨1時15分,警方人員在屯門屯貴路一帶進行一項反毒品的行動,他們目睹有輛新界的士停泊在屯貴路的迴旋處外,並見一名徐姓女子步上該的士,其行蹤鬼祟。隨之見被告人神情緊張及行動可疑地步向該的士,警方人員正截查這名女子及被告人,突然間,被告人轉身想逃,但不成功。她隨即將一團紙巾塞入口中,最終亦將之吐出,此紙巾中包有12.57克粉末,內含10.23克氯胺酮。當被拘捕後和警誡下,被告人稱,她買這些「K仔」作為自食以及請這徐姓女子吸食。該女子則否認知悉有關該毒品的事宜。 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 3.被告人年21歲,未婚,教育程度至中五,為一名客戶服務人員,月入10,000元,是一名吸毒者。當被告人出世不久,其生父已離棄她和妻子。直至被告人11歲時,才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見其臨終的生父。由於母親需要出外工作,所以將被告人交由姨媽和外祖母照顧。由於自幼缺乏父母的關懷,被告人產生自憐、怨天尤人和反叛的性格,後來更認識一群不良份子,15歲時開始吸食「K仔」。另一方面,自從2006年與母親相聚後,當被告人有工作和收入時,她會依時給予家用,這也就顯示被告人是一個有責任心和痛愛家庭的女孩子。她的男友是一位有上進心的青年,相當呵護及支持被告人,還答應會從旁扶持她自新的願望,協助她與損友斷絕來往。母親、外祖母及姨媽亦作出自責,認為他們沒有給予被告人足夠的關懷,以彌補她失去父母家庭的痛苦。但他們一致認為被告人是一個顧家的女孩,除了工作勤勞,亦為家庭作出承擔。被告人坦言承認,有關的毒品除了自食外,也是想請朋友吸食。她稱在工作上經常要達到銷售的指標,倍感壓力,因而再與損友為伍,離不開吸毒陋習,以致干犯本案。被告人承諾,不會再沾染任何毒品也決定重新做人。 4.由於被告人過往工作模式穩定、沒有刑事前科、加上家人和男友極力作出支持,感化官認為被告人改過自新的能力和機會很高。 量刑指引 5.法庭重申,上訴庭已指出,「社交式販運者」不一定比「職業販運者」刑責更輕,因為前者會更加危險,遺害亦可能更廣更深: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就販運氯胺酮罪,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CAAR 7/2006已有量刑指引,涉及10至50克氯胺酮,經審訊之後,刑期應為4至6年。本案氯胺酮純重量為10.23克。 6.經考慮案件和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詞、案例、毒品的份量,以及被告人的刑責後,本席將採納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之下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折扣,後為32個月。被告人以往良好的品格及與警方通力合作,法庭另給予她非必要的6個月扣減。總刑期為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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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