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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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89號 ----------------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在2014年9月13日晚上約10時許,警員在新界天水圍天耀邨耀富樓2411室外截停被告及出示搜查令,繼而進入該單位內進行搜查。其後在被告的睡房電腦檯上的藍色膠盒內發現一透明膠袋,內含20.3克氯胺酮的23.7克粉劑(P1),及一個透明膠袋內有6個可再封膠袋,內含11.4克氯胺酮的13.9克粉劑(P2),一個黑色電子磅及一叠透明可再封膠袋,另外在上述藍色膠盒右邊發現一橙黑色環保袋,內有10叠透明可再封膠袋。在警誡下,被告說「啲『K仔』我自己食,有啲拎嚟賣,幫補下家計。」在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上述氯胺酮是他的,P1是在2014年9月12日以2,400元購買,而P2則在9月8日以1,200元購買,被告會把P2中一至兩包轉售。上述透明膠袋是購買來用作把氯胺酮轉售,而上述毒品市值共約4,700餘元,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3.被告現年29歲,過去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均為管有危險藥物罪。首項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次項在2011年12月,被告被判感化12個月。 4.馬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本案後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亦表明對不起家人、太太、女兒及同事等等。拘留間被告加以反省,知道自己行錯路,承諾不會再犯。被告母親、姊姊及其僱主亦呈上信件代為求情,指出被告本性孝順及負責任,只因工作意外導致生活困難,誤交損友才犯錯,僱主更稱讚他工作表現良好及積極等等。馬大律師亦進一步求情指出,被告自結婚及女兒出世後有非常大的改變,努力工作及為負責任的丈夫及爸爸。案中大部分毒品為自用,被告現在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應判予2至4年監禁,10至50克應判予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共31.7克,純以數量計算可判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可是被告指稱毒品為自己食用,一些拿去賣,只是P2中的一、兩包會轉售。 6.上訴法院就部分毒品作為自用,在案件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列出各項考慮的因素,包括減刑幅度應為基本量刑的10-25%。在此案中,被告在其居所搜獲毒品,總份量為31.7克氯胺酮,市值約4,700餘元,被告承認為自己食用及一些拿去賣,賣的約一至兩包,但其家中亦搜獲多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被告亦承認膠袋是用作把氯胺酮轉售予其他人所用。被告為印刷機翻新技工,月入約12,000元,而以往他亦曾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經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為4年監禁,認罪後減為32個月。 7.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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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