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23/201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案中的第一被告人,他本被控共六項控罪:首項控罪是「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會員」;第二項控罪是「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串謀傷人」;第三項及第四項控罪是「妨礙司法公正」;第六項控罪是「襲擊警務人員」;第七項控罪是「抗拒警務人員」。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裁定第六項及第七項控罪罪名成立,其他控罪罪名不成立。第六項及第七項罪行都是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 條 。就該兩項控罪,游法官分別判處申請人9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合共9 個月監禁。申請人針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