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訴 Y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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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在2010年2月25日的判決,向本庭上訴。杜法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69(2) 條,拒絕准許原告人以非法禁錮為訴因,對青山醫院的社康護士、該醫院的外展精神科高級醫生,和醫院管理局提出民事訴訟。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51/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5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6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N
第一被告人 Y
第二被告人 D
第三被告人 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1年7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11年7月28日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在2010年2月25日的判決,向本庭上訴。杜法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69(2) 條,拒絕准許原告人以非法禁錮為訴因,對青山醫院的社康護士、該醫院的外展精神科高級醫生,和醫院管理局提出民事訴訟。

2.本庭在2011年3月8日,頒下判案書。鑑於杜法官的判決是非正審判決,而原告人沒有申請許可向本庭上訴,本庭遂把他原本提出的上訴,視為逾期申請及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裁定原告人打算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拒絕行使酌情權給予許可逾期上訴。詳細理由,見本庭的判案書。

3.原告人在3月3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動議通知書有一個7頁的附件,詳細列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去支持論點社康護士和外展醫生,曾不真誠地行事,故此原告人符合《精神健康條例》第69(2) 條的條件,應獲許可提出訴訟。

4.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人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a) 或(b) 條的規定。本案適用的條款,只會是第22(1)(b) 條。這條文訂明如下: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本庭3月8日的判決,是拒絕讓原告人就杜法官在2010年2月25日的判決,向本庭上訴。本庭實質上是拒絕了聆聽上訴,沒有作出最終或非正審判決,故此不存在第22(1)(b) 條所指的,「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本庭應以此為理由,撤銷原告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毋需作其他考慮,參看HLF and MTC and LHN (2004) 7 HKCFAR 167第23和24段,這也是英國上議院案例 Lane v. Esdaile [1891] AC 210訂下的法律原則。

6.代表被告人的林定國大律師,也援引了另一相關的英國上議院案例,Whitehouse v. Board of Control [1960] 1 WLR 1093,支持他反對這申請的理由。該案的原告人根據英國的相關法律條文(Mental Treatment Act 1930第16(1) 條,與本案的《精神健康條例》第69(2) 條相若),向法庭申請許可提出訴訟被拒,上訴至上訴法庭也不成功,繼而申請許可向上議院上訴。上議院的上訴委員會基於Lane v. Esdaile的法律原則,拒絕了申請,不對申請的實質理據評論。

7.原告人就上述的法律論點,沒有實質的回應,他只是重申他一向沒有律師代表,他是遵照高等法院登記處的指示申請上訴,當中出現的程序漏誤,他沒有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條申請上訴許可,這是法院的過失,不應該由他承擔。

8.雖然2011年2月22日在本庭的聆訊,並非上訴的聆訊,原告人當時已向本庭充份地陳述他的上訴理由。本庭3月8日的判案書,拒絕准許他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亦考慮了他將會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庭不認為他的上訴理由,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9.本案的情況,實與Whitehouse v. Board of Control無異,本庭根據同樣的法律原則,拒絕原告人這申請,毋需討論他打算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是否因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在這申請的訟費,雙方對訟費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至三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林定國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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