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溥 訴 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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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的申請,他要求本庭頒佈披露文件的命令,他亦要求本庭批准他延期入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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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158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10年第1583號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11年9月30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1年10月14日 -------------- 判決書 -------------- 1.這是原告人的申請,他要求本庭頒佈披露文件的命令,他亦要求本庭批准他延期入誓章。 2.2011年8月25日,與訟雙方出席由原告人提出的上訴聆訊,原告人要求本庭推翻麥國昌聆案官於2011年6月30日就訟費評估所作出的覆核命令,本庭把案件押後至2011年10月14日,以便雙方能夠向本庭存檔有關案情的誓章。 3.2011年9月21日,原告人提出是次披露文件的申請;他要求披露的是以下的項目:-
4.原告人的申請,是按《區域法院條例》第47B條提出的。第47B條規定:-
第47B條的條文只適用於“法律程序”的一方向“非法律程序的一方”的申請,原告人是“法律程序”的一方,但律政司亦是法律程序的一方,因此這條文不適用於本案。 5.就47B條的規定,法庭只能命令非法律程序的一方披露文件。清單內的第2至第10和第13項目涉及資訊,而不涉及文件;資訊不是文件,是次申請是文件(而不是資訊)的披露。本庭不知第1項和第11項如何與上訴有關。就第12項而言,原告人只要向法庭提出行政的申請,就可以在繳交法定的有關費用後,獲得該些錄音的謄本或錄音光碟(即CD),他無須通過傳票的申請才獲得該此“錄音”。 6.原告人在庭上說,是次申請亦是按《區域法院條例》第47A條提出的。第47A條規定:-
7.第47A條只適用於“在法律程序展開前”的情況,原告人已於2010年6月9日展開本案的法律程序,因此第47A條不適用於是次傳票申請。 8.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裁決,是次申請完全沒有法律的依據,因此,本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原告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政府律師Vivian Chan 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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