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溥 訴 律政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1583/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15.
1. 聆案官在2014年10月23日,撤銷原告人暫緩執行兩項訟費命令。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2014年12月31日作出裁決,並頒下書面判決書(“該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須履行兩項訟費的命令。現原告人對本席的命令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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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158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10年第15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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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聆案官在2014年10月23日,撤銷原告人暫緩執行兩項訟費命令。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2014年12月31日作出裁決,並頒下書面判決書(“該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須履行兩項訟費的命令。現原告人對本席的命令提出上訴。 2.本席於該判決書中已作出分析和決定,並詳細載於該判決書第16至30段,在此不贅。 法律原則 3.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合理機會得直,或因秉行公義須由上訴法庭聆聽,否則法庭不得批予許可提出上訴。 上訴理據 4.根據原告人為本申請提交的誓章和口頭陳詞,可歸納下列各項:-
討論 5.有關上述理據第(1)項及第 (2) (i) 和 (ii)項,全是關乎原告人所聲稱在訟費評定時麥聆案官使用非法文件冊,本席認為這事情並不屬實(見該判決書第28段)。再者,有關使用非法文件冊的理據,並不是上訴庭批準其上訴許可申請所涵蓋的議題(見該判決書第13段),本席不認為此屬有效的上訢理據。 6.就理據第(2)(iii)項,本席已在該判決書第20至第23段處理,本席不再重複。原告人的理據不具合理勝訴機會。 7.有關理據第(2)(iv) 項,周法官在其2013年2月26日的判決書第3及4段已詳盡解釋,在此不贅。周法官已闡明原告人的申請缺乏法律的依據。簡而言之,周法官是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子鈺[2010] 1 HKC 464作出判決。就王子鈺一案中,潘兆初法官在判詞中第47段已清楚闡明:「立法機關選擇將《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21條的覆核權限於訟費評定當局所有,決定顯然是刻意的,《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和其規則的新體制不容許法官對訟費評定進行覆核。」本席認同周法官的裁定,評定的覆核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判決。本席不認為此屬有效的上訢理據。 8.總括來說,原告人並未能指出本席該裁決書及命令在那方面出錯,整個上訴許可申請的理據都不能成立,就算是給予上訴許可,本席亦看不出原告人如何會有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此上訴許可申請未能符合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所列之規定。 9.在2015年2月9日的聆訊過程中,原告人援引其在2014年12月19日呈交的書面陳詞內容。本席未能從法庭檔案中尋找得到相關的書面陳詞。經查明後,才得悉法庭書記誤將原告人的該份書面陳詞,在頒下判決書當天(2014年12月31日)當作聆訊文件冊發還予原告人,並經由原告人簽收和帶走。原告人乘勢指這對他造成不公平,反映法庭處事不週,要求押後兩個月提取獨立的法律意見。但到2015年4月14日,原告人卻沒有進一步陳詞。 10.本席於該判決書中已細心考慮原告人的書面陳詞,法庭書記於頒下判決書當天將書面陳詞歸還給原告人,這絲毫不影響本席對本案所作出的裁斷,對原告人完全沒有造成任何不公平和不利之處。 命令 11.本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的申請被撤銷。 12.順帶一提,本席認為原告人應盡速進行上訴聆訊,否則不但無助他的上訴申請,反而可能冒上風險,因浪費審訊資源而需負上訟費責任。據被告人指出,原告人因應上訴庭給予上訢許可後,時至今天,該上訢仍徘徊在上訴文件冊的修改,原告人已曾經四次申請延期,讓他製備文件冊,仍未能正式進行上訴。 13.本席現頒下暫准命令,是次申請的訟費由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數額留待法庭評定。此暫准令將於本判決書頒下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泳榆代表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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