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 Hai Pu 對 HKSA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1583/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November 2011.
1. 2011年9月30日,本庭聆聽原告人的申請,他要求本庭頒布披露文件的命令,該命令是有關麥國昌聆案官於2011年6月30日就訟費評估所作出的覆核命令,他要求推翻該命令。2011年10月14日,本庭頒下判決書,在該判決書內,本庭作出裁決,本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本庭指出,他的申請是完全沒有法律的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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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158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編號2010年第1583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11月14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11月14日 判決書 1.2011年9月30日,本庭聆聽原告人的申請,他要求本庭頒布披露文件的命令,該命令是有關麥國昌聆案官於2011年6月30日就訟費評估所作出的覆核命令,他要求推翻該命令。2011年10月14日,本庭頒下判決書,在該判決書內,本庭作出裁決,本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本庭指出,他的申請是完全沒有法律的依據的。 2.原告人要求披露13項的文件,他指出,他的申請是按《區域法院條例》第47B條和47A條提出的。本庭在判決書內把47B條的條文列出,並指出第47B條的條文只適用於法律程序的一方向非法律程序的一方的申請,原告人是法律程序的一方,但被告人(即律政司)亦是法律程序的一方,因此,該條文不適用於本案。本庭亦把第47A條的條文列出,本庭裁決,第47A條只適用於在法律程序展開前的情況,但原告人已於2010年6月9日展開本案的法律程序,因此,第47A條不適用於他的申請。本庭指出,原告人的申請是完全沒有法律的依據的。 3.在是次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告人完全沒有指出本庭裁決有關第47A以及47B條的裁決有任何錯誤的地方,因此,本庭在2011年10月14日的裁決,即原告人的申請完全沒有法律的依據,是正確的裁決,因此,原告人即使在上訴庭作出上述的申請,亦是完全沒有勝訴的希望的,因此,本席不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原告人須支付予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訟費款額定為4,000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s Vivien Chan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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