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秀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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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過審訊,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傷人」罪成立 [1] ,每罪判上訴人監禁18 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須賠償兩傷者各九千元。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HCMA 543/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54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4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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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秀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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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7日

判案日期:2011年11月8日

判案

1.經過審訊,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傷人」罪成立[1],每罪判上訴人監禁18 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須賠償兩傷者各九千元。

控方證據

2.兩傷者是姐妹,案發當日早上5 時許,她們到住所樓下買粥。在粥店等候期間,姐姐(控方第一證人)聽見上訴人在店內高聲用手提電話與人交談。她沿聲音望向上訴人,上訴人見狀,大聲向控方第一證人說,「你望咩,你哋啲女人全部都係做雞嘅。」控方第一證人行到上訴人面前,問他說甚麼,上訴人不由分說,出拳打她,繼而用圓櫈打了她頭部幾次。妹妹(控方第二證人)上前勸阻,但又被上訴人用圓櫈打了頭部幾次。兩人被襲擊後血流披面,而上訴人則跑離粥店。控方第一證人尾隨,向途經的警員指出上訴人的方向,經一番追逐,警員最後在佐敦道附近截獲上訴人,上訴人向警員指是控方證人先挑釁,他才用圓櫈還擊。

3.控方第一證人頭顱頂葉有兩厘米裂傷,須要縫針。控方第二證人頭皮有裂傷,須要縫針。兩人在3 月的正式認人程序中認出上訴人。

辯方證據

4.上訴人辯稱當時他在店內吃粥,聽見控方第一證人用粗口與人講電話,便叫控方第一證人不要對著他講粗口。這時,控方第二證人衝向他,扯他的衫。同時,控方第一證人用木櫈打他,他用手擋開,隨手拿起另一木櫈擋住,其間,控方第一證人用木櫈打他時誤中控方第二證人頭部。控方第一證人繼續追打,他用木櫈擋住,其間,控方第一證人撞向鐵架,傷及自己的頭部。他離開粥店後不知警員在追他,所以跑到遠一點較安全的地方才停下。上訴人又指在第一次上庭後,在法庭門口被人襲擊。

裁斷理由

5.裁判官認為兩控方證人誠實可信,她們的傷勢都在頭頂,與所講述的事發經過吻合。裁判官指出她們不認識上訴人,沒有動機誣告他。再者,就算三人因講粗口而發生爭拗,只是普通口角,裁判官不相信她們會如上訴人所講,扯衫和用櫈襲擊上訴人,何況兩傷者是女性。

6.裁判官指上訴人跑離粥店很遠才被警員截停,若他真的被人襲擊,必定會向警員求助,斷斷不會如此跑離現場,裁判官認為他不可信,也不接受他被捕時的口頭辯解。

7.裁判官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關於定罪的上訴理由和討論

8.關於這上訴,上訴人在7 月13 日存檔一封信,內容泛指兩控方證人是混亂中受傷,而裁判官受報章報導影響,先入為主,判案沒有法律理據,審訊不公平。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又指警員口供有出入,兩控方證人有預謀襲擊他,定罪不公平。

10.裁判官在判詞中詳細分析兩控方證人的證供,就兩人在頭頂的傷勢,裁判官接受第一次用櫈襲擊已造成裂傷和流血,這與醫生報告吻合。至於辯方指這傷勢與被打幾次的講法不符,裁判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兩控方證人不能準確記述被打的次數並不為奇,不應影響她們的可信性。

11.裁判官也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筆錄口供遺漏的細節,他接受這證人當時只集中記錄重點,遺漏了的細節並不重要,不影響她的可信性。

12.裁判官接受當時上訴人突然襲擊控方第二證人,她勸阻時來不及閃避並不出奇,沒有可疑。

13.本席詳細閱讀判詞,裁判官已充分考慮辯方提出的理據,沒有先入為主,也沒有不公平的情況。

14.至於上訴人在法院門外被襲擊,他指裁判官受報章報導影響,所以審訊不公平。上訴人在法院外被襲擊的事,與本案完全沒有關係,也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與兩控方證人有關,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講法牽強,理由不充分。

15.綜合以上所講,本席認為定罪穩妥,駁回定罪的上訴。

關於判刑的上訴理由和討論

16.上訴人指判刑過重,他已與妻子分居,須照顧幾名子女,加上妻子精神有問題,希望法庭重新考慮刑期。

17.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上訴人用圓櫈襲擊兩控方證人的頭部,是非常危險的行為。裁判官指出,本案是因上訴人的言論侮辱女性,兩控方證人與他理論而起,沒有任何挑釁行為,上訴人突然襲擊她們,是極野蠻的行為。裁判官考慮過相關案例,而且上訴人有同類記錄,所以判被告人每項控罪入獄18 個月,同期執行。

18.本席閱讀過求情時的錄音謄本,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指他的4 名女兒由前妻撫養,從沒有提及前妻的精神問題,這與上訴人向本席所講不符。

19.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上訴人因小事襲擊兩控方證人,令她們頭部受傷須要縫針,行為極為兇殘。本席同意裁判官的量刑,沒有過重。現駁回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傷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