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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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0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0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共兩項罪名,指稱他於屯門對開海域駕駛著一機動舢舨,載有三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另外,舢舨的狀態不理想,這行為會危害乘客在海上面的安全,原因是沒有滅火器、救生裝備,與及船底當時的狀態係較差,並且沒晚間航行需要使用的工具。 2.辯方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事實上,當日水警發現他於海面出現之後,進行一短暫追逐大概三分鐘,將該舢舨截停,在船上發現總共四名人士(兩男、兩女),三名人士均不是持有來往香港合法執照或准許的人士。之後,水警將船隻拖回水警基地進行調查,發覺有控罪裡面提到該船不善的地方。 3.被告人認罪,法庭知道,他現年51歲,已婚,是內陸的居民,以捕魚維生,於2002年開始持有機動舢舨駕駛執照。除了駕駛船隻之外,他亦以維修船隻維生。他在朋友介紹底下才犯下本案,希望圖利,令他可以進行“一切割瘜瘤”或“粉瘤”的手術。控辯雙方呈遞了相當多的案例,包括黎志輝(上訴庭案例CACC 189/2008年)以及Tang Chu Yan案例(上訴庭案例CACC 223/2010年)等等。 4.雙方沒有爭議,就第一控罪的正常判刑起點是5年監禁,法庭亦採納這判刑起點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故就第一控罪,法庭判被告人判刑起點是60個月監禁,給予被告認罪三分一折扣之後,即40個月的監禁。惟第二控罪,即俗稱海上危駕罪,就沒有太多案例可以讓法庭參考,而畢竟雙方亦稱,判刑則視情況、案情而定。考慮過雙方陳詞、考慮過當時的駕駛狀態,警方只需短時間便被告人截停。法庭相信被告人並沒有嘗試逃脫,因為逃脫時如果船隻狀態差的話,可以發生的變故意外的機會就較多。這是因為,一個正常航行比起一個逃脫航行,後者應該較為慌忙。船隻船底狀態較為差,究竟幾差呢?法庭亦都不知道,但不爭議船隻本可以繼續航行。當然,沒有救生器具,萬一有事情發生,法庭乘客究竟可以留在水上面多久呢?在夜間行駛的話,亦有相當問題,因為沒有照明,不單只被告人駕駛時不能留意水上的障礙物,就連其他船隻亦不能夠留意到被告人的船隻,碰撞機會就自然大增。法庭認為,就第二控罪判刑起點是9個月的監禁,認罪變為6個月的監禁。但考慮總刑期之後,發現並裁定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便可。故最後,法庭判被告人今天總共40加3,即43個月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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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