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60/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1.
1.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在2011年9月20日下午時分,一隊警員在清水灣道執行任務。在當日下午六時半左右,警員33624(即控方第一證人)在大坳門路看見兩名被告形跡可疑。當時第一被告攜帶一個背包(證物P1),而第二被告則拿著一個黑色膠袋(證物P2)。警員截查兩名被告,第一被告的背包(即證物P1),內有五十八支或塊沉香(即證物P3)及一些工具,而在證物P2之內則有四支或塊沉香木(證物P4)和一個鋤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知道證物P3和P4是沉香。第一被告亦承認他在山邊砍伐沉香,以便在內地出售。第一被告後來進一步招認他因為無業而來香港砍伐沉香樹,然後返回內地出售。第二被告亦承認他和第一被告在9月20日早上在山邊砍伐沉香,以便到內地出售。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