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月琴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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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被告人共同面對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二至四條係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違反同一個法例嘅第17(1)條。第一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而第二被告人就承認一、三及四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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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2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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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位被告人共同面對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二至四條係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違反同一個法例嘅第17(1)條。第一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而第二被告人就承認一、三及四項控罪。 2.案情就係有一位楊惠儀嘅女士喺2010年7月4號大約下晝5點32分,喺新界荃灣楊屋道1號荃新天地地下中國銀行嘅自動櫃員機,就使用佢自己嘅信用卡做轉賬,喺大約下午5點43分離開,但係佢就遺漏咗呢一張信卡喺個櫃員機度。 3.大約一分鐘之後,兩位被告人就嚟到呢一個同一個櫃員機,佢哋就發現咗楊女士呢一張信用卡,據為己有,偷咗去自己用。 4.喺其後嘅大約一個小時之內,兩位被告人先後三次喺唔同嘅地方,都喺荃灣區嘅,用呢張信用卡(楊小姐嘅用信卡)買咗三樣物品,就包括一件polo裇值128元(即係控罪二);五十張美心餅卡總值2,280元(即係控罪三)同埋一個筆記簿型嘅電腦價值港幣3,280元(即係控罪四)。 5.案情顯示,呢一位楊女士就喺大約三個鐘頭後(即係晚上8時51分)就報失呢張卡。證據除咗顯示兩位被告人使用過呢張卡買過以上三樣物品之外,就並冇證據顯示兩位再有用過呢張卡或者企圖用過呢張卡。兩位被告人用完呢張卡買完嗰三樣嘢之後,就將呢張信用卡抌咗,其後嗰件polo裇亦都抌咗,佢哋喺互聯網上以港幣1,800元就賣咗呢五十張嘅美心餅卡。 6.經調查之後,警方喺2011年1月9日喺兩位被告人嘅屋企拘捕兩人,同時亦都撿獲嗰個筆記簿型嘅電腦。兩個被告人喺警誡之下亦都承認咗控罪。 7.基於以上個案情,本席亦都裁定第一被告四項控名同埋第二被告一、三、四項罪名罪名成立。 8.我索取咗背景報告,亦都聽咗兩位大律師嘅求情,我知道兩位被告人係夫婦關係。第一被告人27歲,而第二被告人36歲,結咗婚經已4年,有兩個女,一個3歲,一個1歲。我知道案發嘅時候,第一被告經已係接近臨盆,而結果細女就喺案發之後大約三個星期出世。 9.目前嚟講,兩人都失業,不過剛才我聽到楊大律師話畀我聽,第二被告剛剛搵到一份工,係兼職嘅清潔工人,但係之前兩位都係靠綜援過活,總共大約9,300元嘅綜援。 10.我亦都知道兩人係從來冇犯過事嘅。背景報告顯示,兩位被告人都深感悔意,都係因為一時貪心所以犯咗咁嚴重嘅事。求情嘅時候亦都呈上咗每人兩封求情信,都係源自第二被告嘅姐姐林智華(譯音)同埋一位荃灣區議員陳金霖先生,內容亦都係支持兩位所提出嘅求情因素嘅。我亦都得到一份係11月25號嘅仁濟醫院精神科卓醫生嘅報告,顯示第一被告因為呢件事係受咗好大嘅精神壓力,係情緒出現咗問題,但係今天陳大律師就畀咗一張一位張應敏(譯音)醫生喺12月14號為第一被告撰寫嘅醫生報告,就話佢精神基本上冇問題。 11.我亦都知道,主控官確認咗,第一、第二被告一同係已經將本案涉及嘅5,688元全數償還咗畀可以叫做受害者,中國銀行嘅叫做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即係話呢間信用卡公司係並無損失。喺求情時候,代表第一被告陳大律師提出被告人係初犯,亦都好合作,本案涉及金額不大,亦都受到精神壓力,亦都將所有嘅損失償還咗,要求本席考慮非監禁嘅形式去處理。 12.而楊大律師亦都提出,本案就並唔係有計劃嘅犯案,雖然兩個人參與,但係係夫婦關係,亦都係犯案時候第一被告係懷孕,接近臨盆,亦都認罪,亦都要求本席考慮以非監禁嘅形式處理。 13.涉及信用卡嘅騙案係好嚴重嘅罪行,早於1992年喺女皇訴桂英豪(92年上訴案件527號),上訴庭已經有以下嘅講法,上訴庭話「近年來,香港社會已被信用卡詐欺行為毒害,它影響了不小市民,它也腐蝕整個信用卡制度和破壞香港的國際地位」。 14.喺另外一件案,稍後嘅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家和(譯音)(〔2002〕 2 HKC 517),上訴庭就指出,對於呢一類型嘅罪行法庭判處嚴刑係必須嘅,用意就係阻嚇其他想犯呢種案件嘅人。上訴庭亦都強調咗,保障信用卡制度嘅嚴重性。從以往嘅案例可以睇到,若然涉及虛假信用卡犯案,一般判刑可以判到3年監禁;若然係涉及有組織嘅集團式嘅犯罪,可能判到5年至6年都並不為奇。一個例子可以睇到,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瑞濤(譯音)呢件案(CACC 115/1996)。 15.喺本案個案情嚟講,相對之下就比較輕微,呢一件係典型嘅機會犯罪案,英文叫做opportunistic crime,即係咁啱出現一個機會兩位就犯呢件案,並非預先有預謀;第二,本席亦都接受,呢一次犯案係一時貪念引起,證據顯示,你哋喺一個小時之內用咗呢張卡買咗三次嘢,喺呢個楊小姐未去報失之前你哋已經停止咗,亦都冇顯示你哋再有試圖用呢一張卡去再犯案,所以本席接受係你哋一時貪念做出嚟;第三,本席亦都同意,就係涉及嘅財物嘅價值亦都唔算高,當然多與少好對比,以你哋當時嗰個家庭環境嚟講可能都算幾高,不過實際上整體嚟講,涉及嘅財物嘅價值唔算高。 16.另外本案亦都唔涉及任何虛假信用卡嘅成分,亦都唔涉及有組織或者跨境嘅犯罪。主控官提出咗四個案例畀本席參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淑群(譯音)(HCMA 1215/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婉兒(HCMA 960/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俊(譯音)(HCMA 467/2010)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佩茹(譯音)(HCMA 261/2009)。呢四個案件都係裁判署嘅上訴案例,即係話原審嘅時候都喺裁判署處理,最高嘅刑罰嘅起點幾件案件夾埋都係講緊12個月,而呢幾件案件嘅案情同而家我面對要處理嘅案件差唔多,但係似乎呢幾個案例都係比較本案更嚴重,例如有包括破壞誠信,又或者係呢個上訴人本身都已經有同類型嘅前科咁樣,所以我就唔係好明白點解呢一件案件會係嚟到區域法院要我去處理。 17.當我考慮點樣判刑嘅時候,兩位大律師亦都極力要求要我頒佈社會服務令,而事實上兩個報告都認為兩位係適合社會服務令。但係我考慮到第一被告人嘅精神狀況同埋兩位嘅家庭環境,我覺得判社會服務令並唔係一個好適當嘅情況,呢類型嘅案件係嚴重嘅,所以監禁係無可避免。但係我亦都考慮到本案特殊嘅情況,包括犯案嘅時候第一被告已經差唔多臨盆,當時自然情緒上係可能有啲影響,引致到係不能自控。兩位都有悔意,呢件案件雖然兩位參與,但係唔係糾黨犯法嗰種情況,你哋兩位係夫婦一齊處理犯案嘅,亦都全數償還咗畀受害人,我亦都接受兩位再犯嘅機會不高。喺咁嘅情況之下,雖然我會判你哋坐監,但係我會行使酌情權將嗰個監禁暫緩執行。 18.兩位被告請起立。第一被告,第一項盜竊罪以3個月作為起點,你認罪,減三分一,所以判兩個月監禁;第二至第四項,每一項以9個月作為起點,你認罪,扣減三分一,另外賠償畀受害者亦都再減1個月,即係話每項刑期5個月,所有嘅刑期包括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即係總共判監5個月。但係正如我講,考慮過晒其他所有嘅因素,本席會命令呢5個月嘅監禁係緩刑兩年。 19.至於第二被告,第一項控罪亦都係3個月起點,扣減三分一認罪,判監兩個月;第三同第四項控罪亦都係以9個月作為起點,認罪減三分一,賠償再減一個月,總共每項係以5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所以總刑期係5個月。另外同樣地,本席命令呢5個月嘅監禁係緩刑兩年。 20.即係話喺未來嘅兩年之內,若然你哋兩位唔再犯事嘅,你哋就唔需要去坐監,但係若然喺兩年之內你哋犯其他嘅刑事案件,除咗要即時坐番呢5個月監之外,再要面對其他新控罪嘅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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