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控罪,涉案毒品是20.43克「冰」和4.49克可卡因。
2011年6月28日凌晨約1時45分,一對警員在北角渣華道路障截查一輛的士,車上有兩乘客,被告人是其中一名乘客。警員分別搜查兩人,警員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發現涉案的二十一包可卡因。
被告人表示毒品是在油街用2,500鈫買來自己吸食的,另一乘客身上沒有可疑物品。警員將被告人帶返北角警署,詳細搜身時,再在他的腰間搜出六包「冰」,被告人宣稱是在油街用3,000元買來吸食的。到凌晨五時許,警員再在被告人斜孭袋的肩墊發現十五包「冰」,被告人表示是在油街用3,000元買來吸食的。
警方資料顯示,涉案的「冰」約市值15,000元;可卡因約值6,000元。
被告人現年36歲,十三次犯罪紀錄,五次藏毒。於1995年曾入戒毒所,最後於2005年因藏毒罪,判監14天。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已婚,有一子,與妻居於居屋,犯案前是廚師,月入大約16,000元。他有毒癮。
被告人在2010年因工傷和幼女即將出世等問題而承受很大壓力,所以再吸食毒品,他表示涉案毒品約三分一是自己吸食的。辯方羅大律師呈上被告人被捕後在羈押所的驗尿報告,證實他有「冰」的毒癮。被告人妻子來信指被告人是負責的丈夫,曾努力工作養家,只是誤交損友而犯案。樂泉堂黃牧師也希望法庭輕判,給他更生的機會。被告人來信表示十分後悔,希望在獄中進修,充實自己。
根據案例律政司訴程國雄([1991] 2 HKLR 125)和案例女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譯音),販運20.43克「冰」,應判監七年零六個月;而販運4.49克可卡因,應判監三年零四個月。
關於涉多種毒品的判刑,本席會採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健球(CACC 269/2009年)的原則,先將可卡因的份量換算為大約相等刑期份量的「冰」,再將這「冰」的份量加上原有的「冰」的份量來計算最後的量刑起點。根據本席的換算,販運4.49克可卡因的刑期,約等於販運0.83克「冰」的刑期,所以本席會將換算後的份量加入原本20.43克「冰」一併計算刑期,即共21.26克「冰」。
被告人指,約三分一涉案毒品是自己吸食,控方沒有證據反證,本席接受這講法,所以量刑時以14.26克「冰」作為販運用途,而7克是被告人自己吸食的。
控辯雙方呈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雪候(譯音)([2002] 1 HKLRD 69)案給本席參考,以該案的原則計算,販運14.26克「冰」,應判監七年零三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五個月,這部分原則上應判他入獄四年零十個月。
有關他自己吸食的7克,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以被告人的背景,販運的潛在危險屬於高,所以加刑6個月。最後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6個月,這部分原則上應判他入獄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