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虹

Case No.HCMA 2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5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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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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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5月9日

判案日期:2012年5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6月25日

判案

1.2012 年3 月5 日,上訴人承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1] (簡稱襲警罪) ,判監1 個月緩刑1 年。3 月27 日,主審裁判官批准上訴人延長上訴期限,就判刑提出上訴。

2.在今年2 月8 日凌晨近1 時,上訴人與男朋友在餐廳喝完酒,返回男友住所途中因感情問題爭吵起來。期間,她明顯喝醉,男友遂報警求助。幾名警員到場處理,當時上訴人情緒激動,揮動雙手,在場警員見狀上前制止,一名男警員捉住她的前臂。此時,上訴人咬男警員前臂,而且不斷掙扎,大聲吵鬧,最後被制服。警員前臂擦傷,後到醫院治療,不須留院。

3.裁判官詳細考慮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他指出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即時認罪顯示有悔意,接受她當時受酒精影響。不過,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咬傷警員,案情頗為嚴重。裁判官考慮過一些案例後[2],認為襲警罪一般應判即時監禁。但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而且上訴人有良好的家庭和穩定的工作,所以判她1 個月監禁緩刑1 年。

上訴理由和討論

4.上訴人重申當時神志迷糊,不知誰人從後捉她,所以咬對方的手,純是一場誤會,屬無心之失,現在深感後悔。她表示從內地來香港約10 年,一直任職保安員,今次因緩刑而被吊銷保安員牌照,頓時失業。她是家中經濟支柱,一家3 口生活非常徬徨,希望法庭考慮減刑。

5.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是嚴重罪行,法庭必會嚴懲,以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本席同意一般應判即時監禁。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不同,以往的判例可供參考,但量刑必須切合案情。

6.以本案而言,當時上訴人並非涉嫌犯法接受調查,她祇是酒後行為失控,所以男朋友報警求助,本席認為案情比較輕微。

7.其次,上訴人呈上受傷警員的筆錄證供,根據警員所講,當時上訴人情緒激動,揮動雙手,因怕她傷害自己,所以上前制止,他前臂受輕傷,有約4 厘米紅痕。本席認為上訴人當時並非挑戰警員,或故意妨礙警員執行職務。

8.上訴人表示因緩刑而被吊銷保安員牌照,令她失去生計,一家生活徬徨。答辯人未能確認緩刑是否會吊銷保安員牌照,不過,本席認為因犯法或服刑而導致失業,始終不是有力的減刑因素。

9.雖然如此,考慮過以上情況和上訴人的背景,本席認為緩刑明顯過重,現裁定上訴人得直,撤銷原本的緩刑令,改判上訴人罰款 $2,000。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 章《警隊條例》第63條。

[2]  HCMA418/1994; HCMA1279/1996; HCMA104/2000; HCMA707/2004; HCMA1257/2002; HCMA1316/2000; HCMA884/2000; HCMA58/1999; HCMA724/1995; HCMA36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