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62/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稱“上訴人”)根據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劵及期貨條例》第 114(3)(b) 條,針對余家德先生(以下稱“答辯人”),控告該答辯人三項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即槓桿式外匯交易)執行若干受規管職能,而他當時沒有獲發牌這樣做。於2006 年9 月4 日及6 日,原審裁判官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聆訊並作出裁定,撤銷該三項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