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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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4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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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2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2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91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12月6日 判案日期:2013年1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4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於2012 年9 月 17日,位於沙田沙田頭路新田圍商場0141 號舖的7-11便利店的經理在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中見到上訴人於當日1313 時在店的貨架上偷了一個價值$29.9的月餅,於是報警。 3.於2012 年10 月 5日約1850時,上訴人被警察截查時,承認偷了這個月餅。月餅沒有被尋回。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刑罰明顯地過重。 討論 5.上訴人指雖然他有多次不誠實罪行的刑事記錄,但裁判官基於這個原因判處他入獄4個月委實過重。 6.裁判官在判刑理據書這樣:
7.上訴人指裁判官可能是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或是訂下符合本案案情的量刑基準後,以上訴人為慣犯的原因把基準提高。跟著在給予他認罪的刑期寬減,判處他入獄4 個月。 8.無論裁判官以上訴人所指的那一方式來考慮判刑,明顯地他是基於上訴人過往記錄,及給予了上訴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4個月,本席要決定在本案的情況下,這個判刑是否明顯地過重。 9.本案是店舖盜竊的性質,一般的判刑都是罰款形式。當然對於一些好像上訴人這類冥頑不靈的慣性盜竊犯來說,即時入獄是適當的刑罰。 10.上訴人提出了兩個案例。第一個是HKSAR v Lam Kwai Wa HCMA1078/2002。在這案例中一個有31 次案底,其中11 個與盜竊有關的被告人,在承認從一間餅店偷取兩包共值$20的餅食後,被判4 個月監禁。原訟庭麥明康法官認為就案件的情況,量刑基準應不超過3 個月監禁及就算基準因被告人的犯罪記錄而提高,其加幅也應為約百分之廿五。結果他改判被告人入獄10 星期。 11.另一個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有玲,HCMA393/2009。這案例的被告人有4次盜竊定罪記錄,於承認從一超級巿場偷取總值400多元的貨物後,被判入獄6 個月。原訟庭考慮了案件情況後,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個月監禁,於是改判被告人兩個月監禁。 12.綜觀有關店舖盜竊積犯的判刑案件,在認罪的情況下,判刑是鮮有多於3個月監禁的。 13.雖然這類罪行沒有判刑指引,但一件案件的判刑不應與其他類似案件相差太遠,否則一定會造成不公義。 14.在本案中,上訴人也有一點有利的求情理由,就是他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坦白招認。要知道他被捕時,已是事發後差不多1 個月。本席不知道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有多清晰及是否能辨認出上訴人。如果是否定的話,那麼在上訴人不作出招認的情況下,控方根本沒有足夠證據令上訴人入罪。經驗告訴我們,這類錄影片段的質素一般都是不會太高的。 15.上訴人今年35歲,有13次定罪記錄,其中6次為不誠實罪行,包括5次盜竊或企圖盜竊。他最後一次是於2011 年8 月 23 日因店舖盜竊被判兩個月監禁。在考慮上訴人的刑事記錄及本案的情況後,本席認為4個月監禁明顯地過重。量刑基準應為4個月監禁,及於給予上訴人認罪的折扣後,適當判刑應為80日監禁。 結論 16.上訴得直,原本刑期擱置,改判80日監禁。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延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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