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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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78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2.2013年10月13日凌晨大約1時35分,多名警員在香港小西灣小西灣邨瑞強樓外行人天橋附近巡邏,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便上前截查。 3.警員從被告人所穿著的長褲右邊前袋內搜出一個白色紙巾包裹著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載10.20克氯胺酮的18.46克固體。當時被告人身上有港幣240元和1部手提電話。 4.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知道毒品是氯胺酮,並於案發前兩天向一名人士以港幣900元購入,其中部份毒品(價值港幣200元) 經已自行服食,餘下毒品(即10.20克氯胺酮),他幫助一名叫「阿光仔」的朋友以港幣700元購買。案發時,他正把涉案毒品全數交給他的朋友。 5.涉案毒品經化驗後,被證實總重量為10.20克的氯胺酮,而專家意見指毒品的巿場零售價是港幣2,289元。 個人背景及求情 6.被告人現年30歲,教育程度至中四。案發前,他先後任職運輸工人、酒吧侍應及在餐廳任職主任。2012年9月,他被法庭宣佈為破產人士。他有2項相同的「管有危險藥物」罪記錄,分別於2007年5月及2013年7月被判罰款及感化令12個月。 量刑考慮 7.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3)(a) 條,「危險藥物的販運」罪的最高刑罰,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由此可見,非法販運毒品是極嚴重之罪行。 8.上訴法庭在 律政司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對販運氯胺酮頒下量刑指引,涉及10至50克者刑期為4至6年監禁。控罪涉及氯胺酮的重量為10.20克。 9.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只是幫助朋友購買毒品。根據案例「社交販運」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原因是無論被告人是否賺取利潤,一個向朋友提供毒品,令朋友開始濫藥的人,對社會造成的禍害,和一個毒販向已有毒癖的人提供毒品相比,刑責分別不大。上訴庭亦指出,只有在社交場合涉及小量的危險藥物時,法庭才應考慮採用刑罰範疇的下限作為量刑基準,但本案並不屬於小量毒品的情況 (見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 30 ,上訴庭引述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案) 。 本案判刑 10.本席小心考慮了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人個人及家庭背景,法庭以48個月作為控罪之量刑起點, 11.被告人認罪是唯一有力的求情因素,本席從48個月的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一的量刑折扣,最後法庭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32個月。 12.被告人犯下本案,因而違反法庭於2013年7月11日頒下12個月的感化令(案件編號ESCC2111/2013)。該案中被告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為0.27克可卡因。被告人認罪及承認案情。根據香港法例第298章《罪犯感化條例》第6(6) 條,法庭對該案的罪行可重新判刑。由於被告人在感化令期間再干犯本案,因此,本席撤消他的感化令並重新判刑,並以9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刑期扣減三分一至6個月即時監禁。 13.法庭考慮了總刑期輕重之原則,本席認為該案的2個月刑期應與本案的3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兩宗案件的總刑期為3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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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