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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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27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背景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被告人於2011年11月3日晚上,在屯門鳴琴路被警察發現形跡可疑,於是被截停搜查。經檢查後,警方在被告人手持的一個白色透明膠袋內撿獲一個朱古力盒,盒內有兩個可再封膠袋及一個膠袋內有涉案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6.2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46克晶狀固體(俗稱「冰」),估計零售價值為一萬六千多港元。 被告人的背景 被告人現年35歲,已婚,於內地出生,2001年開始定居於香港。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捕時為一名手提電話維修員。被告人過往曾經兩次出庭應訊,共有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及四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就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被告人於2009年3月被判監16個月。就最近期的管有危險藥物控罪,她於2010年10月被判處進入戒毒中心。 梁大律師指,由於這類案件已有判刑指引,故他沒有特別的求情理由要為被告人向法庭陳述。 判刑考慮 「冰」毒的判刑指引見於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及HKSAR v Capitania〔(CACC 28/2004)2004年8月11日,未經匯編〕,販運10至70克「冰」的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最近,上訴法庭在HKSAR v Tam Yi Chun(CACC 524/2011)2014年6月9日一案中修訂以上的判刑指引,將7至10年的量刑基準更改為7至11年,但由於該新指引只適用於在該判案書頒布日之後所干犯的控罪,而本案是於2011年發生,故本席會繼續沿用舊的判刑指引。 本案的判刑 經考慮本案的案情及涉案「冰」的重量,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七年半監禁,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不能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而本案中,本席亦不認為有任何減刑的因素。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她被裁定罪成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七年半監禁。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