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案共兩袋「K仔」,共28.93公斤。
2012年7月17日下午約6點開始,警方和海關人員在西貢大網仔路早禾坑碼頭附近進行反走私聯合行動,兩名人員在一個山坡上觀察。18日凌晨約一時半,一輛七人車泊進停車場,司機、被告人和穿黑背心男子下車,司機到海旁向海觀望,被告人與背心男行出停車場。後來,一隻快艇駛近,停在碼頭右邊,七人車司機開車停在碼頭入口附近巴士站,被告人與背心男也行進碼頭。快艇泊在碼頭右方,被告人與背心男行落碼頭右旁的梯級,艇上有一人將一只黑色格仔袋遞給背心男,他托在肩上,行向大網仔路離開碼頭,另外被告人也托著一啡黑格仔袋,尾隨行往大網仔路。
觀察站兩人員立即行動,召喚支援,並下山跑往碼頭,在巴士站處遇見背心男,即時大聲表露身分。背心男掉下那紫黑色格仔袋,轉身逃跑,後來上了接應的七人車,成功逃離現場。這時,另一人員望向碼頭內,見被告人掉下另一啡黑格仔袋,並行往前方正在釣魚男子附近,這時,支援警員到達,調查後拘捕被告人。警方後來證實背心男掉下的是紫黑色格仔旅行袋,內有二十包粉末,重約16公斤的「K仔」;被告人掉下的啡黑色格仔旅行袋,內有十六包粉末,重約13公斤「K仔」。
被告人現在20歲,2009年因普通毆打罪判接受感化18個月。他受教育至中二,曾任運輸工人,父母早年離婚,被告人與父親和祖母同住,但與祖母關係很差。他結交不良朋友,犯案時只18歲。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被告人與其他在逃人士共同犯案,所以控罪涉兩袋共28.93公斤「K仔」。
本席引導陪審團時指出,無論他們裁定被告人管有一袋或兩袋「K仔」都可以定罪,所以不能確定陪審團的定罪基礎。
本席考慮過控辯雙方呈堂的案例,本案的份量已超出許守城案的量刑指引。上訴庭在該案建議,超過1公斤的量刑起點應為14年以上。本席也考慮過控辯雙方呈堂的判例:CACC 24/2007,涉案167公斤,量刑起點為27年;CACC 458/2011,涉案為5公斤「K仔」和18克可卡因,判刑22年;CACC 75/2012,涉案39公斤「K仔」,判刑22年;CACC 474/2009,涉案5.50公斤「K仔」,判16年。以上判例顯示,除毒品重量外,判刑也視乎案情。
在CACC 458/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韓志安一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指出,非法販運氯胺酮的份量若超越3公斤,則量刑基準可提升至超過20年。雖然提升的比例不應和毒品份量成正比,法庭應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判刑。不過,以本席的判斷,陪審團明顯是基於共同犯罪的原則而定罪,所以應以總重量28.93公斤為量刑基準,這份量應判監22年。就算本席以13公斤為判刑基準,量刑起點也分別不大,何況本案是有組織的販毒,以快艇將毒品運到偏僻碼頭再轉運,案情嚴重。
被告人願意協助警方提供資料,但控方調查後認為作用有限,沒有跟進價值。本席看過有關資料,被告人提供相信是背心男的資料,又表示願意作證,但口供大部分只重複辯護證供,雖然如此,本席仍酌情減刑1年,現以22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協助警方,雖未有實效,但仍可獲減刑1年。
本席現判被告人入獄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