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岳鵬及另一人 對 李善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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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4年11月6日頒發判案書,裁定業主上訴得直,撤銷土地審裁處案件編號LDPD 2002/2012在2012年11月15日的相關命令,並作出聲明業主的租約中止通知書有效,租約在2012年7月5日中止。本庭在判案書第48段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判業主可得原審、覆核、申請上訴許可和本上訴的訟費,由租客支付,合理的訟費金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96/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9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96號

(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D 2012年第20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請人 Ngai Ngok Pang(魏岳鵬)
第二申請人 Ngai Yu Ling, Mony(魏羽鈴)
答辯人 Lee Syn Yuk, Michelle(李善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訟費判案書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訟費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本庭在2014年11月6日頒發判案書,裁定業主上訴得直,撤銷土地審裁處案件編號LDPD 2002/2012在2012年11月15日的相關命令,並作出聲明業主的租約中止通知書有效,租約在2012年7月5日中止。本庭在判案書第48段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判業主可得原審、覆核、申請上訴許可和本上訴的訟費,由租客支付,合理的訟費金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2.11月10日,租客書面提出申請,要求把訟費命令改為:(1) 維持原審 (LDPD 2002/2012) 不作訟費命令的裁定,即是說她毋需支付業主的訟費;和 (2) 本上訴的訟費各自負擔,也即是說她毋需支付業主這方面的訟費。

3.業主在12月4日提交反對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陳詞。

4.本庭不認為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去更改暫准訟費命令,致使敗訴的租客,毋需負擔勝訴一方的業主的訟費。雖然業主提出三點的上訴理由(判案書第4段) ,只有第(1)點成功,其餘的兩點不成立,但上訴的重點明顯不在餘下的兩點,本庭亦只是簡單扼要地處理 (判案書第47段) ,這並不構成理由,去更改或削減業主應該獲得的訟費,因為整體而言,業主在上訴是成功的。

5.至於原審的訟費,若非審裁處在關鍵問題上犯錯,訟費毫無疑問就應該判給本來是勝訴的業主。本庭糾正審裁處法律上的錯誤裁決,同時也應該就訟費作出正確的命令。

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維持暫准訟費命令的裁決,該命令遂作為永久命令。

(袁家寧) (關淑馨)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申請人 (第一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 (第二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