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滿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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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販運,承認管有,但答辯不獲控方接納。經審訊之後,販運罪裁定不成立,而只是管有罪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11/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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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滿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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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1月26日
出席人士: Mr HUI Chun S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德慶、廖瑞彪律師事務所律師 Miss WONG Sau Hing Charlotte,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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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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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販運,承認管有,但答辯不獲控方接納。經審訊之後,販運罪裁定不成立,而只是管有罪成立。

2.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14年7月16日下午在深水埗一個單位因另一罪名被捕及拘留,至7月19日被送到荔枝角收押所時,他對懲教署人員說有毒品在體內,並且於7月20日在隔籬囚室排出一包內有控罪中所指的毒品,他對懲教署人員說這是「白粉」及「冰」,在深圳買的。

3.警方稍後警誡他,被告說毒品是在7月16日被警方拘捕之前放入肛門,控方表示檢控基礎不是基於被告把毒品從深圳帶進香港或把毒品帶進懲教署,而只是基於拘捕時的情況及毒品數量、狀況,要求法庭作出販運推論,本席認定不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之下作出此認定。

4.本席已經索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說被告現在沒有毒癮,不適宜進入戒毒所。

5.被告現年59歲,有三十多項罪行的刑事紀錄,涉及一次販運危險藥物及四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求情時,代表被告的黃律師說,被告已經離婚,但他有一個兒子患自閉及過度活躍症。黃律師呈交了一些被告在還押時社會福利署寄給他的一些信件,用以證明被告人對兒子十分關心,他為了兒子,有決心戒毒,本來他在去年申請自願戒毒及獲批准,後來因為搬屋的事而擱置。

6.有關於判刑起點及散播風險,黃律師認為被告的經濟壓力不大,毒品是在被告的肛門內,不容易取出,他並不是在街上被捕,控方亦同意被告進入荔枝角收押所時,驗尿報告顯示他有「冰」毒。黃律師認為本案的散播風險不高,12個月的判刑起點已經足夠,他呈交了兩宗案例讓法庭參考:HKSAR v Chan Sung Wing([2008] 1 HKLRD 126)及HKSAR v Minney([2011] 3 HKLRD 556)。

量刑

7.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起點一般是12至18個月監禁。被告人有多年毒癮,曾經四次進入戒毒所也不能夠戒除毒癮,戒毒所報告甚至形容被告對所犯事情毫無悔意,對自己的問題亦欠缺認知,本席同意。如果被告有決心戒毒的話,不會多次進入戒毒所及監禁也不能夠成功戒除毒癮,而且去年獲批自願戒毒之後,他又不珍惜機會接受療程。本案涉及毒品是6.91克的「冰」、0.16克的海洛英及微量的可卡因,本席認為海洛英及可卡因數量甚少,可以不理,但是6.91克的「冰」並不是少的數量。

8.辯方呈交的兩宗案例對判刑幫助不大。Chan Sung Wing案控罪一所涉及的是0.1克可卡因,份量微少,與本案不能夠相提並論;Minney案上訴的重點是潛在風險加刑是否違憲,涉及的毒品主要是6.3克的可卡因,而本案涉及的是6.9克的「冰」毒,毒品性質亦不同。

9.本席向黃律師指出HKSAR v Jarhia Kuldeep Singh(CACC 96/2006),該案的被告涉及管有6.82克的「冰」毒,上訴庭以15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再因潛在風險提高了12個月監禁至27個月。黃律師認為,每宗案件有其獨特之處,每個被告涉及的潛在風險也不完全相同,這一點本席是同意的。

10.在本案,本席認為被告是一名屢犯不改的吸毒者,法庭給予多次機會,甚至懲罰,仍未能阻止被告再犯,判刑起點應定為15個月監禁。

11.至於實質散播風險一點,本席認為被告人是一個主要倚賴6,000元綜緩的人士,即使加上他二手買賣收入,每月總入息也只有大約8,000元,他說每次吸服「冰」毒0.2至0.3克,案中的「冰」毒便足以吸服二十多次以上,而且他隔日才吸毒一次,對被告而言,毒品數量頗多。毒品價格專家羅督察評估這些毒品市值3,400元,被告作供時沒有反駁,但亦沒有提供毒品的價值,本席認為羅督察的評估是以5克以下的零售價計算,大量買入應該可以平一些。但即使以稍低於3,400元的價值來計算,相對於被告的收入,絕對不是一個小的數目,而且案中的毒品不是在被告家中找到,而是在一個並非被告所住的住宅單位。本席認為本案毒品有頗大的散播風險,因此把判刑起點提高9個月至24個月。

12.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此,被告判監16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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