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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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6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68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9月12上午10時51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8.59克晶狀固體,內含8.4克純度的「冰」毒。被告否認販運罪,審訊後,被告被本席裁定管有該等「冰」毒罪名成立,販運罪則不成立。 2.案情如下:2012年4月4日,警員在被告住處附近的街上截獲被告,在他的褲袋內找到四袋「冰」毒,一袋有3克晶狀固體內含2.91克純度的「冰」毒,一袋有4.41克晶狀固體內含4.33克純度的冰毒,一袋有0.78克晶狀固體內含0.77克純度的「冰」毒與及一袋有0.4克晶狀固體內含0.39克純度的「冰」毒,全部共為8.59克晶狀固體,「冰」毒純度為8.4克。 3.經審訊後,本席接納被告在被捕後對警方所說與及他在庭上的證供,就是他在當天早上九時許從一個叫小明的人買來該等毒品,打算自用。他買來時毒品是一包的,被告用他身上的三個膠袋分多三包,共為四包。被告原想在旺角的公廁內先服用一些毒品,但當時有人說要清洗廁所,被告於是回家,未抵達住處就被警方捉著。警方估計,本案的毒品市面零售價約為6,500元。 4.被告現年46歲,他在1981年至2012年初,共有二十三次正式定罪的紀錄,包括1991年因管有危險藥物可作販運罪被判監兩年;1994年管有危險藥物罪被罰款;1998年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2001年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4個月;2005年販運危險藥物被原訟法庭判監6年;被告再在2012年2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罰2,000元,同時因沒有依期歸押,被判監4星期;另外,被告亦有幾次犯事,但該等紀錄不算正式的定罪紀錄,被告在1995年因一些不誠實的犯罪行為亦被判過進入戒毒所。 5.由於被告在本案中只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本席在判刑前要先參考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的第七部分指出,被告在1992年開始吸毒,先吸食海洛英,後使用「冰」毒,他每星期大約吸毒三次,每次用大約350元,即他當一天運輸散工的人工。被告在1995年、1998年與及2003年都被送過進入戒毒所,被告最後一次被判入獄是2012年2月初,他在2012年2月16日就離開監獄,即是說被告在離開監獄個多月後就犯上本案。 6.被告被捕後一直被關押至今已超過5個月,戒毒所認為被告現在已沒有毒癮,不建議他進入戒毒所接受強制治療。被告不適宜進入戒毒所,在本案中他管有8.4克純度的「冰」毒,被告過往亦屢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本席認為對被告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考慮。 7.控方提出兩個案例,即CACC 165/2000莫祖迪案與及CACC 96/2006 Jarhia Kuldeep Singh案,給本席在潛藏風險一事上作法律參考。在CACC 165/2000一案中,上訴人莫祖迪在審訊後被法官裁定管有15.724克純度的「冰」毒罪名成立。莫當時是22歲,有數次犯罪紀錄,涉及毒品的只有一次,是管有危險藥物。原審法官將他定罪後,以24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並考慮到潛藏散發風險的因素再加刑1年。莫提出上訴,上訴庭參考了有關的其他案例,包括Wan Sheung Sum案(CACC 438/1999),將原審法官原本的兩年基本判刑起點調低為18個月。但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因潛藏風險因素而加刑12個月。上訴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應共為30個月監禁,不過上訴庭在該案中考慮到一些特別的求情因素,最後只判被告兩年監禁。 8.在另一宗案例CACC 96/2006案中,上訴人Jarhia Kuldeep Singh最後被法庭裁定管有6.82克純度的「冰」毒罪名成立。該上訴人當時是27歲,他只有一次定罪紀錄,就是管有危險藥物,上訴庭在該宗案件中認為6.82克純度的「冰」毒的數量不算多,但也不算少。上訴庭不相信被告稱此等份量只夠他服用兩、三日,上訴庭並認為在該案中其他人服食該等毒品的可能性很高。上訴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本刑起點,因潛藏風險因素加刑12個月。經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之後,最終判被告入獄18個月。 9.辯方律師亦提出一些案例給法庭參考,他提出的CACC 383/2010 Minney, John Edwin案,論及何謂潛藏散發風險及法庭應作的考慮。辯方律師提出其餘兩宗案例,說是和本案的情況類似。一宗是HCCC 423/2011 Yee David案,該被告在原訟法庭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管有21.93克純度的「冰」毒罪名成立。毒品是一包的。該被告有管有危險藥物案底,但無販毒紀錄。暫委大法官以18個監禁為基本的判刑起點,並因潛藏風險加刑12個月。法官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之後,最終判他入獄20個月。 10.另一宗案例是區域法院案件DCCC 1116/2010 Chan Yuet Yu, Philip案,該被告被裁定管有一包12.62克純度的「冰」毒,他有三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但無販毒案底,區域法院的法官以15個月監禁為基本判刑起點,並因潛藏風險加刑9個月,成為24個月監禁,給予該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之後,最終判他入獄16個月。 11.在本案中,辯方律師在求情時道出被告的個人背景。他指被告在港現在只剩外嫁的姐姐,被告早年受不良份子誘使而變壞,現在已感到後悔。律師指被告在2005年已開始申請公共房屋,最近知道房屋署已經批准他的申請,原本被告要在本年6月底接受面試,但因為本案而被扣押,被告向房屋署申請將面試押後至本年9月底。 12.律師指,被告過往雖屢次犯錯,但現在已有宗教信仰,今次是認真改過。律師並呈上被告所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亦叫法庭給予他機會,將他輕判。不過,本席考慮過被告過往犯案纍纍,以及今次他在出獄後個多月又再犯案,對他所說的自己已感後悔會重新做人的說法存疑。 13.辯方律師指本案只涉及8.4克純度的「冰」毒,亦只有四包,潛藏風險是很低的。律師指,被告在被捕時正帶著毒品回家,和他同住的朋友亦沒有受到被告影響而吸毒。律師指,被告每天可吸食高至1克的「冰」毒,被告有工作,每日可賺得350元,他只須付幾百元租金給他同住的朋友。律師亦指,警方在被告身上與及他的住處找不到任何包裝工具或大量的膠袋。 14.從控方及辯方呈上的多宗案例,可見法庭對此類管有危險藥物案的判刑有輕,有重。毒品份量就算有相差,但判刑有時也很接近,這個情況是可以理解的。判刑不是數學的計算,法庭要考慮該宗案件的全盤因素,當然毒品的份量是主要的考慮。按Wan Sheung Sum案訂下的判刑原則,法庭對管有一定數量毒品的被告應作12至18個月監禁的判刑,並要考慮是否有潛藏散發風險而適量調高基本的判刑起點。法庭最後要就案件的全部情況,包括辯方的求情給予被告合適的判刑扣減。 15.在本案中,被告管有8.4克純度的「冰」毒,分為四包。在近期的一宗相類案例CACC 476/2011陳泰華案中,該上訴人管有5.47克純度的「冰」毒,合共為四十三包,市值約為3,900元。該上訴人年紀為38歲,過往有十多次案底,包括六次和毒品有關,但沒有販運的紀錄。上訴庭在該案中認為判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並考慮到潛藏散發的危險加刑9個月。被告在該案中是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的,因此最後被判監16個月。 16.在本案中,涉及的毒品包數只有四包,比陳泰華案所提及的四十三少很多,但本案涉及的「冰」毒份量更多,是8.4克。本案中的被告過往已有數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犯罪行為,他亦被送進過戒毒所三次,但他都不能改正過來。本席認為被告管有8.4克純度「冰」毒的基本判刑起點應為16個月監禁。 17.辯方律師指,本案的「冰」毒涉及的潛藏散發風險很低,本席並不同意此說法。被告當時雖然有工作,但他只是當運輸散工,每日只賺350元。他自己說每天可吸「冰」毒0.5克至1克,戒毒所報告亦指他一星期大約吸毒三次,每次會用上大約350元,即他每次吸毒已用上一日工資,被告確實是花費不少於毒品上。他在庭上作供時,亦透露到自己環境不好,所以才要投靠朋友,住在朋友處。被告說他會在住處吸毒,器具就放在茶几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和被告同住的朋友也有毒癮及會和被告分享涉案的「冰」毒,但被告這樣吸毒及管有高達8.4克純度的「冰」毒,實在是帶有很高的潛藏散發風險,危害他人及社會,而且被告在1991年亦曾管有相當數量的毒品而被判管有危險藥物可作販運罪成。2005年,他更因販毒罪在原訟法庭被判監6年。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管有涉案的8.4克純度的「冰」毒,會引發很高的潛藏散發風險,本席為此風險因素對被告加刑12個月監禁,因此將判刑起點調高為28個月監禁。 18.被告原本被控販運毒品罪,但經審訊後後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是承認管有的,因此本席給他如常的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經此扣減後,應對被告判刑18.6個月,本席將此數字調至整數,因此最後對他判刑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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