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栢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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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認罪協商後,控方修改第一項控罪,改為非禮罪。被告承認修改後的第一項控罪,亦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不承認第四項控罪,即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的罪名,該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亦索取受害人的創傷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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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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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經認罪協商後,控方修改第一項控罪,改為非禮罪。被告承認修改後的第一項控罪,亦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不承認第四項控罪,即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的罪名,該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亦索取受害人的創傷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8日。 2.控方案情指出,受害人女子是在2001年6月15日出生,案發時年約十三歲。2015年4月4日,受害人從「面書」認識被告,雙方交換電話,亦以WhatsApp互通訊息。受害人在錄影紀錄證據指出,在2015年4月5日,被告以WhatsApp通知受害人,說他想到受害人在新界八鄉的住所探訪。受害人告知被告,她父母外出工作。被告和受害人在錦上路西鐵站會面。後來因為受害人的居所在那時並沒有其他人,被告和受害人返回受害人的居所。被告說他感到疲倦,想和受害人小睡,於是二人一起到碌架床的上層相處。被告吻受害人的面和頸,並且試圖除去受害人的T恤。最後受害人自己除去T恤,被告亦相繼除去自己的衣服,但受害人不能夠肯定被告有沒有除去他自己的內褲。被告後來除去受害人的牛仔褲和內褲,並且把受害人的胸圍拉上。被告繼續吻受害人的面和頸,亦抱著受害人。沒多久,受害人感到被告把一些東西放在受害人的私處。受害人感到一至兩秒的劇痛,於是叫被告停止動作,並且推開被告。受害人感到驚恐。後來,被告要求受害人替他口交,受害人答應。被告在受害人口內射精,受害人把精液吐在紙上。 3.之後,雙方穿回衣服。被告說他感到肚餓,受害人煮了麵給被告吃。被告吃完麵後,要求受害人再次替他口交。受害人答應。同樣地,被告在受害人的口中射精。 4.2015年4月15日,受害人把事件告知她的朋友Y和C。事件輾轉傳到受害人的老師和母親,他們於是報警。 5.受害人在一次認人手續中確認被告。 6.2015年4月22日,受害人接受醫生檢查。醫生發現受害人的私處外圍並沒有損傷,亦沒有明顯較近或過往的損傷。但醫生表示,這並不表示受害人並沒有早前的性行為。 7.被告在2015年4月17日,在他自己家中被捕。 8.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9.被告現年22歲,未婚,中學程度,曾經做教練,被捕前是地盤工人。被告來自單親家庭,有兩位姐姐。2013年參加了天秤裝卸的職業訓練,後來做學徒。 10.辯方早前呈上被告和被告母親的求情信,以及前僱主的信,亦呈上一些案例:特區訴李國偉CACC 199/2011、律政司司長訴黃子健(譯音)CAAR 8/1998和特區訴陳存憲HCMA 240/2003。 11.今天,辯方再呈上六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自己的第二封求情信、被告兩位姐姐、中學校長、前僱主和教會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 12.辯方指稱,今天被告的母親、家姐和女友都有到庭支持被告。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出,被告並不是有孌童癖的嗜好,雖然讀書成績並不好,但被告對家庭是有所承擔。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指出,受害人幸好並沒有永久性的創傷。辯方指稱,被告有真誠的悔意,在個多月的羈押期間已經飽受失去自由的滋味。被告承諾不會犯事,亦珍惜前僱主的挽留。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3.被告現年22歲,香港出生,中學程度,單身,曾經任職訓練營的導師,案發時是建築工人。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 14.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在社交網站「面書」認識異性,過去五年有三十名女友之多。被告有性交經驗。就本案而言,被告否認他知道受害人的年歲,亦說被告到受害人的住所只是說說笑而已。被告知道受害人有些不滿,但並沒有和受害人面對面傾談,最後被告刪除和受害人電子通訊的方式。專家認為被告並沒有心理阻障的問題。被告近年已經顯示較佳的自我控制能力,但在解決社交問題的能力則稍遜。專家認為被告並沒有明顯偏向兒童的性傾向,而被告所重犯的機會是屬於低至中度。 15.勞教中心報告指出被告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被告是從一個破碎的家庭長大,父母在1998年離異。被告的家庭亦是倚賴綜援。報告指出被告的自我控制能力薄弱,亦沒有強的守法精神,建議被告需要接受一段有紀律的院舍式督導和監管。 16.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明白這次行為對受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傷害,甚至會有陰影,感到後悔,真心向受害人致歉,保證不再犯。被告擔心母親的身體,希望能有社會服務令或感化。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從單親家庭長大,在被告18歲時,他們不再倚賴綜援。被告是顧家的人,每個月給母親$10,000元家用,是家庭的支柱,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被告的前僱主說,被告工作態度積極、用心和勤勞,因而有所加薪。 17.今天辯方所呈上的求情信中,被告說他明白對受害人造成心靈的傷害,亦明白自己犯錯害及家人,不想拖累家人,希望對家庭的生計有所承擔。被告的大家姐說被告熱愛運動、愛鍚家人、樂於助人,亦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的二家姐說她們對被告犯案很痛心,軟弱的被告是需要教導、指引和鼓勵。被告是有悔咎之心,亦因此事而有所成長。被告會是一個不一樣的他,奉公守法,成為一個有承擔的男子漢。被告的中學校長說被告本質良善,只是一時之錯,希望法庭輕判。被告的前僱主說被告在公司工作兩年,乖巧聽教、品格純良,對家人有承擔。被告已經懊悔不已,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教會朋友說被告是一時把持不定而犯案。被告承諾不會再犯事,而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 18.從案情而言,被告在4月4日和受害人在面書認識,第二日便藉詞和受害人見面。當知道受害人家中沒有人,因而乘機到受害人家中犯案,佯稱疲倦,亦成功游說受害人上床。接著被告的舉動、動機和目的則顯而易見。受害人在某種程度上成了甕中之鱉,任由被告擺佈、上下其手。被告幸運地能夠和控方得到認罪協議,使原有第一項「和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改為非禮罪,而第四項「企圖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非法性交罪」則留在法庭存檔。這兩項原有的控罪確實使被告的刑責更加嚴重,特別是第四項控罪,但本席只能夠以雙方同意的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19.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可以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免卻受害人再次重提這不幸的事件。但這事件亦反映出時下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少女,是沒有足夠的安危意識,亦甘於冒險;今天認識異性,明天便可以讓對方登門入室、大被同眠的無知。網絡世界不分時空,亦令這個風氣無限擴張,使人感到憂慮,亦使人感到無奈。 20.本案被告只圖私慾,藉詞到受害人家中,並沒有使用任何防範的措施,兩次游說受害人口交,罪行的形式可算是嚴重。但三項控罪是同日、同地發生,受害人亦沒有受到恐嚇、武力就範。 21.受害人的創傷評估報告指出,受害人並沒有受到顯著的心理創傷。受害人亦能夠維持正常的社交和學校生活,但受害人對事件感到羞恥,亦刻意逃避事件的存在。受害人已經學會如何在異性交往中保護自己。受害人的自信心並不高,渴望和他人有較緊密的關係,但對性的道德觀念則較為薄弱。受害人的家人對受害人的管教較為被動。專家認為受害人應該接受社工的輔導,以加強受害人的危機意識和自信心,亦避免受害人不會沉醉於自我的想像空間。 22.本席考慮到被告和受害人的年紀相差大約有八年左右。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力犯案。受害人是在毫無自我保護意識下,半推半就,令被告可以為所欲為。法庭對青少年犯案者亦需要本著他們自我更新的本意來判刑。本席相信被告真心悔改,亦有強大的家人支持,不會再犯,亦會對家庭、對社會有所承擔。但法庭亦需要保護無知少女,亦要發出明確訊息,告訴干犯這類罪行的人士,亦要面對較重的刑罰。在平衡各項因素下,本席決定依循勞教中心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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