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家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88/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November 2023.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88/2023[2023] HKDC 15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8/2023

[2023] HKDC 15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家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23年11月6日
出席人士:  陳旭蕾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榮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案情撮要

2.案發時,被告人在一間位於香港仔的社區中心擔任義務導師,而當時6歲的X由2022年7月起在該社區中心參加小組補習班。

3.2022年10月12日下午約4時,X在被告人及一名女性義務導師的監督下參加小組補習班時,被告人把X帶到自己面前,讓X站在他雙腿之間的位置,然後被告人把身體靠前,多次用自己的面頰貼往X的面頰。該女性義務導師留意到X和被告人的互動,感到奇怪,於是在補習班下課後把她觀察到的情況告知X的母親。X在查問下向其母親表示一名男子曾在上課時掀起她的裙子,並伸手進入她的內褲內撫摸其私處。事件交由警方處理。

4.同日,警員以猥褻侵犯罪拘捕被告人,而X亦被帶到瑪麗醫院接受醫療檢驗,醫生發現她的外陰周圍有輕微紅斑。

5.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曾女士於2022年10月17日與X進行錄影會面。於錄影會面中X透露她在某一個星期三上補習班時,一名相信是被告人的男導師坐在他與另一名女童的中間說故事。X之後行到該男導師面前站立,但由於男導師是雙腿分開坐着的,所以X站在他的雙腿之間。當X嘗試走開時,該男導師不讓她離開,更把他的右手從前面伸進X的裙底,以及伸手進入她的內褲內,該男導師更用其中一隻手指撫摸X陰道範圍多次,直到課堂差不多完結時才停手。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他和父母親同住。被告人於2011年在公開大學英文系學士畢業,之後從事補習工作。

7.2014年10月,被告人在擔任兩名當時分別為7歲及10歲女童的義務私人補習導師期間在女童家中多次猥褻侵犯她們,包括伸手進入她們所穿的衣服及內褲內觸摸她們的胸部及私處。被告人亦拍攝了其中一名女童沒有穿着衣服時的照片及錄像。警方亦在被告人家中的平板及桌面電腦搜獲接近200,000張照片及813段涉及兒童色情錄像片段。被告人因而被控五項猥褻侵犯罪,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於2015年10月5日,他在胡雅文法官席前承認全部控罪,一共被判處五年兩個月監禁。

8.被告人於2018年4月服刑完畢獲䆁。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指被告人當時報讀了建造業議會地盤管工課程,期望可以盡量避免接觸女童,但因患上躁鬱症所以未能完成課程,他亦曾經企圖自殺但不成功,之後被告人一直要在精神科門診接受治療,亦因藥物的副作用,令他經常昏昏欲睡,所以未能再找到工作。然而到了2021年,因醫生減低了藥物的份量,被告人精神轉好便嘗試做一些義務工作,並於2021年9月開始擔任涉案社區中心的義務導師。黃大律師稱被告人並不是刻意找機會接觸女童,只是他認為當時的工作環境是開放式,不會有機會讓他和女童單獨相處,但最終他不能控制自己而再犯案。

9.黃大律師表示被告人願意承擔責任,亦坦白認罪免卻了X要上庭作供的尷尬及不安。被告人承諾他不會再從事教育工作及願意接受治療。黃大律師同意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人有前科及他作為X的導師違反X及其家人給予他的信任。

10.就刑期方面,黃大律師呈交了兩宗上訴庭案件,分別為律政司司長 訴 黃子健(譯音)[1998] 4 HKC 3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給本席作參考。

11.本席在判刑前索取了X的創傷報告、被告人的精神及心理醫生報告以便了解他們的精神及心理最新狀況作判刑考慮。

12.按臨床心理學家為X所撰寫的創傷報告顯示,X於被侵犯後初期情緒較為波動,她在接觸陌生人或參與群體活動時會較為緊張,特別在交友上會出現困難。臨床心理學家指現階段X沒有任何明顯的心理困擾或反應,但是X在過往一年的五次心理輔導中一直迴避談及涉案事情或她自己對於被侵犯的觀感。臨床學家認為X的心理狀況仍需繼續觀察,特別要針對X在社交時所產生的焦慮。

13.兩名精神科醫生在報告中均指出被告人是一名戀童癖,他雖然於2018年被診斷患有雙重人格障礙,但其精神狀況於還押期間穩定,兩名醫生認為被告人現階段無需接受強制住院治療。

14.林醫生是被告人於上一宗案件被判刑後曾跟進他個案的心理醫生,她負責替被告人撰寫他的心理報告。林醫生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於上次服刑期間完成了給予性罪犯的12個月密集課程。被告人在服刑完畢後接受監管的一年期間,雖然並沒有接觸青春期的女孩,但他仍然對這類兒童有性幻想。被告人向林醫生承認在監管期間曾使用互聯網通訊軟件和一名他聲稱曾戀上的未成年受害人有聯絡。被告人在獲䆁後不久精神狀況不穩定,曾有抑鬱及自殺傾向,一直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及服用精神科藥物。直至2021年8月,在被告人的要求下處方藥物劑量獲減半,他覺得精神狀況有改善便開始找尋一些義務的工作。被告人指出因為他的工作表現及英語能力,該些提供義務服務的機構甚至願意把一些照顧兒童的工作交給被告人處理。被告人透露除了涉案的機構外,還有至少一間非政府組織及區議會曾提供機會讓他教導兒童。林醫生指出雖然被告人明白他教導兒童時會有非常高的重犯機會,但他以該些教導不是一對一的情況來說服自己。

15.關乎林醫生對被告人的臨床印象,她指出被告人每一次的犯罪模式均是相似的,先以善意的舉動接觸兒童,當他獲得了照顧兒童的信任後,便對女童作出性騷擾的行為。林醫生強調被告人有非常高的性罪行重犯機會,其戀童癖因他的精神狀況變得複雜,其躁鬱症狀令他更傾向以性來解決他的情緒問題。林醫生的結論是被告人長期對青春期的女孩有性慾,他的精神狀況因其躁鬱症而變得複雜。就被告人的更新而言,林醫生認為處理他對未成年人士的性衝動及讓他建立有意義的社交網絡最為重要。林醫生的意見是被告人絕對不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和未成年兒童有接觸,以防他再犯事。

判刑理由

16.上訴庭沒有猥褻侵犯罪定下判刑指引,原因是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可以說是千變萬化,但上訴庭強調原審法官就判刑時應緊記三項重要的考慮:(一)阻嚇其他人干犯相同類型的罪行;(二)展示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性及痛恨及(三)替受害人及其家人因事件所感到的冤屈作出申冤(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

17.就涉及兒童的性罪行,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判詞第13段中列舉了多項判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

(2)  二人的關係是否涉及濫用職權、身份及違反誠信;

(3)  被告人是否使用威嚇或引誘;

(4)  控罪的數目及歴時多久;

(5)  有否使用不當及不必要的暴力,有否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或不安;

(6)  有否對受害人造成肉體或心靈上的傷害;

(7)  對受害人家人的影響;

(8)  有否涉及其他人觀看受害人的照片或錄像片段;及

(9)  被告人是否心理不平衡或有戀童癖及重犯風險。

18.黃大律師所呈上的 黃子健 一案是一宗律政司就刑期覆核案件。該案的被告人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案情為他在照顧一名年約8歲的女童時曾兩次對她作出性侵犯,其中一次他脫去該女童的內褲撫摸她的陰部,另一次要求該女童為他口交直至射精。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人接受社會服務令。上訴庭認為適當的刑期在認罪扣減後應為9至12個月監禁。本席留意到 黃子健 一案發生於1998年,當時上訴庭仍未就此對控罪定下量刑時需考慮的因素,固此本席認為 黃子健 一案並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

19.吳岳威 案的被告人承認五項猥竊侵犯罪,案情指被告人在他的外甥女及侄女13至15歲時曾撫摸她們的胸部和伸手入其侄女褲內撫摸她的陰部3至5分鐘。上訴庭認為就涉及撫摸陰部的罪行而言,恰當的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

20.被告人作為X的導師,他對X作出侵犯明顯違反誠信;X當時只得6歲,更甚被告人在其他兒童及女導師一起上課時,眾目睽睽下依然對X作出親暱的行為,可以顯示他完全無法控制他自己的性慾。根據X所指,被告人對她作出侵犯的時間並不是短暫的;雖然現階段X沒有心理創傷,然而她一直迴避傾談她被侵犯的事情,再者事件令X較難認識朋友,這對一名正在成長的兒童影響可能極為深遠。本席完全同意心理醫生所指被告人是一名戀童癖及其再犯的機會相當高,縱使被告人在上次服刑期間曾經接受12個月心理治療,但似乎成效不大。總括而言,本席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較 吳岳威 一案涉及相類似的犯罪行為嚴重。

21.考慮本案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X的創傷報告,被告人的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本席認為就被告人所涉及的控罪量刑基準應為三年監禁。被告人認罪是唯一的求情因素,三份一刑期的認罪扣減後被告人被判處為兩年監禁。

後記

22.本席留意到警務處按法改會的建議於2011年12月設立了一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行政機制計劃,令從事與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人員,如他們曾因性罪行被定罪,該些紀錄可供查冊,目的是避免有前性罪犯在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時故意隱瞞其過往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從而騙取僱主的信任,並且透過工作接觸再次侵害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減低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受性侵犯的風險。然而按「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計劃守則第一章1.5段,此機制只涵蓋向機構或企業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合資格申請人,機制並不涵蓋私人補習導師及志願工作者,因查核可能會被濫用。再者此機制仍不是強制僱主需要查核應徵者有否性罪行定罪紀錄。

23.控方確認基於被告人是義工,所以涉案中心不會查核被告人過往有否曾因性罪行被定罪。事實上,按守則就算他們希望作出查詢,警務處仍會因計劃不涵蓋志願工作者而不會向他們提供服務。

24.本席明白在制定守則時已在保護兒童、保障個人私隱及鼓勵多些人士參與義務工作三方面的平衡作出考慮,然而本案顯示守則確實存在漏洞,事實上從被告人上一宗案件的判詞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在他上一宗案件等候判刑時曾向心理醫生披露他有意在服刑後擔任導師,當時心理醫生在其報告中強調不可以讓被告人再參與教導兒童的任何工作,遺憾地最終他亦能以義務導師的身份性侵犯本案的受害人。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犯案時是知道如他以義務形式提供教學服務,則聘請他的機構不能查核他過往有否性罪行定罪的歷史。本席僅希望相關部門能考慮把守則服務範圍擴展至所有涉及從事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不論該工作是有薪酬還是以義務形式,好讓能對兒童及他們的家人提供較為全面的保障,及防止好像被告人這些不能自制的人士再犯案。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