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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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4/2022 [2023] HKDC 9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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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被告被控以兩項控罪,控罪一指他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指他於2022年5月11日,在九龍秀茂坪某單位,猥褻侵犯14歲女童X。 2.控罪二指他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14日,在秀茂坪同一單位,襲擊X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 3.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本案的受害人X是被告的女兒,案發地點是他們的家,案發時被告的妻子、X的母親Z不在家。 4.本席經審訊後,就控罪一裁定被告於案發時進入X的房間,X當時裝作睡覺,被告用他的手「捻」X左胸一、兩下,然後再同樣地「捻」X右胸。 5.就控罪二,本席裁定被告因為不滿X深夜仍與他人談電話,二人爭執,被告繼而用木色棍襲擊X頭部,X用右手擋格,以致右手手腕受傷,即右腕的掌面有一道長3毫米的紅色傷口。被告其後用木色棍「篤」X,導致X小腿及膝蓋受傷,即右腳小腿內側有一吋瘀傷,瘀傷中間有一道長3厘米的表面裂傷,而旁邊還有另一道長1厘米的表面裂傷,以及右膝遠端有一處長1厘米的瘀傷,所有瘀傷和裂傷都有輕微觸痛。 求情 被告的背景 6.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67歲,已婚,教育程度至中二。被告與妻子Z及女兒X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他在被捕前任職的士司機,每月收入約10,000元,他自被捕後還押至今。被告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 7.Z是被告的第二任妻子,被告與居於香港的前妻育有三名兒子,大兒子22歲時在車禍中喪生,二兒子32歲,已婚,任職金融業,與前妻同住。三兒子30歲,大學畢業,現居於加拿大,任職銀行。 8.辯方指出,被告以往每天早上為X準備早餐,及駕駛的士送X返學,晚上如有需要時亦會接載X回家。X就讀小學時,被告安排她學鋼琴、補習,直至X小學五年級時,因X不情願,所以停止了。 9.被告附上以下求情信,第一封求情信來自三名外甥女,她們在信中指,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老邁,與女兒年紀差遠,不擅於與子女溝通,過份緊張女兒,及望女成才心切,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她們說,在她們心中,被告為人忠厚善良,當親戚朋友有困難,即使自己生活條件不太好,也義無反顧去幫忙。另外他也十分顧家及疼愛家人,可惜思想守舊、性格固執,溝通和表達能力欠佳,只懂得用令人煩厭的管教方法,因而經常與家人發生爭吵。此外,被告再次創業,情況不理想,他為了給妻女更安定的生活,轉當的士司機,不分晝夜工作,而且就算行車多遠,只要妻女想出外遊玩,被告也會停低工作,載她們到目的地,而X生病時,被告總是第一時間回家陪她看醫生。但是X升上中學後,學業變差,後來更結識男友,並且出現行為問題,以致被告倍加擔心,但是被告表達能力欠佳,令二人關係變得緊張。 10.她們又指被告在獄中拘留期間,首要憂慮仍是女兒是否得到安全看顧,妻女二人是否有足夠生活費。她們指出事件對於重視家庭觀念的被告而言,已是最大的懲罰,懇求法庭能從輕發落。 11.另外一封求情信是來自被告妹妹,求情信內容講述被告的背景,亦提及被告為給予妻女穩定生活,放棄創業而當上的士司機,大部份時間也會開全更,以求賺取更多金錢給妻女生活,可惜他不擅長表達自己的愛,是一個典型的古板和口硬心軟的人。雖然他總是打打罵罵,但是他願意為妻子做家務,以及送女兒上學、放學,妹妹也在信中指出,被告重視家人,而今次事件令父女關係破裂,已是對被告的最大懲罰,懇求法庭能從輕發落。 12.第三封求情信是來自被告的三十多名朋友,他們代表被告的同鄉會指出,被告熱心公益,積極參加同鄉會事務,曾經為健康出現問題的同鄉提供經濟援助。就被告現時處境來說,他們感到十分震驚,並且難以相信,加上被告年紀大,大家對此非常憂慮。他們希望法庭能讓他早日回歸社會,讓他安好度過晚年。 13.第四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數名朋友,他們指被告為人仗義,心腸不壞,於朋輩間備受尊重,樂於助人。 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 14.本席索取了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心理專家報告內容。報告指出被告在內地農民家庭長大,他受教育至16歲,然後偷渡來港。他在27歲與上一任太太結婚,育有三名兒子,被告和太太共同經營製衣及鞋履生意,二人關係在被告36歲時,因生意問題發生衝突而轉差。被告的生意在2008年遇上問題而倒閉,他之後與前妻離婚,與本案證人Z在2010年結婚。被告與Z育有女兒X,他們在2014年回港居住,被告其後任職的士司機,之後他與Z的關係轉差,被告將大部份精力放在照顧X身上,不過隨著X長大及其言行不受被告控制,被告與X關係轉差,被告在雙方出現衝突時會變得脾氣暴躁,但他指他從來沒有打X。被告沒有精神病的歷史,也沒有濫用酒精及藥物的紀錄,過去沒有接受過輔導服務,他沒有強烈的性衝動,近年少看色情刊物或接受性服務。他與太太有固定的性生活,心理專家沒有發現他有異常的性癖好及性幻想,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5.被告的妹妹形容被告善良及樂於助人,他為人傳統及固執,妹妹不相信被告有非禮X。被告在報告中否認他非禮X,他指出他沒有意圖傷害X,他對控罪沒有悔意,他回想整件事,認為自己過於控制X,及對X過於嚴厲,他對X誣告他感到失望,說他希望X可以自我反省,若X向他道歉,他會原諒X。 16.心理專家指出被告的智能正常,分析指出他在解決問題及情緒控制方面的能力欠佳,他未能有效地控制他的負面情緒,他生氣時容易在家發脾氣,但是除此之外,他沒有嚴重的情緒問題。 17.被告否認本案控罪,心理專家指出若他確有干犯控罪,原因可能與他積聚的挫敗感和婚姻問題有關。心理專家亦考慮到他的心理情況、對兒童並無異常的性興趣,以及他的年齡,他干犯性罪行的風險為低,但是若他仍然與X和Z同住,他可能繼續有家庭問題,他與家人之間的衝突可能加劇,他重犯的風險增加,心理專家建議他接受包括臨床心理學家和社工的專業輔導。 X的受害人影響報告 18.此外,本席索取了X的受害人影響報告,為此,社會福利署提交了X的心理報告,報告內容指出X從小受到被告的責打,並因此感到沮喪,就算她回到家中也沒有安全感。她曾經傷害自己,及想過自殺,但因為害怕所以沒有進一步行動。雖然X的母親知道被告的行為,以及愛X,但是除了叫被告不要再做之外,沒有其他方法保護X。面對被告的暴力行為,X感到麻木,並且用這種態度以免在身體及情緒上再受傷害,但是她對於被告的非禮行為感到十分震驚,並且感到難以理解為何被告會這樣對她。 19.就此案來說,她在報警之後經過多番程序,以及在沒有母親和親戚支援下離開居所,她甚至被被告一方的親戚指罵她說謊,而且因為被告不認罪,她要上庭作供,她對被告感到厭惡,並且不知如何面對他。她指出無論被告面對甚麼刑罰,她都不想見被告,被告也不可以在她18歲前找到她。她需要時間去處理她經歷過的事情,這些變化令她感到有壓力及受到挫折。她嘗試用其他不同的事情避免回想非禮事件,但她仍會忽然想起此事,這件事負面地影響她與異性交往,她與她前男友有親密接觸時,也會忽然想起此事。她無法忘記被告對她所做的行為,並且預計這會影響她與日後伴侶的關係。心理專家認為事件令到X在與男性發展親密關係時,將被出賣及不信任的感覺過份籠統地放諸其他男性身上。另外,X在事後缺課變得更頻密,她指出她與同輩的人際關係出現問題,不過原因與本案無關。她指出若果她的父親不是這樣對待她及傷害她,她可能會得到父親的支持,可能是一個更正面和樂觀的人。X母親Z說,X的情緒在事後更為波動,X不肯上學,大部份時間留在房中,不向她透露她的想法。 20.心理專家認為X以壓抑、麻木及迴避的方式處理此事,而當日常生活出現其他導致壓力的情況,例如人際關係時,她處於失去平衡的境況。報告在結論中指出,X對於被告在本案中襲擊的行為,以抽離和麻木的態度處理她面對的身心痛楚,但是心理專家指出這種處理方法不利於X適應相關情況,若不認真處理的話,會無可避免地長遠影響X日後的人生。而被告非禮的事件令X感到震驚,不安,煩躁,事件影響她與異性的交往,以及建立親密的關係,損害她與異性正常地發展關係,而且被告否認非禮事件,令X感到憤怒及煩躁,進一步危及她的精神和社交的心理發展。 21.檢查發現X情緒上出現困惱,而她採用了迴避的態度去面對,她有需要接受心理輔導,以面對她身處的境況,以及在輔導期間出現的心理反應。本席考慮了報告內容,但是本席謹記,本席只是針對本案控罪作出判刑,本席不會因為報告提及其他未經證實的行為,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測,或者/以及加重被告的刑罰。 討論 控罪一 22.猥褻侵犯是嚴重的罪行,尤其是涉及兒童的更為嚴重。由於這類案件,案情各有不同,上訴庭沒有就這類案件作出量刑指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重申法庭就成年人性侵犯兒童案件的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判詞第九段):
23.被告大律師引述以下案例,以支持其求情:
24.辯方指本案案情遠較上述案例輕微,法庭可考慮採用低於十八個月的量刑起點。就本案案情而言,被告藉著X睡覺進行非禮行為,被告有拉高X的衣物,用手進行沒有隔著衣物的接觸,即是觸及左右兩胸的敏感部份,本席認為只有L.C.(HCCC 73/2022)案中第一至第三控罪的嚴重程度與本案相近。而根據曾昭德的各項因素,本席作出以下考慮:
25.在減刑因素方面,本席考慮了辯方的陳詞,被告年屆67,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雖然在陳詞及求情信中,多番羅列被告疼錫X以及愛護家庭的事例,但是本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沒有考慮X已經成長,是獨立的個體,被告完全不尊重X,並且作出嚴重破壞信任的行為,傷害X的身心,本席不認為有任何有效的減刑理由。 26.考慮了以上各項因素,本席採用十七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沒有任何刑期的扣減,因此控罪一的刑期為十七個月。 控罪二 27.辯方引述案例HKSAR v Le Gat(HCMA 655/2017),該案上訴人掌摑前女友的面部,她跌倒後上訴人繼續打她,女友捉著門框想起身,上訴人以門夾她的手指,女友的心口、左上臂、雙手、左膝及右邊皮膚瘀傷,雙手及手指腫脹,下背觸痛及左前臂擦傷。上訴人在原審時經審訊被定罪,上訴法院維持四個月判刑的刑期。 28.辯方的求情指出,本案的襲擊源於X談電話的聲浪影響到被告,被告因此與X發生爭執而導致事件,襲擊的時間及導致的傷勢與上述相關案件比較起來較輕,法庭可以考慮用低於四個月的量刑起點。 29.就控罪二來說,被告使用了武器,即木色棍襲擊X的頭部,頭部是一個人身體的重要位置,若非X以右手擋格,後果不堪設想,被告的另外一下襲擊亦使用了另一武器,即白色鐵棍,令X的右小腿和右膝受傷。雖然傷勢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但是被告均使用了武器,而且被告是成年人、是父親,X為未成年人士,被告作為父親,非但沒有保護女兒,反而用武器襲擊她,令她身體受傷,本席認為案情比Le Gat更為嚴重。本席也考慮了辯方所提的求情理由,但是本席認為沒有有效的減刑理由。本席採用六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以及控罪二的刑期。 整體性原則 30.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性量刑的原則,將兩項控罪同期或部份同期執行。本席考慮了整體性原則,兩項控罪發生於不同時間,屬於兩件不同事件,兩項控罪性質和刑責亦有不同,但是考慮到兩案時間相隔不遠,本席認為兩項控罪可以部份同期執行,以免刑期過長。 31.本席下令控罪二的兩個月,與控罪一的十七個月同期執行,其餘四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本案的總刑期為二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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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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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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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K.C.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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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C.P.
HKSAR v. Shabbir Asi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應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懷恩
HKSAR v. Yu Chun Sing
HKSAR v. Chan Pak Kit
HKSAR v. Lee Kwok Wah Francis
HKSAR v. Lee Pak To
HKSAR v. W.C.T.
HKSAR v. Kwong Tsz H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碧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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