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娟 對 香港警務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95/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December 2015.
1. 本庭於2015年8月14日頒佈判案書,駁回了原告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啓肇2014年9月4日判案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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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9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23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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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15年8月14日頒佈判案書,駁回了原告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啓肇2014年9月4日判案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覆述。 2.原告人擬就本庭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她於2015年8月20日提交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法庭命令以書面處理申請,雙方繼而提交了書面陳詞。 3.看來原告人現時聲稱對方依賴的一封信件,標的人物不是她,而是與她同名同姓的人,因為信件沒有列出身份証號碼。但本庭留意到,這信件是寫給她的代表律師Cheung Wong & Associates,而不容爭議的,是原告人與代表律師去到裁判法院時,接受了警方不舉證起訴她而簽保這安排。原告人現時聲稱信件是有關與她同名同姓的人,或有人偽冒她這說法,不但沒有在原審時提出,而且無論如何都是令人費解的。 4.上訴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雙方陳詞後,本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並没有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令至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本庭駁回申請。 5.至於本申請的訟費,考慮過被告人代表律師的訟費清單後,命令原告人支付訟費$9,867予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施潔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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