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娟 對 香港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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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啓肇在2015年2月5日作出的訟費命令,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P 3152/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15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315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2333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原告人) 梁麗娟  

答辯人 (被告人) 香港警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書面陳詞日期: 2015年12月8、10、14及18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1月7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啓肇在2015年2月5日作出的訟費命令,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本案的背景見本庭在2015年8月14日頒佈的判案書中 (案件編號CACV 195/2014),在此不贅。

3.就本上訴許可申請而言﹐相關背景可撮要如下。

4.申請人在2013年開展HCA 2333/2013,向香港警務處處長索償港幣980萬元正。聆案官黎達祥以缺乏合理訴因為理由,把申請人的申索撤銷,並命令申請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申請人不服,向余法官提出上訴。余法官駁回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令,命令申請人支付被告人的上訴訟費。隨後,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更改余法官作出的暫准訟費令。2015年2月5日,余法官頒佈判決書,駁回申請,將暫准訟費令作實,並命令申請人支付被告人該申請的訟費。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15年5月8日,余法官頒佈判決書,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申請人支付被告人該申請的訟費。

5.在決定是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法庭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  逾期時間的長短;

(二)  逾期的原因;

(三)  如果上訴時限獲延長,上訴得直的機會,即上訴是否具有合理的勝算機會;以及

(四)  如果申請獲批准,對答辯人所造成的損害程度。

6.關於第一點,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3) 條規則的規定,上訴申請的時限已在2015年5月22日屆滿。申請人卻在2015年11月26日才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嚴重超出規定時限逹6個月之久。

7.關於第二點,申請人遞交三份書面陳詞解釋 (分別於2015年12月8日、14日及18日存檔)。她解釋道,由於她要處理之前與HCA2333/2013案件相關的訴訟申請,因而錯過了本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定時限。本庭不接納此為逾期上訴的合理解釋。

8.關於第三點,余法官所頒佈的訟費命令,是按慣常處理訟費的原則,在正確行使酌情權之下作出的,因此申請人的上訴並無任何合理的勝算機會。

9.關於第四點,因為申請人的上訴根本無任何合理的勝算機會,本庭無需處理。

10.本庭駁回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訟費。

11.本庭指示,答辯人須於本判案書頒發之日計起的14天內向法庭呈交及送達予申請人其訟費清單,申請人則於其後14天內向法庭呈交並送達予答辯人她對訟費清單的回應,而她的回應不可多於2頁A4紙;法庭之後會以書面處理訟費的數額。

12.本庭認為本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所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命令申請人不得根據第59號命令第2A(7) 條規則,要求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

(朱芬齡)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施潔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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