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333/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ne 2015.
1. 本席於2015年4月10日頒下判案書(下稱「 該判案書 」),駁回原告人就高等法院聆案官勞杰民在2015年1月9日頒布的命令(下稱「 9/1/15 命令 」)而提出的上訴(下稱「 本上訴 」),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如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决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下稱「 該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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