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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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判處18個月感化令。由於他違反感化令,裁判官把感化令撤銷,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於聽取陳詞後,駁回上訴,現把理由道出。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695/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9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6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52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嘉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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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6年1月27日
判決日期 : 2016年1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6年3月1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判處18個月感化令。由於他違反感化令,裁判官把感化令撤銷,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於聽取陳詞後,駁回上訴,現把理由道出。

承認事實

2.根據上訴人於認罪時所承認的事實,他自2012年8月起,任職「佐丹勞」一分店的高級售貨員,持有該店的夾萬鎖匙。他在2014年9月28日至10月5日期間,偷竊了該店現金 $20,539.10。於2014年10月7日他向警方自首,承認因為「賭波」而干犯了這偷竊罪行。

上訴理由

3.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指刑期明顯地過重。

討論

4.上訴人於承認控罪後,裁判官提取上訴人的感化報告及頒下賠償令。上訴人全數向「佐丹勞」作出賠償及法庭判處他接受感化18個月。

5.約3個月後提取的進度報告的內容正面,顯示上訴人正視其賭博問題。雖然他的工作不太穩定但裁判官命令感化令繼續生效。

6.於4個後,裁判官提取上訴人的第二份進度報告,這報告顯示上訴人進度不理想,再次沉迷賭博並多次與感化官失去聯絡,但其後向感化官表示悔意。裁判官給予上訴人一次機會,容許他繼續接受感化,但警告他再違反感化令的後果。

7.感化主任於3個月後提交的進度報告顯示上訴人與他失去了聯絡及缺席心理輔導課。上訴人更缺席法庭的聆訊。

8.約兩星期後,上訴人被拘捕及帶上法庭。他承認違反感化命令。裁判官在索取了有關的報告後,撤銷感化令及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

9.上訴人提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邱巧玲 HCMA 461/2015的案例。在該案中被告人面對8項偷竊僱主金錢的罪名,涉及金額共 $29,056。她有43項定罪記錄及共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亦依賴 HKSAR v LEUNG Shuk Man CACC 230/2001 指出償還失竊款項是一個減刑的因素。上訴人指其案件只涉及一項罪名及他沒有刑事記錄,因此被判入獄的話,刑期不應長於3個月。

10.本案的盜竊罪涉及違反誠信的情況。根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 CACC 99/2006就這類罪行定下的判刑指引,如金額低於 $250,000的話,量刑基準為兩年監禁以下。雖然本案所涉及的金額遠低於這個數目,但可判處及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置疑的原則。本案與上訴人所援引的 HKSAR v WONG Chun Cheong FACC 9/2000 有很大的不同。在該案中,被告人只是觸犯了一項性質輕微的罪行,即在公眾地方參與未有領取許可證的舞獅表演。終審庭因此認為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與罪行的性質不成比例,及改判罰款 $100。

11.在這案例中,終審庭亦指出法院須考慮教導所命令是否合乎社會的利益。第239章《勞教中心條例》第1條亦指明法庭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及顧及犯人的品格和過往行為後,並為犯人的本身及公眾利益着想,可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以代替其他的判刑。

12.在本案中,雖然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應判以即時監禁,但裁判官為更有效幫助上訴人而判處他接受感化,上訴人完全不珍惜法庭給予的機會,而他違反感化令的行為所帶出的最重要的信息就是他守法的觀念非常薄弱。

13.上訴人今年24歲,沒有過往刑事定罪記錄。他之所以犯法是因為染上賭博的陋習。就案件的情況,上訴人的品格和行為,及他本身和公眾利益而言,幫助他更生遠比純粹懲罰他來得重要。感化輔導當然是最好的選擇,但當這個選擇並不能收到預期效果的時候,法庭就須要考慮應判處上訴人監禁還是以其他方式幫助他更生。

14.本席認為裁判官選擇勞教所命令代替監禁來繼續輔導上訴人,協助他培養守法的觀念和更生,是完全合乎上訴人本身及公眾利益的做法。

15.根據《勞教中心條例》上訴人會在勞教所羈留不少於3個月及不多於12個月。根據經驗,一般來說羈留的期間會是6個月左右。本席接受這會長於上訴人如被判監禁時的刑期,但分別並不大。在勞教所內上訴人會得到短期但卻是尖銳和震撼式的訓練,培養他服從紀律和守法的觀念,而獲釋後為期一年的監管令更能有效地令上訴人不再犯法。相對來說,長一點的羈留時間在上訴人及大眾利益的大前題下來考慮是完全有價值的。

結論

16.刑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張雅棣律師行延聘曾敏怡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