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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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被控一項販毒罪,後來控方修改控罪為藏毒罪,涉及的毒品為25.3克粉末,含23.5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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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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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原被控一項販毒罪,後來控方修改控罪為藏毒罪,涉及的毒品為25.3克粉末,含23.5克可卡因。 案情 2.2016年4月29日晚上近11時,警員進入油麻地一間足部按摩店,當時店內有一名男的及三名女的按摩師,有的正為客人服務,有的則只是呆在店內。 3.警方在店內一間雜物房找到一個紙包,內有25.3克粉末,含23.5克可卡因 [見相片 (10)、(11)、(17) 和 (18) 號]。房外的大廳有一個櫃桶,內有一個電子磅 [見相片(15)、(16)、(22) 和 (23) 號]。 4.被告人向警方說,她是該店的負責人。在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不過,回到警署,被告人說她是一名吸毒者,吸毒已超過十年,那些可卡因是她兩日前用一萬八千多元向人購入,打算自用的。被告人說她不知店內那個電子磅屬誰。 5.警方估計搜到的可卡因毒品,市值為兩萬七千多元。 案底 6.被告人快49歲。她在1998年有一次定罪紀錄,涉及違反逗留條件,當時只被罰款1,000元。 求情 7.辯方律師說及被告人的家庭狀況。被告人已經和丈夫離異,她和女兒同住,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律師呈上被告人及女兒,與及一些教會人士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悔意,說會重新做人。其他人亦為被告人求情。不過,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有甚麼具體的更生計劃。至於教會的莫牧師說被告人重犯機會很低,看來是仁者之言,將被告人的毒癮情況看得太過樂觀。 8.辯方律師指被告人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已有七個多月,在懲教署內沒有機會接觸毒品。不過律師說,被告人亦接受戒毒所的報告。該報告指被告人仍是一名癮君子,適宜進入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律師同意法庭送被告人進戒毒所,比判她入獄是更為合適。 案例 9.若法庭不考慮送被告人進戒毒所,而要判監,控辯雙方都叫法庭參考以下案例,包括尹樹心(譯音)案(CACC 438/1999)、莫祖迪(譯音)案(CACC 165/2000)及黃君保案(CACC 437/2005),這些案例協助法庭探討本案二十多克可卡因毒品帶來的潛藏風險。 戒毒所報告 10.被告人干犯的是藏毒罪,毒品(以純量計)為23.5克可卡因,判處非監禁刑罰並不可行。在此情況下,法庭要按法例規定,先索取戒毒所報告,才決定如何判處被告人。 11.被告人在2016年4月29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至今已七個多月。不過,戒毒所報告說被告人仍是一名癮君子,適宜進戒毒所接受治療。 判刑 12.被告人在懲教署被還押已有七個多月,應該沒有機會接觸毒品,不過戒毒所報告說她仍是一癮君子,適宜進入戒毒所接及治療。對此報告內容及結論,被告人都接受。 13.法庭亦知吸毒者癮之所在,不僅在於有沒有機會接觸毒品,還有所謂心癮問題。看來戒毒所的官員評核過被告人的狀況後,認為她一有機會,必會重沾惡習,因此說她仍是一名癮君子。 14.本席知道被告人已經被還押七個多月。若判被告人進戒毒所,她會在內逗留至少6個月(一般而言),即被告人因管有涉案的二十多克可卡因,會被囚長達十三多個月。若計回獄中行為良好所帶來的扣減,上述刑期等同實際判刑約20個月監禁,即等同判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 15.假使本席不判被告人進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治療,而要將她判監,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涉及的毒品為23.5克可卡因,基本判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這些毒品給被告人放在店內,該店人出人入。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也必會和另外的癮君子有來往。那二十多克可卡因毒品可供被告人用上好一段日子。在那段日子,她極有可能會把毒品給她的癮君子朋友使用或分享。毒品放在被告人的店內,亦提供很好的地方及機會,讓這些癮君子胡作非為,所以涉案的二十多克可卡因毒品帶來的潛藏風險很高,為此應加刑12個月監禁。因此,若要判監起來,本案的藏毒罪最後判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是20個月監禁左右。辯方律師亦同意如此考慮及計算。 16.在上述的考慮下,本席認為被告人雖然已被扣押七個多月,現在仍應被送進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治療,這樣做法並無對她造成任何不利。本席認為按戒毒所的建議,送被告人進入戒毒所作深度的戒毒治療是最恰當的做法,因此頒令被告人就她的藏毒罪定罪,須進戒毒所(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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