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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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告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違反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第46(3)條。她否認控罪但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6個月。裁判官也命令上訴人的一項6個月監禁的緩刑判刑中的3個月監禁予以執行,即上訴人共入獄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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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47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225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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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告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違反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第46(3)條。她否認控罪但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6個月。裁判官也命令上訴人的一項6個月監禁的緩刑判刑中的3個月監禁予以執行,即上訴人共入獄9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於2016年5月17日早上8時45分,海關人員在長沙灣道行人路近燈柱AA6124,截查在推著一架手推車的上訴人,在手推車上的一個紅白藍袋內發現有25,480枝未完稅香煙。 4.在以管有未完稅香煙的罪名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回答:「明白,俾次機會呀!」上訴人承認紅白藍袋內的香煙是她早一晚在通洲街附近以$8,000多向一個不知名在車上的男子買回來。她打算以$10或$12一包賣給年青人及老人家。她知道是「走稅煙」。 5.上訴人的招認是在特別爭論事項的交替式程序後被納入為證據。 上訴人案情 6.上訴人審訊時作供指她向3個人借了$8,900買入案中的香煙。她不知道是私煙,打算以$10或$12一包賣給年青人及老人家,但一包香煙也沒有賣出。 上訴理由 7.在上訴聆訊前和聆訊後,上訴人都寄了很多信件給法庭,但都是講述她的身世及表示希望早點獲釋回家。她在上訴表格102中只是指判刑過重。在上訴聆訊中,她重複這上訴理由及指她並不知道她在上一次旳案件被判處緩刑命令,因為當時法庭並沒有向她解釋。 討論 8.上訴人的緩刑命令是源一宗觀塘裁判法院編號KTCC 1709/2016的案件。在這案件中上訴人因兩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於2016年4月21日被判每項控罪入獄6個月,同期執行但緩刑24個月。 9.鑑於上訴人指她不知道有緩刑命令在身及指當時裁判官沒有向她解釋緩刑的意思,本席提取了有關的聆訊過程的謄本。從謄本中可以見到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裁判官在判處上訴人緩刑後,清楚解釋如上訴人兩年之內再犯法就要入獄6個月。上訴人當時的反應是:「哦,哦,好,好,多謝,多謝法官。」當裁判官最後再提醒上訴人不要再被拘捕時,上訴人也回答:「好。」 10.就這一點,本席給予上訴人機會解釋。上訴人指她不懂得廣東話,當時又沒有傳譯,因此她不明白裁判官說甚麼。當本席問她因何當時不詢問時,她在傳譯把本席的說話翻譯前即回答說她當時知道不用坐牢,太開心所以沒有問。由上訴人的反應及說話可見她懂得本席所說的廣東話及知道裁判官在說甚麼。 11.毫無疑問,上訴人指她不知道在上一件案件被判處緩刑及裁判官沒有解釋緩刑的意思是一派胡言。 12.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曾指出她不知涉案的香煙是未完稅的,但之後又說她當時已想到它們是未完稅的。她除了重申她在審訊時所說的會以每包$12賣給老人家的話外,亦補充說她會以$8,$9或 $10一包將它們出售。本席於是向她查詢她是否也準備就定罪提出上訴,但她堅持她只會針對判刑上訴。其實從上訴人指她出售這些香煙的價錢,上訴人沒有可能不知道這些是未完稅的香煙。 13.裁判官作出判刑時,已仔細地考慮了有關的案例。她指出在HKSAR v Tran Van Ha HCMA 1000/2002一案中的被告人管有21,420枝未完稅香煙,及涉及分派未完稅香煙給其他人。,原訟庭指案件的嚴重性比一般街頭售賣者為高,及認為審訊後的10個月監禁為正確。 14.在裁判官所援引的HKSAR v Mok Chun Wing HCMA 727/2000,原訟庭指就處理124,400枝未完稅香煙而言,於認罪下的正確判刑為9個月監禁。 15.在HKSAR v Kwok Sau Chun HCMA 543/2010中,原訟庭指出就處理未完稅香煙的罪行,法庭沒有訂下判刑的指引,但同意裁判官的說法,指就一個貯存及運送大量香煙及屢次觸犯有關法例的被告人而言,縱使年老體弱多病,即時入獄是正確的判刑。在這案例中,82歲的被告人處理1,400枝及59,800枝未完稅香煙。原訟庭認為裁判官採納入獄6星期及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是正確的。 1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春香 HCMA 964/2005案中,被告人承認處理1,600支及管有29,800支未完稅香煙的兩項控罪,被裁判官判處每項控罪入獄6個月。原訟庭認同裁判官的判刑。 17.正如Kwok Sau Chun案中所指出,法庭沒有訂下處理未完稅香煙的判刑指引。在考慮了上述及其他有關的判刑例子後,本席認為裁判官在本案中就有關罪行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犯上原則上的錯誤。 18.至於執行緩刑命令這個課題,正如答辯人所援引的R v Gordon (1969) 53 Cr App R307案所指出,除非情況不公,否則緩刑命令的刑期須全部執行。在Li Kim Wai v R [1980] HKLR833案中,上訴庭重申緩刑令須根據法律執行,否則緩刑令將失去其效用。 19.裁判官在本案中,判處執行上訴人的緩刑命令是完全正確的做法。其實她選擇只執行其中的一半刑期,已是對上訴人很寬仁的做法。 20.裁判官在本案所達致的最後刑期亦正確地反影出上訴人所應負的刑責。 結論 21.刑期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江柏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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