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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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後被定罪。本案有關受害人為X女童,她在2004年6月28日出生,案發時為12歲。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704/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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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甘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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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17年3月6日
出席人士: 王興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鎮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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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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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後被定罪。本案有關受害人為X女童,她在2004年6月28日出生,案發時為12歲。

2.自2013年初起,X女童與她的母親和姐姐同住在深水埗元州街一個單位。2016年6月15日早上約7時45分左右,X女童離開上述單位經主樓梯準備上學。當X女童沿着樓梯走到七樓時,被告人突然從後用左手抓住她的手臂,並以右手掩着她的嘴巴。之後被告人將她拖往後樓梯,被告人站在她的身後,將手伸進她的體育校服裡面,隔著內衣觸摸她的腹部及乳房,歷時數分鐘。

3.當被告人最初在七樓主樓梯抓住X女童時,他曾經取去X女童的手提電話。當他在後樓梯非禮X女童的時候,被告人將X女童的手提電話放在地上,被告人離開前着X女童等候二十秒才可以到四樓取回手提電話。後來X女童在四樓取回手提電話,立即回家將事件告訴母親。X女童母親注意到,當X女童返回家中時,她表現十分害怕,並且哭泣,X女童母親隨即報警。

4.根據相關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警方在2016年6月15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他遇到X女童的時候控制不了自己的性衝動,因貪玩而將X女童拖往一角,並曾經觸摸其乳房。但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稱事發時他前往該大廈尋找妓女提供性服務,但找不到。在早上7時50分左右,被告人看到一名身穿體育校服的女孩,即X女童,便以右手掩住她的口,並以左手捉住她的手臂,把她拖到較暗的後樓梯,亦從後抱住X女童,隔着內衣觸摸的嘅乳房大約十至到十五分鐘。他亦承認曾拿走X女童的手提電話,着她數至二十秒之後才可以到下層拾回手提電話。他離開大廈時,上身沒有穿衣服,隨後在大埔道的一間麥當勞附近更衣,丟棄了他犯案時所穿的衣服。

5.及後,被告人在認人手續中被X女童認出。而閉路電視中,被告人亦被看到曾經進入及離開該大廈。

求情

6.被告人現年42歲,2006年已經離婚,育有一名16歲兒子。另外,在2006年,被告人的女兒4歲時曾因病去世。被告人已和前妻沒有聯絡,案發前被告人以侍應為生,月入大約11,000元左右。

7.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在犯案時及警誡下都承認只想找妓女,但找不到,剛巧遇到X女童,因為一時衝動才愚蠢犯事。被告人在犯事後已經深感後悔,他亦坦白認罪,免卻了受害人上庭作供的需要,減低受害人在作供時面對的痛苦和尷尬。辯方大律師亦指出,本案為單一事件,雖然被告人過往有刑事紀錄,但並沒有涉及類似今次所犯控罪。因此,被告人重犯的機會不高。被告人過往曾九次上庭,共有二十個刑事紀錄,其中大部分與不誠實的案件有關,但並沒有與本案相同或者類似的紀錄。被告人最近一次的被定罪在2014年10月,被判盜竊罪罪成,被判4個月監禁。

8.本席索取了被告人的心理、精神和背景報告。精神科醫生和心理科醫生報告內均沒有提到被告人對性方面有特別的癖好,譬如戀童癖等問題。但心理科醫生認為被告人未能適當地處理自己的性需要,亦有濫用藥物的問題,及没有良好的社交生活。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在今次事件上似乎未有足夠對自己問題的醒覺,亦有傾向減低在今次事件的後果和責任。因此,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重犯的機會為中度(moderate)。

9.此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和心理報告中,提及一些在警誡下及求情時的不同的版本。被告人在事發當天為何會遇上X女童及為何會在該時間出現在該大廈,給予不同的版本。被告人對感化官和心理醫生聲稱案發當天被告人只是想偷X女童的手提電話,但由於過程中X女童有掙扎,並在偷電話的過程當中觸碰到X女童的乳房,之後被告人才犯下本案,亦聲稱自己並非有意掀起X女童的校服等等。何大律師就此在庭上澄清,被告人願意撤回自己對感化官和心理醫生的講法。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說法不會影響其定罪,只會影響本席懷疑被告人就今次事件後侮及反省的程度。

10.本席亦都索取了一份受害人的心理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蕭醫生指出X女童在案發後有創傷後遺症,X女童在事後常表現焦慮,亦對於這件事的回憶作出逃避或分裂的行為,例如不想再提及是次事件,亦對性有嚴重恐懼。雖然案發至今已經有九個月的時間,但X女童每次提起或想起本案的時候,都會感到非常恐懼,亦會有一些逃避的行為,例如她會沉溺於流行曲或動漫之中以麻醉自己,她現在亦容易感到頭暈,當她想起一些性行為或者其他身體上的接觸時,都會感到十分憤怒和恐懼。除了這些憂慮和不安,受害人亦自責案發時自己沒留心身邊會的危險,現在每次見到樓梯或需要上落樓梯時,都會感到一種莫名的恐懼,對異性產生恐懼及憎恨,亦認為所有男性基本上都是壞人,亦希望這個世界上再沒有男人存在,受害人希望自己永遠都不會再遇到被告人,亦希望法庭重判被告人。

11.受害人的母親亦指出,受害人自事發後行為表現異常,佢只會留在屋企或者成日用被子蓋着自己,亦害怕自己要獨自上落樓梯,每次均需要姐姐或母親陪伴。上落樓梯時要以談話或使用手提電話來分散注意力,以減少憂慮和驚慌的感覺。更甚的是,每次她都會以極速步伐離開樓梯,這樣令受害人母親擔心她的安全。事件之後,X女童容易受到激動,亦會阻止家人再次提起本案,因她感到十分羞愧,亦不容許其母親將事件告知學校社工和老師,因此難以得到學校及社工的幫助。

12.受害人在事發後食慾不振,體重有下降的跡象。蕭醫生認為受害人絕對需要接受心理醫生的輔導,但由於受害人在事件發生後拒絕接受治療。但X女童同意若她心理準備好的時候,她會嘗試聯絡社工或醫生。蕭醫生認為,若X女童情況有轉壞的跡象,她甚至需要精神科的治療。

判刑

13.猥褻侵犯罪並沒有量刑指引,因為每一個案件都有各自的案情,猥褻侵犯行為亦各異,因此法庭需要根據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去考慮適當的判刑。本席除了考慮本案的情況之外,亦有參考一些本席認為相類似的案例。

14.律政司司長訴黃龍威[1]一案,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說︰ —

「12. 在1999年,「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由原來的五年監禁被調高至十年監禁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法庭亦說明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是一項嚴重罪行,見HKSAR v Yau Kin Wai[2]

13. 法庭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案件所制訂的量刑原則應要反映以下三個重要嘅因素:

(一) 阻嚇其他人士去干犯同類型案件;

(二) 表達社會對這類罪行的不恥和痛恨;

(三) 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呻冤,見HKSAR v Chan Ching Ho Owen[3]

14. 由於這類案件每宗都有各自的案情,特別是猥褻侵犯行為各異,所以上訴庭沒有就這類案件的刑期作出指引,但法庭必須以上述量刑原則來作為刑罰的基礎。此外還有三點重要因素是法庭需要考慮的︰

(一) 就算法庭沒有受害人被侵犯後的心理狀態報告,也不能忽視受害人有可能因被性侵犯而蒙受心理嘅創傷,見HKSAR v See Tak Man[4]HKSAR v Kong Yun Chiu[5]

(二) 偵查這類案件是相當困難的,因為被性侵犯的兒童通常在事後都會不知所措、因難於啟齒而沒有向家長或者老師作出遭到性侵犯的投訴,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6];及

(三) 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以保護幼童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見HKSAR v Kam Wing Yin[7]。」

15.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8]一案中就成年人性侵犯兒童案件作出量刑原則以下指示,其重點是法庭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判案書第8至9段)︰—

「8. 上訴法庭在多宗近期的案件中重申法庭必須要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容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型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家人伸冤。

9. 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二)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分;

(三)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令到受害人就範;

(四)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五)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或不必要的暴力令受害人受傷或不適;

(六)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七)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八)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九)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十)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16.在另一案件HKSAR v Au Yeung Siu Kay[9],當時上訴庭法官司徒敬曾經就一個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件在判刑上提出:—

“Count 1:indecent assault. The starting point in this instance of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was not too high. Indeed one might wonder whether it was inadequate. The maximum sentence for indecent assault is 10 years’ imprisonment. Here was a young woman age 25 assaulted late at night by a stranger when she was returning to her home and she had been dragged by him to a staircase. Her breasts were fondled and her head punched. This was the full setting in which this assault took place. The applicant desisted from carrying matters further – whether to a robbery or to further indecency we cannot say – only because she shouted. This sentence will stand.

There is no tariff for this type of offence because of the often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in each case. However, we would emphasise that young girls must be protected, parents are expected to expect their girls would go to school happily and return home safely. It is the duty of the Court to protect these young children and to assure their parents of their safety.”

17.Au Yeung Siu Kay一案中,司徒敬上訴庭法官考慮該案3年的判刑是否過重。司徒敬法官認為刑罰絶非過重,甚至認為可能過輕。該案件關於一個25歲女子被非禮,案情指受害人在回家途中被一名陌生男子拖往後樓梯,繼而侵犯她的胸部,其頭部亦有被打過。司徒敬法官提及該案件並沒有進展至一個更差的地步,即上訴人進行更嚴重的侵犯或甚至搶劫罪,其實只是因為受害人呼叫。無論如何,司徒敬法官認為判刑起點為3年的監禁絕非過重。就受害女童為學生並在上學期間被非禮,司徒敬法官認為,這些年幼女童絕對要受到法庭的保護,家長期待她們的子女開心地上學,亦可以安全回到家中,因此法庭有責任去保護這些學童及令到學童的父母放心。

18.另一個較嚴重的案例HKSAR v Chan Chi Hou[10],被告人是一名18歲沒有刑事紀錄的中七青年。他趁兩名分別為10歲和15歲的女孩放學回家時跟踨她們進入大廈電梯,及在她們步出電梯時從後把她們拖行至梯間,以鐵間尺恐嚇她們脫去衣服,並以衣服蓋著頭,然後撫摸女孩的胸部和私處,更迫令女孩替他口交。上訴法庭不但確認每項控罪六年判刑及其中一年分期執行而得出七年總刑期,更表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應為七至八年監禁。上訴庭在判案書第4頁有評論這類案件的情況每宗差別甚大,亦再強調上學女童是應該受到法庭的保護,而她們的家長應該被保證她們女兒的安全。

19.小心考慮了有關案例、本案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和求情,本席特別留意到以下的情況:—

(一) 本案受害人案發時只有12歲,而被告人是40多歲的成年人;

(二) 案發地點在受害人的住宅附近,是一個受害人應該感到安全的地方;

(三) 受害人正穿著校服在上學途中;

(四) 被告人在本案中曾使用武力,案情指被告人從後用手抓着受害人的手臂,並用手掩住受害人的嘴巴,之後將她拖到後樓梯進行侵犯;

(五) 被告人侵犯受害人的行為是站在受害人身後,將手伸入愛害人體育校服內隔住內衣觸摸她的腹部和乳房,歷時數分鐘;

(六) 受害人被侵犯期間,被告人有曾經拿走受害人的手提電話放在地上,亦在離開前著令受害人要等二十秒可去到另一樓層拿回她的手提電話。這樣無疑是增了受害人的恐懼,亦令到事件能夠被舉報或揭發的機會減低。

(七) 本席考慮了受害人的心理狀況報告,認為受害人在事發後確實蒙受到嚴重的心理創傷。事件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心理創傷實在是難以估計及彌補。

20.小心考慮了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三年監禁的判刑起點是適合的,雖然被告人並不是在首次上庭時已承認控罪,但由於首次上庭的時間在新近認罪扣減的判刑指引[11]發出之前,對被告人公平起見,本席仍會給予被告人一個全數的三分一之刑期扣減,刑期減至兩年監禁。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RR 5/2008

[2] CACC 398/2003

[3] [2000] 3 HKLRD 476

[4] [1998] 1 HKLRD 794

[5] [2007] 4 HKC 391

[6] [1998] 4 HKC 32

[7] CACC515/2015

[8] [2013] 1 HKLRD 422

[9] CACC 276/2001

[10] CACC 1/1977

[11]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