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紹欣, 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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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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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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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16年6月22日,在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與梭椏道交界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DW 66的私家車](以下簡稱“私家車”),引致梁海榮(以下稱“傷者”)身體受嚴重傷害。 事實 3.事實上,當日下午4時,被告駕駛着私家車,沿亞皆老街的第4線西行至梭椏道交界附近,當時管制該交界的行車燈號亮着紅燈,而管制行人過路的燈號則亮着綠燈。 4.在一至三線的車輛已經在紅燈前停下,傷者(73歲)與另外一至兩名行人正在橫過行人過路線。當傷者步行至第四線時便遭駛至的私家車的左邊車側鏡碰撞倒地。他遍體鱗傷,左腳骨折。 5.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50公里,被告一直使用這速限行駛,但在接近行人過路線時便將車速減慢,見傷者時更立即「響咹」、「剎車」。被告雖不能避免碰撞,但仍成功將私家車停住在行人過路線之上。他隨即下車處理和報警。 求情 6.被告現年41歲,已婚但未有兒女。他於一寢室用品公司中任職經理,月入三萬元。他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的定罪紀錄,一向駕駛負責,表現良好。他對本事故深深內疚,希望法庭給予他一次機會。 考慮 7.顯然,被告須對碰撞負上全責,但因控方同意事實上,被告乃一時錯看燈號,誤以為自己可以直駛,並非存心「衝燈」,因此他的罪疚便並不太深,刑責並不太重了。 8.本席終採納報告内的建議,判處被告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本席更頒令,除取消駕駛執照5年,被告須在指定日期内修畢「強制駕駛技術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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