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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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5(a)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5年9月10日在粉嶺和泰街41號閣樓(下稱「涉案單位」)内營辦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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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5/2025 [2026] HKCFI 19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36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5年第201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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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5(a)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5年9月10日在粉嶺和泰街41號閣樓(下稱「涉案單位」)内營辦賭場。 2.2025年9月16日,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他被裁判官判處4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現親自行事,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3.2025年9月10日約1248時,警方就涉案單位執行搜查令,進入後發現有4名賭客在打麻雀,上訴人坐在沙發上。查問下,上訴人向警方承認他是涉案單位場地的營辦者。 4.上訴人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他租用涉案單位作麻雀賭檔,賺取佣金來維持生計。上訴人表示,賭客「自摸」他收取20元,賭客「自摸」後「獎馬」他收取10元,而賭客「暗槓」他收取20元。 5.涉案單位約500平方呎,警方檢獲2張電動麻雀枱,4副麻雀,8張椅子,900元佣金,以及從4名賭客的電動麻雀枱的櫃桶内搜出的合共1,240元賭款。四名賭客同時以「在賭博場所内賭博」罪被拘捕[1]。 求情 6.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在裁判官席前請求輕判。當值律師指上訴人於1991年因干犯「在賭博場所内賭博」被罰款250元。上訴人現年66歲,已退休,與太太和兩個成年的兒子同住。上訴人倚靠長者津貼每月4,250元過活。他過往從事汽車維修工作,現在身體健康情況不佳,他犯案只是想賺少少生活費。當值律師指案情顯示賭坊規模只涉及兩張麻雀枱,賭款亦只是1,000多元。上訴人希望獲判緩刑。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7.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8.上訴人在庭上指判刑過重。他屬初犯,且年老有病,希望法庭給他一次機會免去牢獄之災。 答辯人的陳詞 9.答辯人認為本案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正如裁判官引述嚴愛林一案中第7段的判詞[2],而該判詞第8段亦指出:
10.答辯人指本案嚴重之處包括案發當天並非假日,但已有四名賭客在涉案單位内進行非法賭博。判處阻嚇性刑罰是需要的。 11.答辯人參閲了一系列牽涉「營辦賭場」罪的判刑上訴案例,法庭在該些案例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由6至24星期監禁不等:
12.答辯人認為本案與李江蘭一案的案情及嚴重程度相約。另一方面,嚴愛林及何兆明案涉及比起本案規模更大的賭場,案發時亦有較多的賭客正在進行賭博,而警方檢獲的物品及賭款都比本案的多。這些因素相應地反映在這兩件案件相對較長的刑期。 13.答辯人認為從上述判刑案例可見,4個星期監禁就本案而言絕非明顯過重的判刑。 本席的考慮 14.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裁斷。 15.本席現須重新及全面考慮案中上訴人的所有情況,以決定最終判處是否明顯過重及在原則上犯錯。 16.涉案控罪,上訴法庭沒有量刑指引。從最高刑罰(可處罰5,000,000元及監禁2年)可見,立法者視之為嚴重罪行;從答辯人援引的案件可見,法庭過去亦會判處即時監禁刑期。 17.然而,本案的嚴重程度相對答辯人所援引的案為輕:
18.本席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玉清 HCMA 335/2023,該案上訴人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以及一項「在賭場內賭博」罪,被判處14天監禁。其後在覆核時,裁判官把上述監禁令暫緩執行三年,同時判處上訴人罰款100,000元,須於三個月內繳付。案情顯示上訴人在涉案單位安裝隔聲設備、閉路電視監察系統和電動麻雀枱。上訴人提出判刑上訴,主要針對罰款金額。上訴得直,維持緩刑令,但罰款減為25,000元。 19.本席明白裁判官指此類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管轄區十分猖獗,法庭須採阻嚇刑罰。 20.然而,本席經全面考慮所有情況包括上訴人過往只得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在賭博場所內賭博」被罰款250元,與涉案控罪「營辦賭場」不同,該定罪紀錄發生在1991年,現已被視為過時效的,亦距離本案犯案日有34年之久;本案案情相對上文提及的多宗案件為輕;本案上訴人為一名瘦弱的老年人,他的背景亦與前述案件的犯案人不同。本席認為可格外施恩給予上訴人最後一次機會免他受牢獄之災。 21.是故,本席下令上訴人的4星期監禁以18個月緩刑令代替。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凱徽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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