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玉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5/202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rch 2026.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5(a)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5年9月10日在粉嶺和泰街41號閣樓(下稱「涉案單位」)内營辦賭場。

Cites 7 cases

Case No.HCMA 365/2025[2026] HKCFI 19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5/2025

[2026] HKCFI 19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36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5年第2015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玉如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聆訊日期 : 2026年3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3月31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5(a)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5年9月10日在粉嶺和泰街41號閣樓(下稱「涉案單位」)内營辦賭場。

2.2025年9月16日,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他被裁判官判處4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現親自行事,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3.2025年9月10日約1248時,警方就涉案單位執行搜查令,進入後發現有4名賭客在打麻雀,上訴人坐在沙發上。查問下,上訴人向警方承認他是涉案單位場地的營辦者。

4.上訴人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他租用涉案單位作麻雀賭檔,賺取佣金來維持生計。上訴人表示,賭客「自摸」他收取20元,賭客「自摸」後「獎馬」他收取10元,而賭客「暗槓」他收取20元。

5.涉案單位約500平方呎,警方檢獲2張電動麻雀枱,4副麻雀,8張椅子,900元佣金,以及從4名賭客的電動麻雀枱的櫃桶内搜出的合共1,240元賭款。四名賭客同時以「在賭博場所内賭博」罪被拘捕[1]

求情

6.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在裁判官席前請求輕判。當值律師指上訴人於1991年因干犯「在賭博場所内賭博」被罰款250元。上訴人現年66歲,已退休,與太太和兩個成年的兒子同住。上訴人倚靠長者津貼每月4,250元過活。他過往從事汽車維修工作,現在身體健康情況不佳,他犯案只是想賺少少生活費。當值律師指案情顯示賭坊規模只涉及兩張麻雀枱,賭款亦只是1,000多元。上訴人希望獲判緩刑。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7.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9. 『營辦賭場』罪沒有量刑指引,最高可處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2年。

10. 罪行嚴重性亦可見於AG v Li Wai Ming and another CAAR 9/1984,Sir Alan Huggins指出:

“…, but we do suggest that in all but minor cases under ss. 5 and 7 the court should seriously consider whether an immediate custodial sentence is not appropriate, possibly in addition to a fine.”(…但我們確實建議,除非案件輕微,否則所有第5及第7 條下的罪行,應慎重考慮即時監禁刑罰是否並不恰當,並可能還應加上罰款。並非官方繙譯

1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愛林 [2013] 4 HKLRD 320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偉昌法官指出:

『7. 營辦賭場這個罪行,不可輕看。它對社會有莫大的破壞力。如果隱蔽得好,更難於偵破。這應該就是上邊提到,出自AG v Li Wai Ming and another一案,提議可即時監禁的那句判詞的背後原因。』

12. 雖然本案所涉賭款銀碼不算大,但情節並不輕微。被告人特意租用民居作為非法賭場,顯示他有計劃地犯案。案發時為一般上班、上學的日子(星期三)的中午時分,並非節日或假期,但已有四名年齡介乎30至65歲的男女願意付款來賭博,該單位即使並非位處途人經過便能發現的地舖,但也有人懂得走到閣樓入內賭博,而四名賭客之中更有一名是持雙程證的非本地人,顯示這類賭場並非鮮為人知,故這類非法賭場對社會造成的禍害,絕不能夠小覷。

13. 此外,這類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管轄區十分猖獗,平均每一至兩天便有同類案件帶到法庭提訊,法庭過往曾經判處緩刑,但猖獗程度有增無減,法庭須採阻嚇性刑罰,阻止有人仿效營辦此類非法賭場作為小本生意賺取不義之財。

14. 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在賭博場所內賭博』案底,被告人明知犯法卻以圖藉賺取犯罪得益來補貼生計,並非有效求情理由。

15. 案中唯一減刑因素是被告人坦白認罪。

16. 綜合案中所有情況,本席採用6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適時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達致4星期監禁。緩刑並不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也難收阻嚇之效,故本席拒絕判處緩刑。」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8.上訴人在庭上指判刑過重。他屬初犯,且年老有病,希望法庭給他一次機會免去牢獄之災。

答辯人的陳詞

9.答辯人認為本案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正如裁判官引述嚴愛林一案中第7段的判詞[2],而該判詞第8段亦指出:

「… 某項罪行,在某個地方是否猖獗或特別猖獗,裁判官知得最清楚。裁判官有權因應個別地方的情況,把判罰加重。這樣做,判例從來都允許。」

10.答辯人指本案嚴重之處包括案發當天並非假日,但已有四名賭客在涉案單位内進行非法賭博。判處阻嚇性刑罰是需要的。

11.答辯人參閲了一系列牽涉「營辦賭場」罪的判刑上訴案例,法庭在該些案例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由6至24星期監禁不等:

(a) 嚴愛林案,上訴人在天水圍的一間村屋内經營賭場,他從每一檯客人每小時收取60元佣金。警方進入場所時,有8名賭客在屋内打麻雀。警方檢獲440元佣金,6副麻雀,3張電動麻雀枱,15張椅子,以及合共4,805元的賭款。上訴人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裁判官考慮案情及同類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管轄區的猖獗程度後,採納9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裁判官給予三分一扣減後再酌情給予一個星期扣減,判處上訴人5星期監禁。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被駁回;

(b) HKSAR v Chiu Hoi Po HCMA 457/2012(未經彙編),法庭指出,綜觀營辦賭場的判刑案例,一般而言,監禁刑期由單一運作的數星期至較長、較有規模運作之3個月或更高不等[3]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江蘭HCMA 530/2017(未經彙編)一案中的上訴人在屯門的一個工業中心單位内經營賭場,内有2張電動麻雀枱,5副麻雀,1,040元佣金,以及合共600元賭款。案發時,有8名賭客在場進行賭博,上訴人從每一局的勝方收取佣金20元。上訴人有兩項與賭博相關的定罪記錄,其中一項為「營辦賭場」罪。判刑時,裁判官採納6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扣減後判處上訴人4星期監禁。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被駁回;

(d)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兆明HCMA 323/2017(未經彙編)一案中,上訴人經營的賭博場所内有27名賭客,上訴人向勝方收取5%的佣金。現場有10張電動麻雀枱,20副麻雀,9,355元佣金,以及3,690元賭款。上訴人有兩項相同的定罪記錄。裁判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扣減後判處上訴人8個月監禁。上訴時,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將上訴人的判刑調低至4個月監禁。

12.答辯人認為本案與李江蘭一案的案情及嚴重程度相約。另一方面,嚴愛林何兆明案涉及比起本案規模更大的賭場,案發時亦有較多的賭客正在進行賭博,而警方檢獲的物品及賭款都比本案的多。這些因素相應地反映在這兩件案件相對較長的刑期。

13.答辯人認為從上述判刑案例可見,4個星期監禁就本案而言絕非明顯過重的判刑。

本席的考慮

14.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裁斷

15.本席現須重新及全面考慮案中上訴人的所有情況,以決定最終判處是否明顯過重及在原則上犯錯。

16.涉案控罪,上訴法庭沒有量刑指引。從最高刑罰(可處罰5,000,000元及監禁2年)可見,立法者視之為嚴重罪行;從答辯人援引的案件可見,法庭過去亦會判處即時監禁刑期。

17.然而,本案的嚴重程度相對答辯人所援引的案為輕:

(a) 嚴愛林案,不論是賭客的數目、賭具以及賭款較本案多;

(b) 李江蘭案,該案的上訴人於2014年有兩項賭博相關的定罪紀錄,其中一項更是「營辦賭場」被判罰款7,000元。她於3年後(2017年9月)再犯案。很明顯,過去判處罰款未能起足夠阻嚇作用。

18.本席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玉清 HCMA 335/2023,該案上訴人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以及一項「在賭場內賭博」罪,被判處14天監禁。其後在覆核時,裁判官把上述監禁令暫緩執行三年,同時判處上訴人罰款100,000元,須於三個月內繳付。案情顯示上訴人在涉案單位安裝隔聲設備、閉路電視監察系統和電動麻雀枱。上訴人提出判刑上訴,主要針對罰款金額。上訴得直,維持緩刑令,但罰款減為25,000元。

19.本席明白裁判官指此類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管轄區十分猖獗,法庭須採阻嚇刑罰。

20.然而,本席經全面考慮所有情況包括上訴人過往只得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在賭博場所內賭博」被罰款250元,與涉案控罪「營辦賭場」不同,該定罪紀錄發生在1991年,現已被視為過時效的,亦距離本案犯案日有34年之久;本案案情相對上文提及的多宗案件為輕;本案上訴人為一名瘦弱的老年人,他的背景亦與前述案件的犯案人不同。本席認為可格外施恩給予上訴人最後一次機會免他受牢獄之災。

21.是故,本席下令上訴人的4星期監禁以18個月緩刑令代替。

  ( 王詩麗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凱徽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1]   他們承認控罪被判罰款。

[2]   見上文第7段

[3]   判詞第65段